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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

2015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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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112406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96
  • 出版时间:2016-01-01
  • 条形码:9787511124067 ; 978-7-5111-2406-7

内容简介

  2015年3月,环境保护部以第17号公告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这是继2013年11月环境保护部下放25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后,再次对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做出的调整。此次调整是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进行的,明确了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此次调整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是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也是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转变的又一举措。为规范审批行为,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收录了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企业等单位人员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时使用。

目录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二、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三、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
北京市(2015年本)
天津市(2015年本)
河北省(2015年本)
山西省(2015年本)
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本)
辽宁省(2015年本)
吉林省(2014年本)
黑龙江省(2015年本)
上海市(2012年本)
江苏省(2015年本)
浙江省(2015年本)
安徽省(2015年本)
福建省(2015年本)
江西省(2015年本)
山东省(2015年本)
河南省(2014年本)
湖北省(2015年本)
湖南省(2015年本)
广东省(2015年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
海南省(2012年本)
重庆市(2015年本)
四川省(2015年本)
贵州省(2015年本)
云南省(2015年本)
西藏自治区(2013年本)
陕西省(2014年本)
甘肃省(2015年本)
青海省(2015年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本)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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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  **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曰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长不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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