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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

强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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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751020269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
  • 页数:493页
  • 出版时间:2010-06-01
  • 条形码:9787510202698 ; 978-7-5102-0269-8

本书特色

《强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是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强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内容简介:2009年6月,中国检察官协会在江苏省江阴市召开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与立法完善研讨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滕炜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等专家学者,*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省市院的副检察长、部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优秀论文作者代表等出席了会议。会议围绕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本次研讨会共收到论文118篇,我们从中选择了38篇优秀论文编辑出版,以飨读者。

目录

强制措施的体系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性优化强制措施体系的结构优化问题论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结构优化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的优化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完善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建议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几个问题再探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立法完善论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强制措施外部控制问题探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探析我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现状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权力分配不足及立法完善论强制措施的合理适用条件以权力制衡为视角审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构架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进与完善论我国强制措施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概念之再推敲论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未羁押的被告人脱逃案件的处理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犯罪强制措施问题研究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立法研究群体性案件应当慎用强制措施拘传论拘传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关于完善拘传措施的分析与思考拘传措施的立法完善取保候审论我国取保候审措施的立法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取保方式之完善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从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实验的流产谈取保候审论取保候审制度的监督与完善论取保候审立法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现状及其改革完善现行取保候审法律制度适用问题与立法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立法完善如何完善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取保候审适用情况的调查分析与立法完善取保候审功能定位再思考及完善取保候审监督机制的完善取保候审的乏力导致诉讼保证对逮捕的过分依赖对流动人员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思考适用取保候审的不足与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立法完善当前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现状及其改革完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立法完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立法完善拘留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逮捕完善我国逮捕制度之初探变更逮捕措施通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强对变更逮捕措施法律监督的思考对外来人口审查逮捕之实证分析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完善关于逮捕的几个问题逮捕措施的立法完善逮捕措施的立法完善论逮捕措施的立法完善论逮捕措施的立法完善逮捕措施的立法完善之我见逮捕措施的立法完善逮捕措施立法完善的几个问题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路径选择逮捕措施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路径选择逮捕的博弈分析逮捕权行使的实证观念分析人权保障视野下的逮捕制度再修改论审查批捕方式的诉讼化改造附条件逮捕的实践难题与制度完善逮捕制度的立法完善审查逮捕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对策探讨危险区别: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标准研究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保护应赋予检察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批准权论逮捕措施的立法完善批捕后强制措施程序的完善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方式的改革和完善逮捕制度立法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研究我国逮捕制度研究逮捕措施决定与监督机制的完善对50件提请批捕案件强制措施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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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强制措施立法完善研究》内容简介:2009年6月,中国检察官协会在江苏省江阴市召开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与立法完善研讨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滕炜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等专家学者,*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省市院的副检察长、部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优秀论文作者代表等出席了会议。会议围绕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本次研讨会共收到论文118篇,我们从中选择了38篇优秀论文编辑出版,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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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3.监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远远不能适应法律监督的需要,导致检察机关并不具备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权威地位。例如检察机关在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时,通常向公安机关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不管是口头纠正意见还是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都缺乏一定的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在实践中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因为法律既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必须根据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也没有规定被监督机关不纠正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因此即使公安机关不予置理,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这显然不利于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关口前移。二、完善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与构思加强强制措施的适用、审批和监督,必须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让检察机关的监督贯彻强制措施的适用、变更、解除的始终,从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1.将侦查措施决定权纳入侦查监督权限范围内。当前,检察机关仅拥有完整的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则自行行使拘留、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强制传唤决定权;检察机关仅在事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将侦查措施决定权纳入侦查监督权限范围内,则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措施决定权,除现行法律规定的批准逮捕决定权外,逐步将现行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除先行刑事拘留以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决定权交给检察机关行使;从而实现侦查监督权由现行的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不断提高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水平,实现司法公正。2.公安机关除特殊情况外,仅拥有侦查措施执行权,不再拥有侦查措施决定权。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拥有先行刑事拘留权,在其他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侦查措施之前获取检察机关的批准令状。检察机关可通过行使侦查措施决定权,来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指挥与引导,帮助公安机关明确证据搜集重点,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查清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事实。3.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合理的申诉救济途径。即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为检察机关审批的强制措施决定不适当时,可以向法院申诉复查,从而引起法院对批捕决定的审查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后裁决。这样,既使当事人对不当适用强制措施有了适当的救济途径,又可对检察机关行使强制措施决定权形成良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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