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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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80215651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78
- 出版时间:2013-09-01
- 条形码:9787802156517 ; 978-7-80215-651-7
内容简介
《民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在使用时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如学制进行调整。包括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六编共三十二章的内容。系统完整的编写了民法所涉及的内容。通过有关教学活动,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民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体系,熟悉民法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制度,确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理解民法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能够正确地运用民法规范处理民事诉讼纠纷,具备对民法理论的认识能力和民法实务操作能力。
目录
**章 导论
**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四节 宣告失踪
第五节 宣告死亡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章 法人
**节 法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
第六节 法人的机关
第七节 法人的住所
第八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节 合伙组织
第二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法律行为
**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暇疵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匹节法律行为的附款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八章 代理
**节 代理产生的原因
第二节 代理权行使与代理关系终止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表见代理
第五节 商事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
**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时效的分类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分类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六节 期日与期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章 物权法基本理论
**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体系和特点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立法模式
第四节 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的种类
……
第三编 债权
第四编 知识产权
第五编 继承权
第六编 人身权
节选
一、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代理权的行使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在理论上,强调代理人必须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恪尽职守,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本,避免出现诸如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无权代理、非法代理以及滥用代理权等不符合代理权设定目的的行为。 从被代理人民事权利实现的角度看,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对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规范性规则。这些规则,有些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民事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范,而有些则尚待今后的民事立法更进一步去完善。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限制性规则: 1.不得代理或禁止代理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否则,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由代理人代理实施的,则该行为是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只有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同时,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以通知的方式撤销的权利。 2.按照代理要求行使代理权 这种规则,主要是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技能或者技巧的具体要求。主要是:①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②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③指定代理人则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④共同代理中,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与共同代理人相反的是,会出现被代理人是共同数人的情形。当被代理人是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代理人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3.连带责任规则 由于代理关系是一种三方关系,所以,在代理权行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连带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中,就有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规则。主要是: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己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不履行职责规则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对于因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转委托规则 转委托,是代理权的又一次授予或者转手授予。发生转委托情形,往往是因为有重大的客观障碍等情况存在。所以,对于转委托,在民事立法上,多有限制性规则。主要是: (1)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2)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紧急情况,即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紧急情况,因此而转托他人代理的,转委托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6.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至第50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个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但是,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不构成无权代理。 对于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以通知的方式加以撤销的权利。 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属于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另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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