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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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44109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348
- 出版时间:2013-12-01
- 条形码:9787514410945 ; 978-7-5144-1094-5
内容简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文库: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与完善》共收录调研文章30篇,作者多是具有多年基层检察工作经验的司法实践者,他们在具体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发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检察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检察工作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诉讼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总结,撰写出实务调研文章,针对检察实务各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等。此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文库: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与完善》部分调研文章刑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界限,对涉及的单独类型的检察实务和体制建设(如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进行调研总结,提出司法制度构建意见,为立法者提供素材。
目录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焦点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我国逮捕制度的现状与未来发展
“曾经故意犯罪”作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价值分析
刑事和解程序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应用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实践探索
证人出庭制度改革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诉环节的适用
论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适用——以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分析重点
电子数据证据与检察工作
激励测试在心理测试中的应用
讯问中的心理学方法应用——以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为视角
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
渎职犯罪侦查模式改革研究
侦查监督困境破解与检察官驻“一队一所”工作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诉讼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规律研究
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实践思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构建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性质及适用范围探析
“双向保护”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的实践适用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探析
我国独立没收程序的构建
控辩关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证研究
危险驾驶罪适用瓶颈突破及诉讼程序构建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检视与完善
案卷移送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节选
1.设立处理微罪案件程序 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设立处理微罪程序,主要处理一些原来属于现行简易程序处理的轻微案件。具体要求如下:其一,该程序只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立案后不需要过多的侦查取证,*终量刑为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其二,该程序的适用应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在提出建议之前,应当先告知被告人微罪处理程序的含义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征求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取得其同意,这样做可以减少被告人、辩护人对处罚结果的异议。对被告人的告知情况和被告人的意思表示均应记明笔录,并随卷宗一并移送法院。另外,被告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适用该程序。其三,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的移送的起诉材料及适用微罪处理程序的建议书后,无须开庭审理,直接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处罚判决,被告人对该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申请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其四,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被告人量刑可以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 2.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 **,由于处理微罪案件程序已经包括了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对于不适用该程序的案件,除了《普通程序简易审意见》第2条规定外,还应包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的案件。 第二,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的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即除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建议适用简化审程序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适用该程序。另外,对于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申请适用简化审程序的,法院不得主动提出适用,而只是负责对适用建议进行审查,否则有违法院的中立性,因为法院的特殊地位容易使被告人及辩护人迫于其压力违心地同意适用该程序。 第三,对于采用简化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认罪的审查程序中,公诉人、辩护人必须到场,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在简化审程序中被告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为确保审判公正,公诉人和辩护人没有理由为了自身的效率和便利而不出庭。① 第四,对于被告人在合理期限内以原审适用简化审程序未使其受到公正审判为由提出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再审中的被告人将不再享受从轻处罚的待遇。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安司法机关有意给被告人施加压力、迫使被告人认罪和同意适用简化审程序,同时也为了给被告人因其辩护律师业务水平低下,误使其不当认罪或不当同意适用简化审程序提供必要的救济机会。另外规定再审中被告人将不再享受从轻处罚的待遇,有利于防止被告人随意发动再审、滥用诉权,从而可以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 针对我国现有程序中量刑优惠不明确的问题,在设计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讼程序时应该明确规定量刑从轻的一个*大幅度,在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时,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时间的早晚,以其本应该判处的刑罚为基础,*多给予1/3的从轻处罚幅度。从立法上将量刑优惠明确化j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激励机制的建立,也为被告人因选择有罪答辩而使权益受损后得到“补偿”提供切实的保障。(二)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1.完善律师辩护及法律援助制度被告人认罪涉及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分则中的何种罪名、认罪后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等非常专业性的问题,而这一系列问题只有法律专业人员才能理解和掌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或者是因时间、空间上所受到的限制,他是很难只凭自己的努力就能正确理解指控内容和作出认罪答辩后的法律后果。因此,要确保被告人在认罪程序中选择做认罪答辩是自愿的、明智的和可靠的,就必须有律师的参与和帮助,而不能仅仅依靠司法人员对他进行相关解释或告知,毕竟司法人员与辩护律师的身份、职能不同。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是不可替代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或法院在其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其指定辩护人。 ……
作者简介
王建平,1956年生,河北省保定市人,研究生学历,1988年1月转业进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局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职务,2010年11月至今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检察长。从事检察工作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检察实务工作经验,高度重视基层检察调研工作,把学习型、研究型检察院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抓手,亲自撰写了多篇检察实务调研文章,《试论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试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完善》等文章先后被“第五届当代型事司法论坛”和“2013年型法学年会”论文集收录,并主编了《龙乡检察知与行》和《现行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热点问题研究》两本检察文集。 方洁,女,1974年生,湖南省岳阳市人。199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处长,现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先后获得北京市十佳公诉人、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公诉人等荣誉称号。在《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了《死刑案件口供的审查判断方法》《对庭审质证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口供的排除》等论文二十余篇,并主持执笔《量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故意杀人案件证据标准》《量刑建议工作机制实证研究》多个重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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