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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55964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2
  • 出版时间:2015-05-01
  • 条形码:9787509559642 ; 978-7-5095-5964-2

内容简介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8版)》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协会自律规则,其他。

目录

一、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8号2007年4月19日)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2007年4月9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2014年10月29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7号2007年7月4日)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8号2007年7月4日)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0号2008年3月27日)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证监发[2007]54号2007年4月19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8日证监发[2007]55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21日证监会公告[2013]12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证监发[2007]56号2007年4月20日)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2009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2010年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3年8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修订)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2011年3月23日)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2012年7月31日)

三、协会自律规则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中国期货业协会2008年4月30日)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
(《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于2010年2月9日发布实施,2013年8月12日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选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5月16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0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0年12月27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号)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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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8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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