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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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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1864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51
  • 出版时间:2017-08-01
  • 条形码:9787510918643 ; 978-7-5109-1864-3

内容简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1总第69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旨在传播*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对新疑难精典案例进行探讨与解析,提供审判实践中解决疑难问题的思路,是*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履行对下指导的工作平台。

目录

【*新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民法总则专题】
民法总则对民商事审判的影响及应对(一)
民法总则基本原则的解读
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解读

【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专题】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
关于物权纠纷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
关于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疑难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专题】
*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3月8日)
准确实施反家庭暴力法 依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2017年3月8日)
准确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做客法制网访谈稿
(2017年3月7日)

【指导性案例】
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

【民事审判前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谢爱梅

【*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以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偿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借款的
协议效力及法律后果
——嵩县城关镇北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嵩县城关镇
人民政府与闫景梅、吴晓乐、吴东洋借款合同
纠纷案
“名为典当、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辨析及借款利息认定
——上诉人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云翔典当
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武威全圣明胶有限责任公司、
张全年、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
洪甘福、洪晓婷、洪洁婷、洪本灿、曲连拳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地方法院调研报告】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的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地方法院案例解析】
四川恒升钢构公司诉四川国际标榜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民事审判信箱】
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委托合同当事人能否通过约定放弃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
情形下,若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工程造价数额,另一方对此数额
不予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认定
工程造价?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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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第三章法人  **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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