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2010刑法法条串讲与演练(万国培训教材)

- ISBN:978780247955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玴
- 页数:246
- 出版时间:2010-04-01
- 条形码:9787802479555 ; 978-7-80247-955-5
本书特色
《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与演练》:知识要点,全部囊括,疑难问题,阐述透彻,易混淆点,辨析明白。
内容简介
本书完整收录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统计、分析法条历年出题点,对重点和可能出题的法条进行解析和导读,便于学员们迅速查阅和理解、记忆。
丰书适用于参加司考的人员作为**的学习用书。
目录
**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第三章 基本犯罪构成
**节 犯罪概说
第二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 责任能力
第四节 故意与过失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二节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单位犯罪
第七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八章 量刑制度
**节 量刑概说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与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九章 行刑制度
**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第十章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
刑法分则
**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节 故意杀人罪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第四节 强奸罪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第七节 绑架罪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九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节 诬告陷害罪
第十一节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十二节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三节 侮辱罪、诽谤罪
第四节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五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十六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十七节 重婚罪
第十八节 破坏军婚罪
第十九节 虐待罪
第二十节 遗弃罪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
**节 抢劫罪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诈骗罪
第四节 抢夺罪
第五节 侵占罪
第六节 职务侵占罪
第七节 挪用资金罪
第八节 敲诈勒索罪
第三章 贪污贿赂罪
**节 贪污罪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三节 受贿罪
第四节 行贿罪
第五节 介绍贿赂罪
第六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七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七章 渎职罪
第八章 其他
**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
节选
《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与演练》完整收录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统计、分析法条历年出题点,对重点和可能出题的法条进行解析和导读,便于学员们迅速查阅和理解、记忆。《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法条串讲与演练》适用于参加司考的人员作为**的学习用书。
相关资料
插图: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人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到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关于安装防卫装置的问题:安装防卫装置时并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效果发生时则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般认为是正当防卫。但如果预先安装的防卫装置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如架设电网防盗致人死亡等,通常认定为故意犯罪。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否则是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以行为人构成的故意犯罪论处。(1)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先挑逗对方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防卫挑拨人主观上不仅不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而且具有蓄意侵害对方的意图,所谓防卫行为不过是其实现不法侵害意图的手段,因而不能以正当防卫论。防卫挑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故意犯罪论。(2)互相斗殴。指斗殴的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意图,并在此意图支配下互相进行攻击。互相斗殴案件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伤害对方的犯罪故意,不具有防卫意图,不能以正当防卫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甲和乙因私仇相约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各自用匕首扎伤对方胸部,造成对方重伤,对甲和乙就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是,如果双方只是进行轻微斗殴,在斗殴过程中一方突然掏出致命凶器,准备给对方造成致命伤害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一方则可以对对方的严重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在斗殴过程中,一方主动求饶停止斗殴或者夺路逃跑,另一方不依不饶继续进攻的,休战或逃跑的一方在无路可退、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继续进攻的一方进行正当防卫。(3)偶然防卫。指行为人不知侵害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而故意对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偶然巧合地制止了侵害人的不法侵害。例如,甲意图杀乙,举枪向乙开枪,致乙倒地身亡。甲走到乙身边发现乙手中也有枪,再望乙正前方看去,乙的仇敌丙正在钓鱼。原来乙正企图杀丙。甲的杀人行为正好制止了乙杀丙的企图,但甲对此情况一无所知。这种偶然防卫的情况,虽然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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