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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立足于文化视角所展开的比较与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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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530075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57页
  • 出版时间:2010-06-01
  • 条形码:9787565300752 ; 978-7-5653-0075-2

本书特色

《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立足于文化视角所展开的比较与诠释》: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19)

目录

绪论**章 犯罪构成法源论**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源流一、中世纪之前及早期的犯罪构成(约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9世纪)二、中世纪中后期的犯罪构成(约公元lO世纪至公元16世纪)三、文艺复兴以后的犯罪构成(约公元17世纪至20世纪初)四、小结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源流一、英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源流二、美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源流三、英美判例制度与犯罪构成四、制定法时代的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五、小结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系的犯罪构成源流一、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沿革二、小结第二章 犯罪构成本体论**节 中西文化本体论与犯罪构成本体论一、中国文化本体论:天人合二、西方文化本体论:征服自然三、文化本体论与犯罪构成本体论第二节 主客观一元化的犯罪构成本体论一、主客观一元化的犯罪观的形成二、主客观一元化与中国犯罪构成三、主客观一元化与犯罪构成本体要素四、规范要素在主客观一元化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第三节 主客观二元化的犯罪构成本体论一、主客观二元化的犯罪观的形成二、主客观二元化与西方国家犯罪构成三、主客观二元化与犯罪构成本体要素四、规范要素在主客观二元化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第三章 犯罪构成方法论**节 中西文化方法论与犯罪构成方法论一、中国文化方法论:变通二、西方文化方法论:规定三、文化方法论与犯罪构成方法论第二节 意合的犯罪构成一、意合的犯罪构成之本质二、意合的犯罪构成之基本特征三、意合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四、意合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五、意合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形态第三节 形合的犯罪构成一、形合的犯罪构成之本质二、形合的犯罪构成之基本特征三、形合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四、形合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五、形合的犯罪构成与犯罪预备形态第四章 犯罪构成认识论**节 中西文化认识论与犯罪构成认识论一、中国文化认识论:直觉体悟二、西方文化认识论:逻辑分析三、文化认识论与犯罪构成认识论第二节 平面的犯罪构成一、平面的犯罪构成的形成与发展二、平面的犯罪构成之基本特征三、平面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四、平面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第三节 立体的犯罪构成一、立体的犯罪构成的形成与发展二、立体的犯罪构成之特征三、立体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四、立体的犯罪构成之局限性第五章 犯罪构成模式论**节 中西文化模式论与犯罪构成模式论一、中国文化:机体模式二、西方文化:机器模式三、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四、犯罪构成模式与司法的公正、效率及刑事诉讼规则第三节 机体的犯罪构成一、中国的犯罪构成的机体性二、机体的犯罪构成与诉讼的综合规则三、机体的犯罪构成之优越性与局限性第四节 机器的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机器性二、机器的犯罪构成与诉讼的可废除规则三、机器的犯罪构成的优越性与局限性第六章 犯罪构成本土化**节 全球化时代的文化交融与法律本土化一、全球化时代的跨文化交流二、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本土化第二节 国外犯罪论体系的本土化历程及经验总结一、国外犯罪论体系的本土化历程二、各国犯罪论体系本土化的经验总结第三节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本土化历程一、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本土化概况二、全球化时代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本土化探索第四节 中国犯罪构成本体论的本土化一、主客观统一原则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二、主客观统一原则指导下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先天不足三、中国移植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后天不良第五节 中国犯罪构成方法论的本土化第六节 中国犯罪构成认识论、模式论的本土化第七章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不必移植德、日**节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不必移植德、日的社会文化根基第二节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不必移植德、日的法律根基一、德、日犯罪论体系与中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冲突……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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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立足于文化视角所展开的比较与诠释》立足于文化思维比较,以犯罪构成的本体论、方法论、认识论、模式论为基础,对中西犯罪论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就全球化时代的犯罪构成本土化问题加以探讨。以往,学界主要立足于犯罪论体系自身的特征、结构以及层次等,阐述中西犯罪成立理论的利弊。《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立足于文化视角所展开的比较与诠释》认为,中西犯罪成立理论各有利弊,我国四要件机体的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文化思维模式极为契合,具有合理性,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上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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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0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针对不法侵害而言,这里的“不法侵害”并非指具有刑事违法性的不法侵害。“在正当防卫的场合里,不法侵害并不等于犯罪行为,其在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范围上都要比犯罪行为广泛得多,不能将两者混同,更不能以认定犯罪的要求来认定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②因此,13周岁的人杀人,在性质上属于不法侵害之列,完全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至于准抢劫罪的成立前提问题,根本错误不在于我国犯罪构成本身的弊端,而在于刑法规定自身存在缺陷,即如果不以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而是修改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问题便迎刃而解,后来的司法解释也是如此纠正的。2.减轻控方举证责任,不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初,大陆法系在刑事诉讼中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属于典型的追诉一本主义,控方集所有证明犯罪成立的责任于一身,包括构成要件事实、违法性、有责性等一切犯罪成立要件要素,均由控方负责证实。对于辩方来说,只要握有一个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或者一个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实,就足以与控方进行正面对抗,避免自己牵涉到犯罪之中。以谋杀罪为例,如果需要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证明被告人具有:谋杀行为;谋杀故意;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不具有未成年、精神病等责任阻却事由。辩方则可以凭借其中的任何一个对立的要素,如不存在谋杀行为或谋杀故意、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具有未成年、精神病等事由,否定犯罪成立。

作者简介

彭文华,1972年5月生,江西新建人。1999年6月毕业于郑州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2001年6月调至佛山大学,现为该校法律系副教授。2009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9月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在《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武汉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独著《犯罪构成范畴论》,参编《刑法罪名疑难问题精析》等著作7部,参与、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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