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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你如何打债务官司

法律专家教你如何打债务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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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722744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2
  • 出版时间:2015-07-01
  • 条形码:9787547227442 ; 978-7-5472-2744-2

内容简介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债务官司》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耳闻目睹,甚至亲身经历的实例来讲解具体的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实务性。

目录

前言
1.只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法院能支持吗?
2.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3.朋友借款5万,把借条写成欠条,有区别吗?
4.买卖合同定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怎样主张*有利?
5.当事人向法院要求调低违约金,法院一定支持吗?
6.欠债期间,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怎么办?
7.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能向债务人主张吗?
8.借条上有第三人签名,算是担保吗?
9.欠条过了时效期间,法院就不支持了吗?
10.怎样防范欠条时效问题?
11.欠条或借条上数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怎么办?
12.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有义务承担还债责任吗?
13.未成年子女在外借债,父母有义务偿还吗?
14.夫妻一方在外大额举债,另一方需要承担还贷责任吗?
15.公司被兼并,原先约定的诉讼管辖是否继续有效?
16.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债权人能否起诉要求原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17.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有效吗?
18.可以把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第三人吗?
19,员工个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20.债务人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否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21.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应否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2.赌债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3.夫妻一方的担保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24.还款时忘了让债主写收条怎么办?
25.借条上的借款人不是实际借款人怎么办?
26.没有借条能不能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27.没有约定利息,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给付逾期利息?
28.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法院一定支持吗?
29.私自录音能证明借款的事实吗?
30.未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31.借贷时能预先扣除利息吗?
32.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撤销吗?
……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节录)
附录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节录)
附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附录五:*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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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债务官司》: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对方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身的权利。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即要求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债务人对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进行举证。”借条、欠条和收条这三者作为证据,在实践中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借条持有人(被借款人)在诉讼中,凭借条只需要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经过即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并主张权利,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则必须对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举证。当欠条形成涉及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行为时,比如赌博负债等,就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凭证。与借条、欠条不同,收条持有人可以证明借贷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事实,并可以据此对债权人对债务已经履行部分重复的主张抗辩。  第三,诉讼时效不同。《合同法》对普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并无特殊规定,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借条”作为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也是双方借款合同的证明,如果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该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当借条持有人起诉、主张权利或者借条出具人认诺债务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则应该“重新起算”。如果借条中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欠条”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形成之时即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持续处于受侵犯的状态,如果欠条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欠条持有人要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胜诉的权利。而“收条”因其不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审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借条”“欠条”与“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应该根据“名实解释”的原则,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条据虽然抬头为“欠条”,实际内容却记载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欠条与借条并无实质性差别,应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李乙和李甲之间也没有正式的借条,但李乙通过银行转账给李甲20万元,通过事实行为形成了李乙和李甲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没有借条并不影响李乙和李甲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李甲主张已经归还借款,但既拿不出李乙出具的收条,也拿不出银行的转账凭证。虽然有李甲母亲和侄子的证人证言,但由于是亲属关系,其证明力较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甲不能举证其已经偿还欠款,因此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

作者简介

刘勇,男,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主要从事公司法、金融、证券。 高阔,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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