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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

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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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750369400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642页
  • 出版时间:2009-05-01
  • 条形码:9787503694004 ; 978-7-5036-9400-4

本书特色

该书对当前公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新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鲜活地展示了公司法的条文内涵,揭示了条文背后隐藏的多元价值判断,有理论深度,又极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全书理论联系实际,其内容对于法官、律师处理公司法中的疑难、新型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内容简介

《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是针对新公司法实施后审判实践中疑难新型问题,运用公司法的基本理论,结合公司法实践中“原汁原味”的资料,鲜活地展示了公司法的条文内涵,揭示了条文背后隐藏的多元价值判断,有理论深度,又极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法官、律师切实有效地把握公司法的精髓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录

一、公司法基本理论1.司法裁判权对公司类纠纷的适度干预——从公司权力与股东权利平衡角度探讨2.论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制度化控制3.试论司法权介入公司僵局的合理界限4.休眠公司本质探索及制度完善——基于对公司法基础理论的反思5.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冲突——以公司登记为视角二、公司独立法律地位6.法人人格否认认定标准初探7.试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与完善8.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的责任承担9.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思考10.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11.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兼论《公司法》第20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三、公司设立12.股东资格确认司法问题研究1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实股东的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探14.论外商隐名投资的法律问题15.股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16.股东资格确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18.瑕疵出资股东内部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研究19.论司法实践中的工商登记不真实现象20.公司登记的效力分析——以中国公司法为研究对象四、股权转让21.股权转让若干实务问题研究2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冒名签字转让股权问题研究2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若干冲突及其化解——以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特征为思考进路24.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五、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效力25.论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与认定——兼论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件原告诉的利益的审查26.论股东表决权排除的制度价值及其局限27.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诉讼若干疑难问题探析28.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诉讼相关问题探析29.从一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探讨《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兼议股东会决议中的“多数决”原则30.诉讼视野下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六、股东权3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若干问题研究32.股东知情权在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33.股东知情权诉讼法律问题研究34.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的司法裁量——兼论对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取向35.公司知情权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36.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37.论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以姚某诉纺织服装公司知情权案为例38.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39.公司诉讼中的股东权行使问题研究——以股东出资瑕疵为视角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40.公司法上勤勉义务违反的认定标准——以维护正常商业判断为出发点41.初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认定——从责任性质的视角进行分析42.公司法上竞业禁止义务研究八、公司解散与清算43.公司解散纠纷诉讼的裁判理念——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冲突与协调44.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法律问题研究——兼议《公司法》第183条的法律适用45.公司司法解散问题法律研究46.新《公司法》背景下的强制清算程序——以借鉴破产清算制度为途径九、公司诉讼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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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针对新公司法实施后审判实践中疑难新型问题,运用公司法的基本理论,结合公司法实践中“原汁原味”的资料,鲜活地展示了公司法的条文内涵,揭示了条文背后隐藏的多元价值判断,有理论深度,又极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法官、律师切实有效地把握公司法的精髓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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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基本理论1.司法裁判权对公司类纠纷的适度干预——从公司权力与股东权利平衡角度探讨一、公司权力和股东权利冲突的来源“权力”的拉丁语是potere,意为“能够”,或具有做某事的能力。英文的power,法文的lepouroir,侧重指有影响、支配、操纵他人的能力与力量。郭道晖教授认为,“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任何主体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支配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此即权力。”权力同权利的区别是,权力“能够”(有能力与资格)以自己的强制力作为或不作为;权利只是“可以”(有资格)作为或不作为,权利主体自身无直接对抗他人的强制力。(一)公司权力的来源权力是一种控制,是基于社会组织的自治性产生的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和地位。公司权力即“公司自治力”,公司作为法律承认的主体,拥有自己独立的法人地位。法人独立化的核心,即承认法人或者公司作为独立的自治组织的存在。公司作为一种自治性的组织,就要求有掌控自己事务和股东的权力。论及公司权力时,核心在于公司的控制能力,公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自治的权力:1.通过制定法或者成文法确定的权利。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我国法律承认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是拟制上的法律实体,故其有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这是一种法定的资格或地位。因此公司的成员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破坏自治性组织所拥有的能力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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