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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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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417410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77
  • 出版时间:2017-08-01
  • 条形码:9787564174101 ; 978-7-5641-7410-1

内容简介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从基础性概念的界定人手,以“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主体问题为基础,围绕着主体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展开讨论。对主体问题、责任关系问题、归责原则问题、赔偿范围及程序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针对目前我国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求推动和促进我国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方面问题的解决。

目录

引言
第1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概述
1.1 外派船员
1.1.1 外派船员的概念
1.1.2 外派船员的特殊性
1.2 人身权与人身损害
1.2.1 人身权
1.2.2 外派船员的人身伤亡损害
1.3 损害赔偿
1.3.1 损害赔偿的性质
1.3.2 损害赔偿的内涵
1.3.3 损害赔偿的特征
本章小结

第2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主体问题
2.1 权利主体的识别与确定
2.1.1 直接受害船员本人
2.1.2 其他间接受害人
2.1.3 船员外派机构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
2.2 责任主体的识别与确定
2.2.1 合同之诉下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2.2.2 侵权之诉下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本章小结

第3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责任关系问题
3.1 与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3.1.1 劳动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保险责任
3.1.2 雇佣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雇主责任
3.1.3 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3.1.4 保险合同关系
3.2 不同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处理问题
3.2.1 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3.2.2 工伤保险补偿与其他保险赔偿的关系
3.2.3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4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问题
4.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4.1.1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4.1.2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及适用
4.1.3 外派船员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重构
4.2 海上违约行为导致的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4.2.1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重新思考
4.2.2 合同责任下雇主承担外派船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章小结

第5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理赔问题
5.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
5.1.1 财产损失
5.1.2 精神损害
5.2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赔偿金额的计算
5.2.1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5.2.2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5.2.3 外派船员人身伤害赔偿金的给付
5.3 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3.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
5.3.2 海上人身伤亡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5.3.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连带责任
5.3.4 对《涉外规定》80万责任限额的质疑
本章小结

第6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程序问题
6.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涉外海事诉讼管辖
6.1.1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
6.1.2 确定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6.2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海事请求保全
6.2.1 海事请求保全
6.2.2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6.2.3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体系之我见
6.3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伤残鉴定
6.3.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的伤残鉴定标准
6.3.2 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2.1.2.1 扶养请求权受损害的人  扶养请求权受损害的人,是指因直接受害船员的人身伤亡导致其扶养请求权间接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船员受害前实际扶养的人,即生活来源的全部或一部分来源于直接受害船员的人①。由于受害人的伤亡导致其实际扶养人的扶养请求权受损,各国的民法都采取立法进行救济,如《德国民法典》第844条规定:“如死者在受害当时,对第三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或有可能负有扶养义务关系,而第三人因被害人致死而被剥夺其受扶养的权力者,赔偿义务人在可能生存的期间内应供给扶养义务的限度内,应向第三人支付定期金作为损害赔偿。”此外,日本、瑞士等国在民法中也有相类似的规定②。我国《民法通则》将这类人称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指出:“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将直接受害船员受害前实际扶养的人列为赔偿权利人,体现了法律对于弱者的保护,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经济上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的利益,使其不至于因直接受害船员的伤亡而失去其基本生活来源。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扶养请求权受损害的人”确定为直接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③。在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对于“扶养请求权受损害的人”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情况,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是直接受害船员受害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所谓“依法承担扶养义务”,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负有扶养、抚养或者赡养的义务④。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所称“扶养”是广义上的扶养。根据这一规定,直接受害船员与其实际扶养人之间如果不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扶养义务,二者之间的扶养关系完全出于受害船员之自愿,则在直接受害船员遭遇人身伤亡事故的情况下,其实际被扶养人不能以间接受害人的身份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支付其生活费等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直接受害船员对某人负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纵使直接受害船员受害前实际上并未尽其扶养义务,该被扶养人仍可以间接受害人的身份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其生活费等赔偿责任。  (2)对“成年近亲属”作为被扶养人的资格要严格限制。法律规定成年近亲属可作为直接受害人之被扶养人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无经济来源之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法律对于“成年近亲属”作为被扶养人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有二:其一须是已丧失劳动能力,其二须是无其他生活来源。二者缺一不可。换言之,当直接受害船员的某成年近亲属仍具有部分劳动能力或虽丧失了全部的劳动能力,但仍享有其他生活来源(例如养老保险金、退休金、政府补贴等)来维持其正常生活时,该成年近亲属则无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现实中经常存在这样的现象,即直接受害船员作为其成年近亲属的赡养人之一,当直接受害船员死亡时,其被扶养人的赡养费必然因此而减少,若完全剥夺该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年近亲属的被扶养人资格依然为法律所保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此时并不完全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仍需赔偿直接受害船员依法应负担给该被扶养人的那部分生活费。  ……

作者简介

  王亚男,辽宁大连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学术研究领域:国际投资法、国际法、海商法等。曾多次主持或参与省部级课题项目,井先后在CSSCI及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领域论文十余篇,注重应用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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