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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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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8340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714
  • 出版时间:2017-04-01
  • 条形码:9787509383407 ; 978-7-5093-8340-7

本书特色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中国朝着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迈进了一步。民法总则针对民法目的和原则,民法渊源和效力,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具体内容,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等,进行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民商事活动、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一般规范依据。主要内容:本书由全程参与民法总则起草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的权威解读,为民法总则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高水平指引。本书采取独家特色体例,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法条释义、适用分析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还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便于对法律的整体把握和融会贯通。本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法务人员等司法实务人员以及法学院师生、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学习参考和指导作用。

内容简介

  ★高品质专家解读:本书由参与民法总则起草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适用民法总则的权威专家解读。★权威特色释义体例:本书采取一种严格的风格致力于再解释,将整理、评注和对话融为一体,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拓展分析、适用指导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的同时,作者还针对每章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为民法总则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解读和适用指引。

目录

  **章 基本规定**条 【民法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3第二条 【民法调整对象】8第三条 【民事保护原则】11第四条 【平等原则】15第五条 【自愿原则】18第六条 【公平原则】20第七条 【诚信原则】23第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26第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31第十条 【民法的形式渊源】35第十一条 【本法适用的事项效力或民事特别法的适用效力】42第十二条 【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44第二章 自然人**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51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及其取得和丧失】51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54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明】59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保护】61第十七条 【自然人的成年年龄】68第十八条 【成年人得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后果】69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73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78第二十一条 【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80第二十二条 【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83第二十三条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84第二十四条 【成年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85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89第二节 监  护92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等亲属义务】92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置】97第二十八条 【成年障碍者法定监护人的设置】100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104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107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110!第三十二条 【国家监护或社会监护】114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监护】118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责任】121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125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128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其他义务负担】132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136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140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43第四十条 【失踪宣告的条件和程序】14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起算】147第四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设置】150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153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157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161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62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申请竞合的处理】165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日期】168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后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170第五十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173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对于婚姻关系的后果】175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撤销对于收养关系的后果】178第五十三条 【宣告死亡撤销对于财产关系的后果】179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181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成立和地位】181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立和地位】185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的承担】189第三章 法  人**节 一般规定195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95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200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存续期间】204第六十条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206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209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212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215目 录 /3第六十四条 【法人的变更登记】217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信赖保护】220第六十六条 【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223第六十七条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226第六十八条 【法人的终止】229第六十九条 【法人的解散】233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235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239第七十二条 【法人的清算与终止】242第七十三条 【法人的破产清算与终止】244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246第七十五条 【设立中的法人】249第二节 营利法人252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252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258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成立日期】263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266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271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275!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278第八十三条 【禁止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地位】282第八十四条 【禁止营利法人特殊人员利用关联关系】286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决议瑕疵】290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294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298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种类】298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0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设置】309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11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313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16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321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监督权】323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分配】326第四节 特别法人329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329!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的资格取得】333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的终止】336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339**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343**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46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法律地位和类型】351**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69**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372**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377**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380**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383**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适用】386第五章 民事权利**百零九条 【基本人格受法律保护原则】394**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的享有及其范围】398目 录 /5**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401**百一十二条 【身份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405!**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408**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享有及其定义和范围】411**百一十五条 【物以及物权客体】415**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418**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补偿规则】421**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享有及定义】424**百一十九条 【合同之债或债权】426**百二十条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30**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432!**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435**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享有和范围】440**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继承权的享有与界定】445**百二十五条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享有】448**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享有】451**百二十七条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453**百二十八条 【弱势群体的特别权利及其保护】456**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取得的原则和方式】458**百三十条 【民事权利自主行使的原则】461**百三十一条 【民事权利行使与履行义务一致原则】463**百三十二条 【民事权利禁止滥用原则】465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节 一般规定473**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473**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478**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81**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484第二节 意思表示487**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87**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491**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92**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方式】494**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498**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500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502**百四十三条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502**百四十四条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508**百四十五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511**百四十六条 【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515**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520**百四十八条 【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523**百四十九条 【利用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528**百五十条 【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531**百五十一条 【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536**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538**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42**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549 !**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552**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554**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558目 录 /7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560**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560**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条件的成就】564**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568第七章 代  理**节 一般规定573**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范围】573**百六十二条 【直接代理】576**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578**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的职责违反责任】580第二节 委托代理581**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的书面形式】581】**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582**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后果】585**百六十八条 【自己代理与同时代理】587**百六十九条 【再代理】590**百七十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职务行为的效果】592 !!!!**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595!**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597第三节 代理终止600**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及其事由】600!**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委托代理的效果】603**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及其事由】606第八章 民事责任**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610**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613**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616**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方式及其适用】620**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免责事由】628**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631**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634**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应受的赔偿或补偿】636**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免责】638**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责任】640**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642**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的竞合】645第九章 诉讼时效**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650**百八十九条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657**百九十条 【受监护人对其监护人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停止】660**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663 **百九十二条 【时效届满的效果与时效利益的放弃】667**百九十三条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671**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673**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678**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682**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686**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对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689**百九十九条 【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或除斥期间】691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单位】697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699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的终止】701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顺延】703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的准据】704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二百零五条 【本数解释】708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施行生效日期】71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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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美国富布莱特学者。著名民法学家,民法总则起草专家,参加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论证。兼任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重点实验室)院长、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市人文哲学社科基地)主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立法专家委员等职。撰写和出版《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学的自觉》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总论》(专著)(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获中国首届法律图书奖,在民法界具有广泛影响力。刘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著名物权法专家,深度参与《物权法》起草和*高人民法院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论证。现任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学科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曾任法学院副院长(分管科研,2008-2015年)。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等,北仲、贸仲等仲裁机构仲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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