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人大司考丛书)

- ISBN:978730008107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06
- 出版时间:2010-07-01
- 条形码:9787300081076 ; 978-7-300-08107-6
本书特色
对比新旧大纲,分析教材要点,解读新增法规,精编配套试题。
内容简介
为了全面呈现2010年度司法考试的新点所在,本书将大纲新增内容与新增法规解读融为一炉,分前后三编,**编为大纲及教材变化解读,第二编为新增法规解读,第三编为新增考点配套试题。
目录
**编 大纲及教材变化解读
理论法学部分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部分
商法、经济法部分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新增法规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央政法机关负责人就两个“证据规定”答记者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编 2010年新增考点配套试题
经济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
节选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分析暨新增法规解读》内容简介:司法考试中的新增内容非常重要,这对于很多考生而言可谓常识中的常识,毋庸赘言。此处唠叨,主要是对从未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做个交代。新增内容之所以重要在于司法考试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本来,司法考试考查范围极为宽广,可是因为司法考试的重点非常突出,多年沿袭,重点部分被一考再考,核心部分更是被考“熟”考“烂”,老考生上阵常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这样司法考试的信度和权威便打了折扣。在此情形下,出题人对于新增内容自然青眼有加。
相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九条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六十条以单位名义集体截留、使用、私分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一条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二条故意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四条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五条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六十六条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造成决策错误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七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八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六十九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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