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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21608815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00
  • 出版时间:2015-12-01
  • 条形码:9787216088152 ; 978-7-216-08815-2

本书特色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设和所取得的学术成果,表明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立足中国经验、把握时代精神,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自觉性和强烈的责任感。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主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5 2)》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思考、探索和创新的足迹,具有十分宝贵的学术史价。

内容简介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设和所取得的学术成果,表明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立足中国经验、把握时代精神,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自觉性和强烈的责任感。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5(2)》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5年第二期,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思考、探索和创新的足迹,具有十分宝贵的学术史价。

目录

李达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李达哲学译著探析

李达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探索与贡献

李达与中国传统史学

重估李达《社会学大纲》之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论贡献

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在中国传播

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在中国传播的个案研究(笔谈)

李达:从范式选择到阶级斗争的科学阐释

毛泽东:从“呼声革命”到阶级斗争

蔡和森:从辩证善恶观到阶级斗争主张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研究

驳“马克思哲学思想恩格斯化”的观点——纪念恩格斯逝世120周年

关于历史认识客观性问题的思考——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

论推进实践哲学研究的五对必要的区分

论马克思对犬儒主义的批判及其当代意义

国内马克思类概念研究述评

现代性视域的现实性批判

“历史的自然”与“自认的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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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5(2)》:  随着认识的加深,李达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改造,马克思社会主义学说的内容,“可分为历史观、经济论、政治论三大部分。历史观与经济论属于理论的方面,政治论属于实际政策的方面。历史观之根柢为唯物史观说,经济论之根柢为剩余价值说,政治论之根柢为劳工专政说,而串唯物史观、剩余价值与劳工专政三大原理,使成有机的联络关系者,则为阶级斗争说。”在李达看来,马克思恩格斯等为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科学”寻找到了充分的理由和根据。“根据历史的社会的事实,研求伊古社会组织变迁之原因,而发见其进化之法则”,更是因为“依据此进化之法则,以观察现代之社会,决定现代社会之必然变革而达于理想社会。”李达据此认为,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后,空想社会主义才开始逐步走向科学,遂成为“科学的社会主义”。  (二)科学的国家观  针对历史上混淆“国家与社会”的国家观,李达首先对国家与社会实行了区分。社会是“人类为满足欲望而直接间接加入生产关系的结合”,国家则是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产物,是因“统治阶级对立而发生”。国家并不等于社会,也不是*高形式的社会形态,而是“政治的共同体”。具体来讲,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如下:1.社会与国家的形式不同。社会的存在早于国家,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2.社会与国家的范围不同。决定社会所属人员的标准是“其是否加入一定的生产关系”,而不是看其所属国家如何;决定国家所属人民的标准是“其是否归属于一定领土”,而不是看其所属国家社会如何。因此,一国之中,有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也有未进入的,更有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这应该算是“一国两制”的理论基础了。李达的这种以生产关系作为判断社会标准的观点,对于我们解决遗留的祖国统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3.社会人员生活与国家人民生活不同。阶级是因社会构造而非国家制度而产生。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的生产关系,得到了政治国家的官方承认,同时也受国家公共权力的维护和保障。“阶级之区别,乃社会之构造而非国家之构造;阶级乃由经济生活产出之社会等差,而非国家之制度。阶级的社会中之阶级的生产关系,得阶级的国家之承认,又受公共权力之庇护。”社会人员的生活与国家人民的生活也是不同的。4,社会秩序与国家秩序不同。国家秩序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社会秩序是国家秩序的基础。由于“社会先国家而存在”,社会秩序当然“亦先国家秩序而存在”。国家产生以后,国家秩序遂以代替社会秩序。这是李达运用唯物史观说明国家秩序代替社会秩序的过程,这同时也蕴含着法律之外其他社会规范存在的合理性。5.社会规律与国家法律的不同。李达认为,国家产生以后,法律成了社会规范的一种,但其范围较其他社会规范的范围窄。“国家秩序虽代替社会秩序,而国家并非收集社会生活全部之材料或全部社会关系,……国家法律不过仅就社会中所实现之规律,采其一部分纳入国家秩序之中而已。”由此可见,李达明确肯定了除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的存在,并承认了其实际的规范效果:“价格之形成,剩余价值及利润论之实现,商品之循环,……殆皆已成为社会的法律,虽未经采人国法范围,而其流行于社会生活之中为各个人所必须遵守,较国法尤有效焉。”另外,李达还对国家法律与社会规律进行了区分。国家法律仅包括社会规律的一部分,国家产生以后,社会规律的一部分内容采国家法律的形式,一部分采社会习惯的形式。“国家法律不包括全社会规律之经济的内容。国家法律,要不外采取社会的规律之一部分置于国家强制之下,而其他一部分则作为社会的习惯保持之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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