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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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12110509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79
- 出版时间:2010-03-01
- 条形码:9787121105098 ; 978-7-121-10509-8
本书特色
司考名师辅导经验总结 追踪司考改革新动向
精彩授课内容书面展示 引领应试复习高效化
考点结构·重点法条·理论解析·真题演练
内容简介
本系列图书由*著名的教育培训机构——新东方的数位专家级培训教师亲自执笔,严格依据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从考生备考的角度思考,打破当前司法考试教材内容陈腐、材料古旧的弊端,以独特犀利的视角为广大考生提供*全面、*清晰的解读,促使考生能迅速顺利的通过考试,使本系列教材更贴近司法考试命题思路。
本书从重点内容讲解、重点法条解读、历年真题剖析三个方面,详细解读了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民法的重点、难点及常考知识点,并对以后的考试进行了预测。
目录
**讲 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考点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考点三 民事法律事实
考点四 民事权利的分类
考点五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第二讲 自然人
考点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二 监护
考点三 宣告失踪
考点四 宣告死亡
第三讲 人格权
考点一 一般人格权
考点二 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
考点三 姓名权与名称权
考点四 肖像权
考点五 名誉权
考点六 隐私权
考点七 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讲 法人
考点一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考点二 法人的成立
考点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考点四 法人机关
第五讲 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一 意思表示
考点二 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考点四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六讲 代理
考点一 代理的概念
考点二 代理权
考点三 间接代理
考点四 复代理
考点五 狭义的无权代理
考点六 表见代理
第七讲 诉讼时效
考点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考点二 诉讼时效期间
考点三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与延长
考点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章 物权法
第八讲 物权法基础理论
考点一 物权与物的概念
考点二 物权的效力
考点三 物权请求权
考点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讲 物权变动
考点一 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分类
考点二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与有因性
考点三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考点四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考点五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考点六 不动产登记规则
考点七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第十讲 所有权
考点一 所有权概述
考点二 专属于国家所有权的财产
考点三 集体所有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考点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点五 相邻关系
考点六 共有
第十一讲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考点一 善意取得
考点二 拾得遗失物
考点三 添附
考点四 先占与物权的抛弃
第十二讲 用益物权
考点一 地役权
考点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考点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讲 担保物权概述
考点一 担保物权的特征
考点二 流质(押)契约之禁止
考点三 担保合同无效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考点四 混合担保
考点五 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第十四讲 抵押权
考点一 抵押权的概念
考点二 抵押中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考点三 抵押权的设立
考点四 抵押物的处分与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
考点五 抵押权的顺位
考点六 抵押期间
考点七 动产浮动抵押
第十五讲 质权与留置权
考点一 动产质权的设立
考点二 质权的效力
考点三 权利质权的设立
考点四 留置权
第十六讲 占有
考点一 占有的概念
考点二 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考点三 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章 债法
第十七讲 债之概述
考点一 债的概念、特征与发生原因
考点二 债的要素
考点三 债的分类
第十八讲 债的担保——保证与定金
考点一 保证合同
考点二 保证方式
考点三 共同保证
考点四 保证期间
考点五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考点六 主债权债务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考点七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
考点八 定金
第十九讲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考点一 无因管理
考点二 不当得利
第二十讲 侵权之债概述
考点一 侵权责任形态
考点二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点三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考点四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考点五 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第二十一讲 特殊侵权责任(一)
考点一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考点二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考点三 被监护人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考点四 用人单位责任、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时的侵权责任
考点五 网络侵权责任
考点六 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考点七 医疗损害责任
考点八 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考点九 帮工人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讲 特殊侵权责任(二)
考点一 产品责任
考点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点三 环境污染责任
考点四 高度危险责任
考点五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二十三讲 合同概述
考点一合 同的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考点二合 同的分类
考点三合 同的相对性
考点四合 同的转让
第二十四讲 合同的成立
考点一 要约与要约邀请
考点二 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与失效
考点三 承诺规则
考点四 合同的成立
考点五 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
考点六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十五讲 合同的效力
考点一 效力待定的合同
考点二 可撤销的合同
考点三 无效合同
第二十六讲 合同的履行
考点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
考点二 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考点三 同时履行抗辩权
考点四 先履行抗辩权
考点五 不安抗辩权
考点六 清偿抵充
第二十七讲 合同的保全
考点一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考点二 代位权的行使
考点三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考点四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考点五 撤销权的行使
考点六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八讲 合同的终止
考点一 合同的解除
考点二 情势变更
考点三 抵销
考点四 提存
考点五 免除、混同
第二十九讲 违约责任
考点一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行为的形态
考点二 违约责任形态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考点三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考点四 加害给付
第三十讲 买卖合同
考点一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考点二 特种买卖
考点三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十一讲 赠与合同与借款合同
考点一 赠与合同的性质
考点二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考点三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考点四 借款合同
考点五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讲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考点一 租赁合同的订立、效力与解除
考点二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三 买卖不破租赁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考点四 转租
考点五 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考点六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考点七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讲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考点一 承揽合同
考点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分包与转包
考点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考点四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讲 提供服务的合同
考点一 客运合同
考点二 货运合同
考点三 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考点四 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考点五 技术转让合同
考点六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考点七 保管合同
考点八 仓储合同
考点九 委托合同
考点十 行纪合同
考点十一 居间合同
第五章 婚姻法
第三十五讲 结婚与离婚
考点一 结婚的条件
考点二 无效婚姻
考点三 可撤销婚姻
考点四 诉讼离婚
考点五 离婚损害赔偿
考点六 离婚时的扶助义务
考点七 (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讲 夫妻财产关系
考点一 夫妻财产制
考点二 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考点三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考点四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考点五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清偿
第六章 继承法
第三十七讲 继承法概述
考点一 继承开始的时间
考点二 遗产的范围
考点三 继承权与受遗赠权
考点四 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的放弃
第三十八讲 继承方式与遗产的分配
考点一 继承方式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
考点二 遗赠扶养协议
考点三 遗嘱
考点四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考点五 遗嘱继承与遗赠
考点六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考点七 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
考点八 代位继承
考点九 转继承
考点十 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分配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三十九讲 著作权法
考点一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
考点二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考点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考点四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考点五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考点六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考点七 匿名作品、汇编作品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考点八 著作权的内容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考点九 邻接权的内容与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考点十 合理使用
考点十一 法定许可
考点十二 著作权侵权
第四十讲 商标法
考点一 商标权的客体
考点二 商标注册的申请
考点三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与商标续展
考点四 注册商标的转让与许可使用
考点五 注册商标的撤销
考点六 侵犯商标权的形态
第四十一讲 专利法
考点一 专利权的客体
考点二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可专利性)
考点三 专利的申请
考点四 专利权的归属
考点五 专利权的内容与专利权的期限
考点六 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
考点七 专利侵权
第四十二讲 知识产权侵权的共同规则
考点一 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考点二 级别管辖
考点三 原告的确定
考点四 诉讼时效
考点五 善意销售
考点六 诉前措施
附录 本书主要法律文件全、简称对照表
节选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从重点内容讲解、重点法条解读、历年真题剖析三个方面,详细解读了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民法的重点、难点及常考知识点,并对以后的考试进行了预测。本系列图书由*著名的教育培训机构——新东方的数位专家级培训教师亲自执笔,严格依据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从考生备考的角度思考,打破当前司法考试教材内容陈腐、材料古旧的弊端,以独特犀利的视角为广大考生提供*全面、*清晰的解读,促使考生能迅速顺利的通过考试,使本系列教材更贴近司法考试命题思路。
相关资料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是“让人心想事成”的法律制度,只要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就认可意思表示的效力,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即依照当事人的企图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旨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主体可以借助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经由权利义务的中介,实现社会生活资源的有效流动,增进自身的福利,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例如,①甲、乙订立汽车抵押合同,该双方法律行为旨在产生物权法律关系。②甲、乙订立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3个月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旨在产生债权法律关系。③甲、乙签订收养合同,约定甲收养乙之子丙,该法律行为旨在消灭乙、丙间的身份关系,成立甲、丙间的身份关系。④继承人甲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该单方法律行为旨在消灭甲对遗产的继承关系。⑤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乙继续使用,出租人甲未表示反对,甲、乙旨在通过推定的双方法律行为变更原租赁关系。⑥甲将旧电脑扔到垃圾堆,该单方法律行为旨在消灭甲对电脑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法律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有些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但无需相对人同意),否则不生效力。例如,一般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担保物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解除合同等。①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果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自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果以对话方式作出,则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②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果向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则不能发生效力。例如,一般保证人向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抛弃先诉抗辩权的,不能产生先诉抗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有些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例如,抛弃动产所有权、撤销或者变更遗嘱等。订立遗嘱属于例外,订立遗嘱的行为虽属“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但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做成后成立但不生效,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民法上的单方法律行为
作者简介
钟秀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副教授,新东方北斗星培训学校司法考试研究中心民法资深辅导专家,具有多年执业律师、法学教师和司法考试培训经验,对司法考试民法考核的规律、特点及应对技巧有精准把握,擅长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把枯燥的考点趣味化,使主要考点关联化,引导学员轻松且牢固记忆,深受学生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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