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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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01008042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1
- 出版时间:2009-08-01
- 条形码:9787010080420 ; 978-7-01-008042-0
本书特色
自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施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
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保
障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对建设公开透
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已经并将继续产生深刻影响。
为方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准确领会和把握《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精神实质,由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张穹副主任,国
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赵晓光司长、郭启文副司长,以及参加《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具体起草、审查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读本>一书。该书于2007年8月正式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出版已逾两年,《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正式施行亦已逾一年。为帮助读者了解《条例>施行一年多来的有关情况。以
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有关内容,原编者对该《读本》进行了系统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修订版)》在**版的基础上.更
加详尽地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具
体含义、实施中涉及的问题等,并新增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工作情
况报告及部分地方和部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内容更加全面系
统,更具有实用价值。
内容简介
自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对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已经并将继续产生深刻影响。 为方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准确领会和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精神实质,由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张穹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赵晓光司长、郭启文副司长,以及参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起草、审查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一书。该书于2007年8月正式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出版已逾两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亦已逾一年。为帮助读者了解《条例》施行一年多来的有关情况,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有关内容,原编者对该《读本》进行了系统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修订版)》在**版的基础上,更加详尽地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具体含义、实施中涉及的问题等,并新增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工作情况报告及部分地方和部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内容更加全面系统,更具有实用价值。
目录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对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已经并将继续产生深刻影响。为方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准确领会和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精神实质,由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张穹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赵晓光司长、郭启文副司长,以及参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起草、审查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一书。该书于2007年8月正式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出版已逾两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亦已逾一年。为帮助读者了解《条例》施行一年多来的有关情况,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有关内容,原编者对该《读本》进行了系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修订版)》在**版的基础上,更加详尽地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具体含义、实施中涉及的问题等,并新增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工作情况报告及部分地方和部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内容更加全面系统,更具有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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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章 总则**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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