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2010-2011-检察·审判系统考试一本通

- ISBN:978711311231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06
- 出版时间:2010-04-01
- 条形码:9787113112318 ; 978-7-113-11231-8
本书特色
《检察·审判系统考试一本通(2010-2011公检法司系统)》:铁道版公务员,全面,创新,精华,高分,高能,高效。集考点之精,解难点之惑,授技巧之法,点过关之术。辅导教材+真题演练+预测试卷。
内容简介
本书的特点是:
**,考纲分析。根据*新考试大纲的要求,深入透析近年来考试的命题特点、命题趋势与考试动态,重点讲解了行之有效的复习方法及应试技巧,详细说明了备考重点、难点和复习方向。
第二,内容翔实。根据*新考试大纲的要求,对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和*新命题热点内容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与综合,强调理论与方法并重,侧重实战指导和方法点拨,分析考试要点,明确重点和难点,使考生能够;隹确把握命题规律。有针对性地把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与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分开编写,从而使本套丛书内容更系统。
第三,真题解析。根据*新考试大纲的要求,精选了审判、检察系统历年录用公务员考试有代表性的真题,让考生通过反复演练真题,领悟试题真谛。增加了“应试指导”和“答案解析”等内容,对不同的参考答案作了详细和富有针对性的讲解与点拨,对命题规律、答题技巧和方法进行了准确的讲解。
第四,模拟演练。根据审判、检察系统历年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特点与模式,结合当前的社会的热点问题,给出了各具特色且针对性较强的强化练习题,体现了*新的考试题型和难度的变化,摒弃了一般图书只给参考答案的简单做法,本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编写思想,增加了“考点预测”和“自我训练”等内容,在实例中讲解答题技巧。
目录
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录(聘)用工作人员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部分 检察、审判基础知识应试精要
**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节 司法制度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章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节 检察制度概述
第二节 检察机关
第三节 检察官
第四节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六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三章 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
**节 审判制度概述
第二节 审判机关
第三节 法官
第四节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六节 法官职业道德
第四章 法理学
**节 法的本体
第二节 法的运行
第三节 法与社会
第五章 宪法
**节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五节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复议
第四节 行政诉讼
第五节 行政赔偿
第七章 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 诉讼时效
第五节 物权
第六节 共有
第七节 债权
第八节 知识产权
第九节 人身权
第十节 财产继承权
第十一节 民事责任
第十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第十三节 民事审判与仲裁
第十四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八章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常见的犯罪与刑罚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第六节 刑事审判与执行
第九章 商法
**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章 经济法
**节 经济法总论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
第五节 劳动法
第十一章 公务员法
**节 公务员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节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 检察、审判基础知识真题及全真模拟席卷
第三部分 法检系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及全真模拟试卷
第四部分 法检系统申论真题及全真模拟席卷
节选
《检察·审判系统考试一本通(2010-2011公检法司系统)》内容基本涵盖了公检法司系统录用公务员考试的全部内容与范围,旨在帮助考生准确地掌握考试的相关知识,迅速地捕捉考试要点,培养正确的解题思路与科学的复习方法。从公检法司系统历年录用公务员考试的实际出发,以培养考生应试能力为落脚点,有效地帮助考生深度探究*新命题规律与趋势,以实战为主线,结合编撰者多年来命题、审题、评卷和考前辅导的丰富经验,点拨解题关键,警示解题误区。在内容的编写上力求选择*新资料,结合公检法司系统历年考试的真题,对*新命题的热点内容进行了重点阐述,对所有考点和题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命制了相关试题,以前瞻性模拟实战预测,查漏补缺快速提升应试能力。
相关资料
插图:2.发回重审的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是,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执行1.一般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2.执行的停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高人民法院,由*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的。前款**项、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3.执行的有关程序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4.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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