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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法与经济法授课精华(万国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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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0247919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0
  • 出版时间:2010-04-01
  • 条形码:9787802479197 ; 978-7-80247-919-7

本书特色

知识要点,全部囊括,疑难问题,阐述透彻,易混淆点,辨析明白。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为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名师讲义内容的提炼。全书在章下设了[必读法条]栏目,对该章涉及的重点法条进行列举。在节下设[基本知识点]、[疑难点]。[基本知识点]部分对该节的知识要点作了归纳,[疑难点]部分对该节的疑难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本书为参加司考的相关人员的**参考书。

目录

商法
 **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
  **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 重整
  第七节 和解
  第八节 破产清算
 第五章 票据法
  **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六章 保险法
  **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七章 劳动法
  **节 劳动合同概论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及终止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节 消费者的定义和权利
  第二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节 绪论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质量问题的损害赔偿
 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
  **节 反垄断法概论
  第二节 垄断协议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
  第五节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六节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十二章 土地管理法
  **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第二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第三节 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节 建设用地制度
 第十三章 城市房地产法
  **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
  第三节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十四章 税法法律制度
  **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章 商业银行法及其监管
  **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监管
 第十六章 环境保护法
  **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及民事责任
 第十七章 证券法
  **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
  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
 第十八章 审计法
展开全部

节选

《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商法与经济法》内容为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学校名师讲义内容的提炼。全书在章下设了[必读法条]栏目,对该章涉及的重点法条进行列举。在节下设[基本知识点]、[疑难点]。[基本知识点]部分对该节的知识要点作了归纳,[疑难点]部分对该节的疑难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商法与经济法》为参加司考的相关人员的**参考书。

相关资料

插图: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份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划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认购股份的形式出资;而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则无须采用股份形式。在股份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二)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1.总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按照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所进行的分类,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从严格意义上说,分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1)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特点:①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②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③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2)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机关,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②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③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④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人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需注意:正是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因为连带意味着双方是平等主体,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独立。所以,分公司本身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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