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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1427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01
  • 页数:201
  • 出版时间:2009-08-01
  • 条形码:9787509314272 ; 978-7-5093-1427-2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注释版)》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简介   权威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编 总则**章 基本原则**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四条 【平等保护】案例1 侵害合法权益被判赔偿第五条 【物权法定】案例2 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效力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案例3 违反规章养狗被判自行承担损失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节 不动产登记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案例4 房屋过户登记后所有权纠纷案案例5 房屋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即转让案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案例6 登记机构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案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案例7 一屋两卖权属争议案案例8 离婚不动产分割以登记为准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案例9 房屋过户手续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案例10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确定案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案例11 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案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案例12 预告登记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登记案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案例13 权属证书被登记错误案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案例14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案例15 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被损害案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案例16 法院判决导致物权变动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案例17 征收时未建成之房屋拆除补偿案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案例18 两人出资建房对房屋归属发生争议案案例19 房屋购买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纠纷案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案例20 无权占有房屋被判返还案例21 租赁期满拒不返还房屋被判侵权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案例22 请求排除妨害的主体案例23 在他人土地上建房被判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案例24 侵害物权被判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例25 互相损害对方财产被判赔偿损失案例26 行驶不安抗辩权对象错误被判赔偿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权能】案例27 租赁合同期满被判腾房并支付租金第四十条 【设立他物权】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第四十二条 【征收】案例28 征收集体土地分配征地补偿纠纷案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第四十四条 【征用】案例29 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未被支付土地补偿费案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四十五条 【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 【国有的土地范围】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案例30 采沙权取得案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第五十二条 【国有基础设施】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案例31 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案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案例32 大学实验楼抵押案,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保护】案例33 财政扶持资金分发案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权】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案例34 居民户口被注销是否还应被发放土地补偿款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案例35 村委会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权】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案例36 村委会不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案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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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注释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注释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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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动产分割以登记为准([2008]怀中民-终字第67号)2003年春节,原告黄某与被告吉某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恋爱。由于黄某在北京工作,吉某在沅陵,双方通过网络及电话交往。2004年2月26日,黄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的一套住房,总价款为416,933元,首付款166,933元,其中15万元系黄某的父亲于2004年2月24日从沅陵信汇给黄某。余款由黄某于同年3月17日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250,000元,约定在当前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为人民币1655.42元。同年4月,黄某开始装修房屋,同年5月底,黄某即搬进该房屋居住。2004年8月26日,黄某向北京市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同年9月24日黄某领到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黄某。2004年9月20日,黄某、吉某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吉某随黄某一同在北京居住、工作,双方未生育小孩。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甚至发展到吵架、打架,导致夫妻分居。黄某起诉离婚并请求房屋判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判归黄某。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与吉某系经父母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由于俩人分别在北京市和沅陵县,相互之间缺乏一定的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现双方各居1室,相互态度冷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离婚是正确的,二审应予维持。双方婚后居住的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的房屋,系黄某婚前购买,黄某在支付首付款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后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并于婚前几个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购置家具、家电,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黄某个人名下。故双方现居住的房屋与婚前购置的家具、家电均属黄某的个人财产,不能共同分割。上诉人吉某称婚前交给黄某4万元用于购房,但一、二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吉某主张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发放日期为2004年9月24日,晚于结婚登记日期4天,房屋产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已经升值,增值部分亦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的购买时间以及房屋的实际取得时间均在婚前,首付款来自黄某的父亲和黄某,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于2004年9月16日即双方结婚前已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黄某于婚前已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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