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206478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609
- 出版时间:2015-12-01
- 条形码:9787562064787 ; 978-7-5620-6478-7
本书特色
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2015年度工作会议暨学术研讨会上呈现研究成果的文字版,包括各专家与项目参与同学的论文与会议发言记录稿,针对“知信通”这一新兴的知识产权资料库所具有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具有的发展潜力进行了讨论,目的在于使其不仅作为一个国家基金项目的成果,而也作为一项能长期发展的商业性运作项目,此书对于国内知识产权资料库的发展及其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内容简介
本书对知信通网站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进行对比,得出目前知识产权文献集信息资料库的不足与发展方向,既是对本课题的总结,也是对读者的一种指引
目录
节选
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 冯晓青杨利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付继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属于知识产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范畴。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具有公益性,其资料库建设对创新性国家建设、国家知识系统建设与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均具有重要作用。从我国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现状看,基础信息服务已初具规模,国家应当以此为契机,在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中发挥信息服务的调控作用,促进商业化信息服务机构在更高水平上展开竞争,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信息服务质量。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应在基础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工作和资料库建设平台等层面进行。 关键词: 知识产权文献;知识产权信息;资料库;信息公开 当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日益凸显信息特质。知识产权信息本身作为工商业生产经营与发展的无形资源和高科技领域、文化领域、工商业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对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指引作用,其传播、利用的价值更是不可估量。知识产权信息对国家经济实力与科技竞争力的提高具有引领作用,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性信息。知识产权文献则是体现和反映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载体。以服务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为目标的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的研究与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价值。大力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的研究也是应对信息社会发展的先驱性工作,是落实国家信息化建设,提高知识产权这一具体领域的信息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更是服务于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本文拟在探讨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的价值基础上结合实证调查与分析,就其建设主体、现状、思路、方法与对策等加以探讨。 一、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的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是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作用的具体体现。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以政府文献与信息为主,是强化政府在科技、文化、商业等领域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进行科技、文化、商业领域创新与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对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资源保障。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也是国家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的重要一环。知识产权作为工商业生产经营与发展的无形资源,对研究开发、技术发展、商业标记规范使用具有重要激励作用,并具有重要传播、利用价值。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信息特质,而且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信息属性,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更应是国家应对信息经济所必须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适时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有利于推动国家知识系统建设,有助于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现,也有利于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是贯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全面提高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具体措施之一。2006年12月31日,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建设和完善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与服务的运行机制”,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与其他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的相互支撑”等措施。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则指出,要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显然,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属于落实加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范畴,建成后的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必将为促进我国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良好的信息资源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是贯彻和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迫切需要实行创新驱动,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此,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战略措施”第五部分明确提出,要“构建国家基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的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加快开发适合我国检索方式与习惯的通用检索系统。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机构和保藏机构。建立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指导和鼓励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库。促进知识产权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可见,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是实实在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体现。 正是因为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在当今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十二五”规划》,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程”纳入“重大工程”之一,要求“建立健全多种类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创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提高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的能力”。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和管理,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证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储备,提高知识产权整体的国际竞争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的成果也可以为我国知识产权资源的检索开辟一条新的道路,对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的管理效率和利用水平亦具有重要意义。建成后的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可以作为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进行专利技术申请、商标注册信息检索、专利与商标诉讼应对策略的重要信息源,还能为企业发现技术研发方向,分解技术要点并谋划专利布局与专利战略、制作专利地图与商情数据库提供基础依据,也是增进知识产权学术和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要信息平台。 二、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的主体 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存在公益性的特点,属于基础信息公共服务的范畴,国家应当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信息服务业的定制化发展,国家作用的限度以及社会主体的参与度等问题也值得深入思考。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的参与主体需要结合信息内容的特质,以信息的公共获取权与信息服务的激励机制的平衡为视角,考虑国家义务的限度,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促进该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提升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的整体质量与水平。以下将从知识产权信息的特征入手,探讨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的主体。 (一)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性 知识产权信息包括本原信息、现象信息与认知信息等类型。知识产权的本原信息是指著作权、专利与商标所包含的多样化的文化表达、进步的技术方案以及诚信的企业经营商誉等内容。这类信息具有非消耗性等特点,信息的使用伴随着信息的传播,是具有明显正外部性的信息。通过知识产权以公开换取专有的制度设计,赋予相关主体以私人产权,保证了知识创新与信息更新。这一信息公开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信息公共性的正外部性效果,主体负有将知识产权本原信息公之于众的义务,公开后扩大了知识产权使用的可能空间,却增加了知识产权人的控制难度,获益的机制就变成了法律拟制的为获取经济利益而被赋予有期限的专有权。因此,从本原信息的非消耗性上看,这类信息的公共性是事物自身的特性之一。知识产权现象信息是指围绕知识产权本原所发生的政策指导、法律规制、贸易推动以及教育引领等现象,是不同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按照社会规则的指引进行活动的基础。这类信息在性质上,或者在影响力,或者在社会公平正义上,包含了公共性的内在因子。知识产权认知信息是以知识产权领域的反思性观察与评价为内容的,是思辨性活动的结晶,既为知识产权活动的具体决策者提供指导,也为社会观察知识产权、引导知识产权现象的走向提供视角。这类信息属于知识范畴,是知识产权知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取之于社会,产生于社会的公共性知识。 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知识、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种属性,这种公共性使得信息区别于物质与能量。上述知识产权信息亦不例外,是公共信息获取权的对象。这里的信息获取权,从广义上讲,是指信息主体有权获取政府信息、企业信息、消费者信息、图书馆信息等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从狭义上讲,则仅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中规定的信息主体有权以法定形式要求获取的,公开政府机关以职权搜集、归纳、整理的信息。 信息的目的是促成主体的利用与知识或者经验的形成,信息获取权的正当性也可以从知识的积累角度得到证明。知识系统本身具有积累性。社会中的人进行信息的传播、交流与接受是个人进行知识传承与创新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社会知识系统有效运转,知识总库吐故纳新的基础性措施。个人推动社会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进步要求信息的获取。而且,知识的演变是渐进的,符合质变与量变规律的,没有明确的知识源头,涓涓细流却形成了三江两河。所以,知识没有专属于某一人的具有理性内核的标准,知识只能属于社会集体,存在于社会之中,作为其中一员,任何人都有如同获得生存所必需的空气、水与食物一样的获得知识的正当权利。当然,这种获取并不意味着无偿性与无序性,出于激励更新的目的,社会政策可以在进行交易成本比较的基础上,赋予一定的私人产权。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的商品性 信息的服务是多元的,也表现出类似于商品服务的特点。由于信息具有属人性,信息的核心意义是利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等都服务于信息的利用活动,而利用蕴含了主体的需求与信息的对象性,与信息作为主体性存在的特征遥相辉映。这种属人性决定了信息服务的双方互动。知识产权信息是以主体的需求为导向的信息产业服务内容,不同主体的信息需求对于信息的识别、收集、整理与加工以及提供方式具有不同的要求,常常表现出定制化特点,信息的宽度、深度以及综合程度具有不同的层次。但是,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的单项主动传递性质更明显,为提高资料库的互动性,除了在其框架内增设交流版块外,更需要在资料库建设的思路中增强面对受众的需求进行信息识别与收集,并需要有目的加工的意识。“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研究”的课题研究以问卷调查为启动方式,也表明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要满足个性化服务的基本考量。从这一层次来认识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建设的内涵,实际上可以将之视为信息的承揽服务,且不论信息内容的公共性与私权性,处于公共领域还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视域,信息服务的商业性质也是比较容易得到认识的。 信息具有公共属性,但在信息服务中作为有价值的商品加以对待,这一过程类似于将水加工为瓶装矿泉水出售。在信息服务过程中,服务者通过个性化定制满足了特定用户的要求,通过友好的检索设计,节省了特定用户的搜索成本与时间资源。这一点可以从注意力经济学的视角加以认识。注意力经济以注意力的优化配置为基本研究对象。由于注意力源于人的本性,具有有限性,人的搜索技能的延伸在特定时间节点也是有限的,注意力在总量上是有限的。为提高注意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就需要提高单位信息的价值量,包括客观内容量与信息对特定主体的效用。合理的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以有效性、个性化为基本指针,是节省特定客户注意力资源的有效形式。资源的节省作为提供信息服务商业化的正当性基础,而与信息内容的性质无涉。 当然,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的商品属性也可以从解读产权的角度加以认识。在世界范围内,对数据库性质的认识与保护方式不同,但无论从结构、编排的独创性,还是从投资保护的必要性来认识,无论是赋予特别权利,还是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关于数据库值得保护的定性认识都取得了共识。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也属于数据库,在我国能够按照汇编作品的保护条件与标准来界定其产权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及对交易对象的主体变更将数据库信息的商品属性逻辑地表达出来。 (三)公共性商品的国家调控机制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信息需要满足主体指向性,不同类型的主体的不同需求,同一主体的不同需求都需要在数据库建设中予以体现。根据主体的需求,大致可以将数据库分为基础信息数据库、基础加工数据库、深加工数据库。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国家范围内的公开信息为主,设置基本的信息检索方式,比如根据法律效力层次,设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检索限定词。基础加工数据库以国家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与现有著作权的期刊论文、著作文献为主,除基本信息检索方式外设置以主题词为核心的检索方式,使得信息检索按照概念体系的关联关系系统化地表现出来,如通过主题词限定,可以将同族技术的专利状况检索出来。深加工数据库按照知识产权本原信息、现象信息与认知信息的逻辑分类识别与收集信息,并有同类信息的常见分析资料,体现信息的全面性与个性化,通过设置各类检索方式满足不同用户的特定需求,比如按照主题词检索方式,将某类信息的历史资料按照一定的顺序编排出来,并附有信息资料历史发展脉络与重要改变。在这一需求层次中,国家推动的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应如何定位是一个政策选择。 根据信息传递实践,直接的信息传递比较简单但常有时间、地域的局限性,因此信息传递通常的发生形态是间接传递,即需要不同的信息栈,以加强信息强度,减少信息失传与失真。信息交流中的社会代理(或中介)是指信息交流双方在信息交流过程中由于无法直接将信息传递给另一方,于是将信息交流行为转移到社会中的信息栈,由信息栈代理信息生产者或者接收者来传递交流信息,从而完成信息交流。社会代理机构就是信息栈,例如图书馆、书商、技术交易商、专利检索服务机构等。国家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机构不只是信息的生产者,比如立法、司法判决等,而且是重要的信息栈。国家参与的信息代理服务竞争水平决定了其整体信息服务的质量。由于国家提供信息具有政策调控目标,而不是单纯的经济成本利益衡量,其投入与回报并没有对价关系,而且经常免费提供给社会公众,所以是*有竞争力的信息调控者。国家所调控的信息数据库层次是基础标杆,只有高于这一标准的信息数据库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库,按照数据库投资回报预期取得数据库开发的利润,低于“国家标准”的信息数据库显然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被淘汰,更不用说有偿运行。国家调控信息服务水平的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息数据库的质量水平就可以实现。简单说,国家提供了基础信息数据库,那么社会其他信息服务机构的数据库质量就会在初加工与深度加工层次上展开竞争,如果完全由国家提供满足用户需求的信息数据,社会其他信息服务机构就无生存空间。因此,国家调控信息的质量状况主导着信息服务主体、信息数据库的质量等内容。信息商品的国家调控机制包含着这样一个隐喻。 综上,国家出于促进信息化建设与构建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至少需要提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库,以提高社会信息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层次与质量。 ……
作者简介
杨利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信息法学、反不正当竞争法。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点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交叉学科规划项目负责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均为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法学院访问学者。多次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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