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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法令(1901-1911 点校本 第十一卷)

大清新法令(1901-1911 点校本 第十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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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7100068697
  • 装帧:平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60
  • 出版时间:2010-10-01
  • 条形码:9787100068697 ; 978-7-100-06869-7

本书特色

《大清新法令》(1901—1910)点校本第十一卷,含原书《大清宣统新法令》第31—35册,收入皇帝上谕、议会、财政、实业、交通、礼制、教育、官制、官规、民政、军政、司法、外交、刑律、旗务、调查、官报等法律法规140余个,重要立法涉及教育、官规、司法、官制、财政、外交六个方面,具体法规数为:教育25个,官规24个,司法23个,官制17个,财政13个,外交12个,实业、礼制各4个,民政、军政、官报各3个,刑律2个,议会、交通、旗务、调查各1个。这些法规均以国家机关或朝廷重臣上奏、钦定颁布为立法程序,时间迄于辛亥(1911年)二月截止闰六月底,反映清末社会转型时期政府推行近代教育制度、官僚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外交制度所展开的成文立法状况。

内容简介

    本卷,共5册,内含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上半年生效法令140余项。具体包括:教育25项,官制17项,官规24项,司法23项,财政13项,外交12项,实业、礼制各4项,民政、军政、官报各3项,刑律2项,议会、交通、旗务、调查各1项。

目录

《大清新法令》
第三十一册
第三十二册
第三十三册
第三十四册
第三十五册
点校前言
附表目录

展开全部

节选

    五品以下各员,凡由臣所指调者,如查有嗜好未除,由臣所专折奏参该管长官按照臣所奏定《续拟禁烟章程》第二条,请旨交部议处。其由各部、院送验人员,查有嗜好未除者,仍咨回原衙门照章办理。五品以下各员,凡请假出差、丁忧病故,均在本衙门呈报,由该管长官核实、随时咨明臣所立案。惟请假须有限期、出差确系因公,不得稍涉含混。倘事前未经咨明有案,一经臣所指调即依限投验,不得临期借故不到,即或患病属实先未呈报,亦应赴所验明方允给假。该管长官不得于行文指调后意存偏袒,咨称漏报出差、请假在先,如违此章,由臣所严行参办,以杜规避取巧之弊。出结官处分从前定例太轻,往往有见好同寅视出结无关轻重。现既加严禁令,出结官未便从宽,拟请嗣后凡查出有嗜好未除者,除将本员奏参革职、永不叙用外,其出结官亦一并议以降一级调用,不准抵销。俟奉旨后,由臣所咨行各衙门,自二品以下各员无论有无嗜好,一律遵照此次奏定章程重具。同乡同寅切结一次咨送臣所核办,如出结之员确知所保不实,准随时呈明撤结,臣所立即调验,无论查出有无情形,出结官概免议处。调验人员到所往往于衣被内潜带药丸等类,历经臣所掺出奏参·在案,然作伪恐难尽悉,斯立法不厌求详。此次,拟由臣所设立浴室、制备新衣,凡应调各员到所,无论堂司,各官均令沐浴、更换其随身衣履,一概不准服用。倘不遵章更沐或故为挑剔、任意刁难,即照违旨例奏参,其所带衣物如查有暗藏违禁药品,无论多寡,均作戒断未净论。
    ……

作者简介

    商务印书馆,中国**家现代出版企业。1897年由夏瑞芳、鲍咸恩、鲍咸昌、高凤池创立,已成立113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商务印书馆所属的翻译、编纂、编辑机构,与印刷所、发行所共为商务印书馆早期的三大机构之一。**任所长蔡元培(1868—1940),后由张元济(1867—1959)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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