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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包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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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0931294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03
  • 页数:239
  • 出版时间:2009-07-01
  • 条形码:9787509312940 ; 978-7-5093-1294-0

本书特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格致:穷究法理,探求真知。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郑旭

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而言,本书提出,应当在宪法中增加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搜查扣押须经法院批准的要求和律师帮助权;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增加规定非自愿供述、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派生证据的排除,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应当删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在羁押性讯问或者搜查扣押中通过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获得的证据,才可以由原告人向法庭申请排除。   在理论上,本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是禁止事实审理者看见和听见被排除的证据;非法证据限于取证程序违法;非法证据的根据是宪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震慑法律实施官员;非法证据应当强制排除;非法证据的果实可裁量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固有弊端是必须付出的代价;非法证据排除替代措施是不充分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后,不应当允许被重新提取;应当被排除的非法取得的陈述主体仅仅指被追诉人,不包括证人和被害人。   本书论证所使用的资料来源主要是美国,其次是英国、德国、日本等其他西方国家的理论和立法;在提出立法建议时,考虑了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目录

**章 概述**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节 外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一、美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二、英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三、德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四、日本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对诉讼的影响一、美国模式:被排除的证据不得在事实审理者面前提出二、德国模式:被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节 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现状一、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三、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第五节 本书的观点和结构第二章 非法证据限于取证程序违法**节 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范例一、美国:非法讯问和非法搜查扣押二、英国:非法讯问以及违反程序获得的证据三、日本:非法讯问以及非法搜查扣押第二节 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反例一、德国根据窃听法对合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二、德国独立的证据使用禁止第三节 主张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理由一、取证程序违法以外的证据存在其他法律的约:二、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三、排除合法证据不利于对法律实施官员提供指第三章 非法证据的根据是宪法**节 以宪法为根据的范例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地位二、德国的宪法使用禁止三、日本宪法中对非法讯问获得的供述的排除四、加拿大宪法中对证据排除的规定第二节 以宪法为根据的反例一、美国违宪证据排除之外的制定法排除规则二、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三、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与窃听法四、日本宪法以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节 主张以宪法为根据的理由一、只有违宪行为才应受到排除的制裁二、只有公权力违反宪法才会导致严重的损害三、如果一项权利必须保护则上升为宪法权利第四章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震慑**节 震慑法律实施官员的范例一、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的震慑理论二、第五修正案排除规则的震慑理论三、第六修正案排除规则的震慑理论四、私人非法获得的证据第二节 震慑法律实施官员的反例一、德国证据禁止的理论基础二、英国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的理论基础三、日本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的理论基础第三节 主张震慑理论的理由一、宪法权利是针对政府而言的二、法律实施官员是承担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主体三、公权力不受限制是社会矛盾的根源之四、其他排除证据的理论根据过于模糊五、排除规则确实能够起到震慑作用第五章 非法证据排除不适用于民事诉讼**节 限于刑事诉讼的范例一、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程序二、英国普通法上证据的可采性不受取得方式的影响第二节 限于刑事诉讼的反例一、美国1976年以前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判例二、英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排除三、德国、日本和意大利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第三节 主张限于刑事和行政诉讼的理由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民事诉讼的理由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有限适用第六章 非法证据应当强制排除**节 强制排除的范例一、美国的强制排除二、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第二节 强制排除的反例一、英国对供述以外证据的自由裁量排除二、加拿大的自由裁量排除三、德国的比例原则第三节 主张强制排除的理由一、防止法官受到外在压力而不敢排除证据二、自由裁量排除会演化为对证据可靠性的衡量三、自由裁量排除会使法律实施官员存有侥幸心理四、自由裁量不利于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南第七章 非法证据的果实可裁量排除**节 排除毒树之果的范例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毒树之果原理二、英国两次以上供述的毒树之果理论三、德国的“毒树之果”理论第二节 排除毒树之果的反例一、美国对毒树之果理论的限制二、英国不排除通过供述获得的实物证据三、日本不排除通过供述获得的实物证据第三节 主张毒树之果可裁量排除的理由一、不排除毒树之果无法彻底去除违宪取证的动机二、毒树之果的排除限于对宪法强制性要求的违反三、是否排除应主要考虑与*初非法证据的联系四、毒树之果的排除可以交给预审法官自由裁量第八章 非法证据排除的固有弊端第九章 非法证据排除替代措施的不充分性第十章 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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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观点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应当在宪法中增加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搜查扣押须经法院批准的要求和律师帮助权;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增加规定非自愿供述、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派生证据的排除,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应当删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在羁押性讯问或者搜查扣押中通过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获得的证据,才可以由原告人向法庭申请排除。在理论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是禁止事实审理者看见和听见被排除的证据;非法证据限于取证程序违法;非法证据的根据是宪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震慑法律实施官员;非法证据应当强制排除;非法证据的果实可裁量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固有弊端是必须付出的代价;非法证据排除替代措施是不充分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后,不应当允许被重新提取;应当被排除的非法取得的陈述主体仅仅指被追诉人,不包括证人和被害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证所使用的资料来源主要是美国,其次是英国、德国、日本等其他西方国家的理论和立法;在提出立法建议时,考虑了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作者简介

郑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主讲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课程。2000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取得英国华威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法学硕士。自2007年起任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已出版《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译著)、《中国证据法草案》(合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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