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处理图解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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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970780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71
- 出版时间:2017-08-01
- 条形码:9787519707804 ; 978-7-5197-0780-4
本书特色
《婚姻纠纷处理图解锦囊》既以图解的形式直观、清晰地梳理了婚姻纠纷处理的基本思路、常见知识、处理流程,又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常见的纠纷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并提供风险提示和处理锦囊,为婚姻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可视化的、实用性强的解决方案。
内容简介
清晰直观的知识图解:以图表的形式对每个专题纠纷的基本处理流程和流程中涉及的关键法律知识点进行解读。让读者清晰、明了、直观地理解法律知识点和流程节点。准确通俗的以案说法:用准确、通俗的语言解读实践中的常见法律纠纷问题,为读者理解法律、解决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精练实用的处理锦囊:每一个问题之后都设有专家提示和处理锦囊,用精练的语言提示处理每一问题需要注意的风险点和技巧。
目录
**章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思路与要点
**节缔结婚姻
一、婚姻缔结
二、婚姻的效力
三、对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的认定
第二节离婚纠纷
一、感情破裂的认定
二、子女抚养
第三节财产分割
一、婚前个人财产
二、彩礼款
三、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后个人财产
五、房屋的分割
第四节婚姻纠纷中的特殊情况
一、军婚纠纷
二、婚内财产分割
三、婚内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四、离婚赔偿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第二章离婚纠纷处理流程与要点
一、离婚纠纷处理流程
二、离婚纠纷的要点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纠纷处理锦囊
**章结婚
1.重婚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表兄妹结为夫妻,婚姻关系无效
3.未达到结婚年龄,即使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关系依然无效
4.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起诉时已到法定婚龄的,不能申请婚姻无效
5.因胁迫结婚的,可以撤销婚姻
6.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结婚,法院允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7.妻子身患重病导致感情淡化,生活困难的,丈夫须负担扶养的义务
8.为防止离婚在结婚时签订的“过错方要求离婚、净身出户”协议无效
第二章离婚
1.丈夫赌博屡教不改,妻子无奈提出离婚
2.丈夫是同性恋,妻子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3.丈夫以守孝为由分居,妻子可以提出离婚
4.婚后发现丈夫有生理缺陷,妻子提出离婚
5.丈夫婚前诈骗被判刑,婚后妻子知情后提出离婚
6.隐瞒精神病症,妻子发现后提出离婚
7.妻子厌恶丈夫长期酗酒,执意离婚
8.夫妻给孩子命名产生矛盾,一般不认为感情破裂
9.法院也是和事佬,三次起诉才离掉
1.妻子不愿生育二胎,丈夫提出离婚被驳回
11.妻子怀孕期间,丈夫提出离婚被驳回
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被认定无效
13.妻子身患精神病,丈夫支付经济帮助费后获准离婚
14.女儿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父亲代替女儿提出离婚
15.妻子离家出走两年,丈夫提出离婚
16.没领结婚证,但同居达到事实婚姻标准的,应该判决离婚
17.丈夫逃避扶养义务,要求离婚被驳回
18.军人一方无过错且不同意离婚,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离婚
19.丈夫强迫发生性行为,妻子提出离婚
第三章离婚财产
1.彩礼应该返还
2.分割房改房,可离婚不离家
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行为的效力认定
4.一方婚前财产,不随着生活年限变更为共同财产
5.婚后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或不可撤销
7.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不能在子女离婚时索回
8.离婚诉讼前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9.丈夫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妻子可以撤回
1.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遗产
11.一方放弃继承权,未侵害配偶的权利
12.离婚后,夫妻对共同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妻子无法证明丈夫赌债,离婚后被判共同承担
14.妻子提出离婚,丈夫要求分割妻子住房公积金
15.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可要求分割
16.买断工龄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7.离婚时,妻子有权分割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
18.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方法
19.婚内借款的性质与效力在离婚时的认定
2.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地产归一方所有,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终没能离婚的,已变更登记的房地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1.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内购房的,可以要求再分割
22.妻子离婚后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持有员工股的,可要求分割此共同财产
23.婚前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款的房屋,分割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的部分
24.夫妻一方发现对方在离婚前已“出轨”的,可以以此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前的赠与合同
25.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26.“情债”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章子女抚养
1.不到两岁的孩子,离婚判给孩子母亲
2.为未成年人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离婚,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4.离婚后,女方如面临居无定所、无固定收入的困境,一般子女抚养权归男方
5.父母一方不能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抚养子女的义务
6.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订立抚养协议,父亲迟延给付抚养费无须支付违约金,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7.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约定,不影响子女主张抚养费
8.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9.双方离婚后,母亲在短时间内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
1.离婚后才知道女儿非亲生,可以变更抚养权
11.人工授精的孩子,视为当事人的婚生子女
12.继父母对残障继子女的遗弃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13.不执行给付抚养费义务被拉进信用黑名单
1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亲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请求其支付抚养费
15.大学生经济困难,无权要求已经与母亲离婚的父亲垫付学费、生活费
16.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可变更孩子姓名
17.父亲不能以母亲未及时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孩子
18.全国首例隔代探视权的胜诉
第五章离婚赔偿
1.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2.丈夫家暴妻子,离婚判决时妻子要求丈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损偿
4.亲子鉴定非己生,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5.妻子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6.“捉奸在床”证据的效力认定
7.“空床费”约定有效
第六章同居关系
1.“同居保证金”不具有法律效力
2.恋爱期间流产遭冷遇,女方索要精神赔偿
3.同居期间借用女方名字购买房屋,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
4.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依然需要抚养
第七章收养关系纠纷
1.《收养法》未实施前,事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法院应予确认
2.不符合法定条件,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
3.医院将遗弃婴儿送养成被告
4.以弃婴身份欺骗民政局予以收养登记的,其生父母可以要求撤销收养登记证
5.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请求损害赔偿
6.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法院判决不解除收养关系
7.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第八章赡养关系纠纷
1.子女之间签订免除某一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赡养协议的效力认定
2.子女不能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以及自己没有工作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
3.继子女对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也有赡养义务
4.子女生活困难,在能力范围内仍然负有赡养义务
5.未受到亲生父亲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也有赡养父亲的义务
第九章监护关系纠纷
1.父母的监护职责不能因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而免除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有权申请变更监护人
3.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负有监护职责
第十章父母子女关系及家庭成员关系
1.不能用登报的方式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2.家庭成员可以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3.家庭成员之间家庭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父母附条件赠送的房屋,可以要回
5.幼童玩火自焚,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作者简介
郑秀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副主任。婚姻家庭指导师、全国律协未保委委员、"青年之声·安徽"青少年维权服务联盟专家团成员、合肥市青少年关护团副团长、合肥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合肥市巾帼讲师团成员。1991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二十多年来,办理大量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等方面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参与编写《释义》。郑秀军律师热心公益,工作认真负责,先后获得安徽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安徽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安徽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律师、安徽省法律援助先进律师、安徽省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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