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负责任报道与媒体特权免责的平衡-论英国诽谤法中特权免责对我国的启示

- ISBN:97875620515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40
- 出版时间:2013-11-01
- 条形码:9787562051510 ; 978-7-5620-5151-0
内容简介
《负责任报道与媒体特权免责的平衡:论英国诽谤法中特权免责对我国的启示》由六章和结语组成。**章为绪论,从分析我国在解决媒体名誉侵权所面临的困局出发,提出比较研究英国诽谤法中特权免责的必要性;介绍了《负责任报道与媒体特权免责的平衡:论英国诽谤法中特权免责对我国的启示》所具体研究的范围以及相关术语概念的使用;*后对研究方法和结构体系进行说明。第二章为基础理论部分,分别对英国的独特历史与观念、名誉权、表达自由、诽谤法和负责任报道与媒体自律等问题,做了简要剖析。《负责任报道与媒体特权免责的平衡:论英国诽谤法中特权免责对我国的启示》在第三章研究该判例之前媒体的特权免责,第四章研究该判例以及其后10年的适用。第五章选取美国和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比较对象,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观察(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比较放在第四章之内,不在本章单独比较),为《负责任报道与媒体特权免责的平衡:论英国诽谤法中特权免责对我国的启示》*终关照我国的相关问题做好必要的比较法审视。第六章系对我国媒体名誉侵权中特权免责问题的研究,在前面章节的基础上,本章分为“现状”和“问题与建议”两部分进行论述。
目录
序言:媒体记者应成为学法用法的模范
**章 绪论
**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二、国内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对象与概念界定
一、诽谤法中特权(Privilege)的含义与中文译法
二、Responsible Joumalism的术语含义与译法
三、本书研究的对象范围
四、本书研究的地域范围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结构体系
一、研究方法
二、结构体系
第二章 基础理论
**节 英国独特的历史与观念
一、独特的英国史——“英国模式”
二、经验主义
三、保守主义
第二节 英国法中的名誉权
一、名誉的偏重保护性
二、名誉的本质
三、名誉保护的基理
第三节 英国的表达自由
一、历史概览
二、《欧洲人权公约》和《1998年人权法》中的“表达自由”
三、英国所认可的保护表达自由的基理
第四节 英国诽谤法概述
一、简要历史
二、诽谤的成立要件
三、诽谤法中的抗辩事由
第五节 英国的负责任报道与媒体自律
一、新闻学中负责任报道的理念
二、媒体自律及与诽谤法的互动
第三章 “雷诺兹”特权之前媒体特权免责的历史与制度——公正且准确的报道与特权免责之平衡
**节 绝对特权
一、概述
二、媒体的绝对特权
第二节 普通法中的受约制特权
一、概述
二、“责任一利益”类型的受约制特权
三、“报道”类型的受约制特权
第三节 成文法中的受约制特权
一、早期单项法律
二、综合性法律
三、限制性法律
第四节 恶意与政权
一、概述
二、恶意在媒体特权中的特殊性
第四章 “雷诺兹”特权及后续适用——成为标准的“负责任报道”与特权免责之平衡
**节 “雷诺兹”特权判例
一、背景
二、案情简介
三、基理
四、判决逻辑
五、意义
六、未决之问题
第二节 “雷诺兹”特权判例的后续适用
一、对“雷诺兹”特权判例的遵从、“负责任报道”标准的明确以及“恶意”之明确排除
二、对“雷诺兹”特权判例的发展——“中立报道特权”的提出与完善
三、对“雷诺兹”特权判例的限制性理解与适用
四、对“雷诺兹”特权判例的重申
第五章 媒体特权免责的比较法观察
**节 美国:受约制特权之终结?
一、概述
二、受约制特权之终结?
第二节 德国:“注意义务”之设定
一、概述
二、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之构成
三、一般人格权的形成
四、利益和法益权衡:“注意义务”之设定
五、关于举证责任
第三节 日本:”真实相当性”法理
一、概述
二、侵害名誉权责任的一般成立要件
三、“真实相当性”法理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合理查证”义务之确立
一、概述
二、“法释”509号确立之“合理查证义务”
三、台湾地区“*高法院”适用“实际恶意”原则之争议
第五节 可比较性与共同理念
一、可比较性
二、共同理念
第六章 我国媒体侵犯名誉权之特权免责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节 现状
一、法律(含司法解释)规定
二、司法实践
三、负责任报道: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问题与建议
一、法律层面
二、司法实践层面
三、负责任报道层面
结语
附文:英国媒体特权免责的新近动向——英国2011年诽谤法法案草案述评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节选
弗雷德里克·西顿·西伯特( Fredrick Seaton Siebert)为我们展现了英国1476年到1776年的300年间出版自由的斗争发展历程。他认为,300年间,可以用三条主线去分析:**条主线是分析中央政府对出版控制的数量和变化;第二条主线是分析实践规则的种种努力;第三条主线是追溯因自愿地或者政策实施结果而导致的遵从程度(Degree of compliance)。三条主线贯穿于此间英国历史的五个时期:**是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时期,此时政府对于印刷出版的控制迅速发展;第二是都铎王朝时期,此时实施的措施相对一致且得到了印刷出版者的普遍遵从;第三是斯图亚特王朝前期(1603-640年),此时的遵从程度要比16世纪少很多;第四是内战、共和国和摄政时期(1640——1660年),此时在政府和印刷出版两方面都发生了巨变,前期废除或禁止了所有的控制,但后期逐渐恢复,到克伦威尔“八月法令”( Cromwell's Order of August 1655),控制程度达到了伊丽莎白时期的水平。此时期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产生了**批清教徒和非国教徒思想家,他们针对出版自由以及不受控制的理性思考进行了论述。诸如威廉·沃尔温( William Walwyn),亨利·罗宾逊( Henry Robinson),约翰·利尔伯恩(John Lil-bume)以及大名鼎鼎的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但他们的论述在当时没有或者只有很小的影响,直至18世纪才得到重视。弗雷德里克·西顿·西伯特(Fredrick Seaton Siebert)认为,此一时期的经验表明,试图授予超出所在时代人们的性情和智识水平能够接受的自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第五是斯图亚特王朝后期(1660一1714年),此时期试图忽略空白期的灾难性经历,但是却未回到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的标准,到查理二世时期,国王和议会分享控制权,控制变少且更明确了。 ……
作者简介
王伟亮(1975-),男,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大众报业集团,从事媒体法律事务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媒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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