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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学

海关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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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80165726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20
  • 出版时间:2010-04-01
  • 条形码:9787801657268 ; 978-7-80165-726-8

内容简介

我国古代海关的起源,一般认为是在西周,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其名称几经变迁,经历过关、塞、关楼、津、市、市舶司、月港督饷馆、钞关、户关、工关、榷关、常关等,直到清代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中国历史上才**次出现了正式的、以海关命名的进出境关口。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和海关行政管理权。为收回海关主权,培养我国自己的海关人才,清政府于1908年在北京创办了税务学堂,开创了我国海关高等教育的先河。1913年,北洋政府教育部批准改名为税务专门学校。在四十余年的办学中,该校为中国海关培养了二千余名专业人才。
新中国的海关专业教育起步于1953年,以上海海关学校的设立为标志。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海关学校升格为上海海关专科学校。1996年更名为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3月,教育部批准在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设立上海海关学院。上海海关学院作为全国唯一系列设置海关类课程和专业的本科院校,承担着传播海关专业知识、培养海关专门人才、进行海关学术研究、开展海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任。
上海海关学院的发展,事关人才培养重任,事关国家的海关大业,需要我们冷静思考,科学规划,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在新的起点上以新的办学思路、新的办学举措、新的办学业绩来适应海关和社会经济贸易发展的变化。为此,学院确立了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的发展之路,分别设置了分属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文学等学科门类的若干个本科和专科专业。为实现立足海关、服务社会、面向国际,把学院建设成为教育、培训协调发展,具有鲜明海关特色的高等学府的办学目标,学院将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科学界定办学定位,努力发挥办学优势;逐步形成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全面提升学院的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真正将上海海关学院办成名副其实的海关人才培养基地。

目录

**编 海关法本体论
 **章 海关法学
 **节 海关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
 第二节 海关法学的体系
 第三节 海关法学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
 第四节 海关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 海关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海关法概论
 **节 海关法的概念
 第二节 海关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三节 海关法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海关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海关法的实施
 第六节 海关法律关系
 第三章 海关组织法
 **节 海关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海关的组织机构
 第三节 海关的职能和任务
 第四节 海关的权力及其限制
第二编 海关法实体论
 第四章 关税法
 **节 关税法概述
 第二节 关税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关税程序法律制度
 第五章 通关法
 **节 通关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通关实体法
 第三节 一般通关程序法
 第四节 特殊的货物通关程序法
 第五节 载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通关规则
 第六节 进出境物品通关规则
 第七节 报关法律制度
 第八节 与通关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六章 海关促进经济法
 **节 海关促进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保税仓储法
 第三节 转关运输法律制度
 第四节 暂时(准)进出口法律制度
 第五节 保税加工法律制度
 第六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法律制度
 第七章 海关边境保护法律制度
 **节 海关边境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禁止、限制管制制度
 第四节 废物进境海关管理制度
 第五节 濒危物种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第六节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七节 文化财产进出境管理制度
 第八节 其他特殊国家管制措施
 第八章 海关事务担保法
 **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概述
 第二节 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方式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第四节 海关事务担保的责任
第三编 海关法程序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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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海关法学》内容简介:我国古代海关的起源,一般认为是在西周,至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其名称几经变迁,经历过关、塞、关楼、津、市、市舶司、月港督饷馆、钞关、户关、工关、榷关、常关等,直到清代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中国历史上才**次出现了正式的、以海关命名的进出境关口。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和海关行政管理权。为收回海关主权,培养我国自己的海关人才,清政府于1908年在北京创办了税务学堂,开创了我国海关高等教育的先河。1913年,北洋政府教育部批准改名为税务专门学校。在四十余年的办学中,该校为中国海关培养了二千余名专业人才。新中国的海关专业教育起步于1953年,以上海海关学校的设立为标志。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海关学校升格为上海海关专科学校。1996年更名为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3月,教育部批准在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设立上海海关学院。上海海关学院作为全国唯一系列设置海关类课程和专业的本科院校,承担着传播海关专业知识、培养海关专门人才、进行海关学术研究、开展海关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任。上海海关学院的发展,事关人才培养重任,事关国家的海关大业,需要我们冷静思考,科学规划,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在新的起点上以新的办学思路、新的办学举措、新的办学业绩来适应海关和社会经济贸易发展的变化。为此,学院确立了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的发展之路,分别设置了分属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和文学等学科门类的若干个本科和专科专业。为实现立足海关、服务社会、面向国际,把学院建设成为教育、培训协调发展,具有鲜明海关特色的高等学府的办学目标,学院将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科学界定办学定位,努力发挥办学优势,逐步形成办学特色,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全面提升学院的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真正将上海海关学院办成名副其实的海关人才培养基地。

相关资料

插图:正因为将海关法定位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海关行政法,故其体系不外乎包括海关行政组织法、海关行政行为法、海关行政救济法三大块。具体论述上虽有些差异,如有的学者认为包括海关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海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海关行政行为、海关行政程序、海关行政责任和监督海关行政与海关行政救济等,有的认为包括总论、实务分论、行政和法律救济等,有的将其区分为总论、海关职权论、海关行为论、海关责任论和海关救济论等,还有的将其划分为海关法律概述、海关基本法律制度、海关行政复议、海关行政诉讼、海关国家赔偿等,但实际上大同小异,没有超越行政法的基本框架,仍是将海关法定位在行政法的范围内进行研究。在我国,尽管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论,但对法律部门的界定主要是以该部法律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标准来进行划分的,这里并没有将法律关系的主体性质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因此,认为海关是行政机关,海关法就必定是行政法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通常认为它是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的范畴,但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性质,有谁据此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是行政法呢?因此,区分部门法的属性仍旧应是考察它调整的对象及调整的方法。通常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根据它所调整的手段性质的不同,行政法理论上有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并形成对行政法不同的定义。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管理论认为,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地说,就是国家管理法,是关于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由此可见,在调整对象基本明确的前提下,调整手段或方法的不同产生了对行政法的不同理解。海关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海关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涉外经济关系,这就是说,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海关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涉外经济关系。”②因此,将海关法定位于对进出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是不够的。海关不仅要“依法行政,为国把关”,还要“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主要表现就是体现国家对涉外活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上。随着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海关已从传统的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四大任务向海关监管、海关征税、打击走私、海关统计、加贸保税、海关稽查、口岸管理等七项职责转变。而经济的全球化,国际贸易安全和便利问题的提出,促使海关进一步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边境保护、保障供应链的安全与便利、口岸一体化管理等非传统职能拓展并加强国与国之间海关事务的协调与合作。海关法调整的对象将不仅仅是海关行政监督管理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对涉外经济活动的调控关系、海关事务国际协调关系,以及与海关事务国际协调关系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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