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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劳动官司

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劳动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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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721694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4
  • 出版时间:2015-07-01
  • 条形码:9787547216941 ; 978-7-5472-1694-1

内容简介

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浪潮下,*国的经济出现了质的飞跃。

目录

前言

1.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吗?

2.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吗?

3.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

4.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

5.什么是集体合同?

6.试用期能约定两次吗?

7.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吗?

8.劳动合同缺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9.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0.劳动者在转正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2.经济补偿怎么算?

13.离职后社保怎么办?

14.什么是劳务派遣?

15.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16.未成年工(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17.女职工有什么特殊的劳动待遇?

18.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吗?

19.外资企业可否不遵守我国《劳动法》?

20.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21.带薪年休假怎么算?

22.单位有义务培训劳动者吗?

23.劳动者有权组织工会吗?

24.单位欺诈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25.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26.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处理?

27.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28.劳动者可以向何行政部门投诉?

29.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30.大学生实习需要缴纳社保吗?

31.用人单位合并了,劳动合同该如何履行?

32.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3.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几年?

34.什么是探亲假?

35.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开工作岗位?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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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劳动官司》: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种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在同一个单位连续不间断的工作达到10年。这是**种情形的*基本的内容。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了6年,之后又去别的单位工作3年,后来又回到原来的单位工作4年,虽然在这个单位加起来工作已近达到了十年,但由于其中间还去别的单位上过班,就不能算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种情形,就不能算是已经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如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可以拒绝的。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是在1986年10月1日起在国有企业新招收员工中普遍推行的一种新制度。随着中国《劳动合同法》法律的普遍实施,这项新制度也在各类企业中进行了实施,那么,在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之前,有些员工已经在各类国有企业中工作了很长时间,或者在国企改制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了满10年的时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主要也是为了保护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合法利益。主要注意的是,这里还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该劳动者距离退休的年龄不足10年的,如果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满10年,但距离退休年龄超过10年的,那就不是这里所说的第二种情况了,也就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第三种情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情况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本案例中的李先生与其单位已经连续两次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况的,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他的单位也不能以第三次是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来拒绝李先生的合法要求。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内容。他们都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中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下: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规定的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里指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作者简介

吴链链,女,浙江绍兴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现就职于杭州某大型国有控股进出口贸易公司从事法务工作。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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