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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2354-2016 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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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15516078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3
  • 出版时间:2015-04-01
  • 条形码:9781551607856

内容简介

  《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T2354-2016》按照GB/T 1.1-2009相关规定制定。

节选

  4.2.11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2.12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30号令和2013年第63号令的规定,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资格证书规定的特种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安全基础管理  5.1规章制度  5.1.1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5.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制管理、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巡检制度、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消防管理、举报制度、安全绩效评定管理。  5.2操作规程  5.2.1企业应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风险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将规程文本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进行相应的培训、考核,并组织落实。  5.2.2风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球磨机内衬拆除及镶砌作业、燃气配气装置及燃烧器清洁作业、窑炉燃气互换作业(煤气、天然气、液化气之间)、燃气窑炉短时停电/来电后点火作业、燃气装置排污作业、受限空间及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高空作业、重大件吊装作业、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带电作业、交叉作业、高温作业。5.3评估及修订  5.3.1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3.2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事故时,应对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重新进行评估。  5.3.3企业应依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进行修订。  5.3.4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按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项目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照预评价结论将安全及职业健康预防要求落实到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运行之中。项目试运行期间要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4文件和档案  企业至少应建立风险评价信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法定检测检验记录、事故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档案资料、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主要供应商安全信息、涉及外包工 程安全的相关记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和档案应及时归档。  5.5安全生产投入  5.5.1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  列支,制定和落实相应使用计划,分月提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5.5.2安全费用用于以下方面:  a)维护、改造和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b)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保健用品;  c)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d)安全生产检查、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有关安全咨询、标准化建设;  e)职业危害的防治、因素评价、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f)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g)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应急救援演练;  h)安全标志及标识:  i)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j)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5.5.3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把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的投资列入建设项目概算。  5.5.4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5.5.5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配备应符合GBZ/T 225、GB/T 11651和GB/T 29510的规定。  5.6作业场所  5.6.1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GBZ 1、GBZ 2.1和GBZ 2.2要求的工作场所,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47号令的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按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  作业场所噪声不能满足GBZ 2.2-2007的表9和表10限值的要求时,应采取隔音措施。  5.6.2作业场所的防火设施应按GB 50016的规定。采光设计应符合GB 50033的规定,照明设计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  5.6.3涉及燃气的作业场所应符合GB 50028的规定。使用煤气的,应符合GB 6222的规定。企业采用发生炉煤制气时,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 50195的规定。  5.6.4安装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仪表和设备,应执行国务院2005年449号令。  5.6.5设备周围应预留间隔通道,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T 13547的规定。可造成作业人员受伤害的出、入料口应设置防护装置(如:盖板、护栏)。设备设施周边或作业室内不应积存易燃、易爆材料和其他与本工艺部位无关的杂物。  5.6.6各种防护用具、设备和急救用品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5.6.7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应按GB 2894的规定。  5.6.8定期检查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5.7 职业健康  5.7.1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消除或降低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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