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311033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53页
- 出版时间:2010-07-01
- 条形码:9787303110339 ; 978-7-303-11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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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经济法》内容简介: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员,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不同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特定的研究对象。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既不同于宪法的宣言性、笼统性,也不同于行政法的限权性、非经济性,更不同于民法、商法及刑法的微观性,它是以法的形式对国家经济进行干预、进行调控,以便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保证经济协调发展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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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作为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民法与经济法密切相关。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市场经济要求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自由地开展活动,尽可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民法则是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和地区,无不强调民法的突出作用。但是,从民法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主体,是抽去其特殊性的抽象意义上的个体,而忽略了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的特殊性。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意志自由,客观上排斥公权力的介入,追求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这种情况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但是,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凸显,产生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仅仅依赖民事规范难以满足这一需要,经济法也由此应运而生。经济法强调国家经济的有序和协调发展,规范的是国家在运用公权力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时的行为和机制,具有民事法律规范所无法取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从法律上保证市场经济的正确发展方向,为市场经济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以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建设的成果。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法通过规范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和微观经济管理行为,尽可能减少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危害,保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利。但是,经济法的出现,并非取代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而是与民法相辅相成、共同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作用。一般而言,民法与经济法都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二者的*终目标是一致的。但从价值取向上看,二者存在显著的区别。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调整国家基于其经济管理职能而形成的与被管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也不是明确和严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着眼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由于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因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较之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更为密切,以至于有的学者干脆把经济法称为经济行政法。然而,经济法与行政法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它调整国家及其机关的运行关系以及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是规定国家经济运行行为和经济运行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国家基于其经济管理职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二者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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