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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社会-清代民国清水江流域契约社会环境中的民族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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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619300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24
  • 出版时间:2018-03-01
  • 条形码:9787516193006 ; 978-7-5161-9300-6

本书特色

从清代开始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兴起,民间契约的大量缔结,契约环境基本形成,这就奠定了“契约型社会”法的重要基础。国家“法领域”、“契约领域”、“约法领域”的共存构成这一地区的法秩序,由于清水江流域地区地处各民族共生生存环境下,这种法秩序便可以称为“民族法秩序”。历史上在这些民族村寨中,纯粹以国家法建构的秩序不曾有过,而是国家法结合民间法和民间惯行形成的“混和型法”秩序,即国家法、村寨法、民间惯行共同构成了村寨社会的规范体系,其重要体现就是本书反复说的“盟约”、“乡约”、“禁约”、“公约”、“契约”存在、联系及相互作用,使清水江流域地区成了典型的“约法社会”。

内容简介

从清代开始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兴起,民间契约的大量缔结,契约环境基本形成,这就奠定了“契约型社会”法的重要基础。国家“法领域”、“契约领域”、“约法领域”的共存构成这一地区的法秩序,由于清水江流域地区地处各民族共生生存环境下,这种法秩序便可以称为“民族法秩序”。历史上在这些民族村寨中,纯粹以国家法建构的秩序不曾有过,而是国家法结合民间法和民间惯行形成的“混和型法”秩序,即国家法、村寨法、民间惯行共同构成了村寨社会的规范体系,其重要体现就是本书反复说的“盟约”、“乡约”、“禁约”、“公约”、“契约”存在、联系及相互作用,使清水江流域地区成了典型的“约法社会”。

目录

总论 法律的民间叙事 一 法律的官方叙事之理论和实践困境 二 法律的民间叙事立场 三 民间法、官方法与法律的民间叙事 四 法律民间叙事的方式 五 法律民间叙事的本源与法律文化再造 六 法律民间叙事的社会功能 七 以黔东南清水江流域“约法”社会为切入点 **章 部落盟誓是契约法的*早形式 **节 “合款”“议榔”与“盟誓” 第二节 侗族“合款”的范围 第三节 “合款”“议榔”的形式与目的 第四节侗族“款约法”的内容 第二章 契约社会形成的经济社会环境 **节 林业经济的兴起与经济生活的改变 第二节 轮流“当江”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建立木业市场中介与纳税制度 第四节 “当江”与劳役摊派制度 第五节 商人自治与政府“宏观控制” 第三章 契约社会环境下的“清水江文书” **节 中国古代契约 第二节 “清水江文书”及其特点 第三节 小江流域地域性研究的意义 第四节 小江林业契约 第五节 小江民事契约 第四章 清水江江面上的“公约” **节 清水江干流上的“公约” 第二节 清水江支流上的“公约” 第三节 漂浮木回赎“公约” 第四节 清水江义渡“公约” 第五章 诚信是契约社会形成的根本 **节 竞争与诚信 第二节 契约诚信传统 第三节 神灵信仰与诚信 第四节伦理道德与诚信 第五节 歌唱与诚信 第六章 村寨社会的二元纠纷解决机制 **节 二元诉讼机制并存 第二节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及其调整范围 第三节 官府的审理 第七章 婚姻习俗改革“公约” **节 “姑舅表婚”与“舅权” 第二节 从侗族婚碑看“姑舅转亲” 第三节 从婚姻改革碑看结婚彩礼 第四节 从婚碑看“离婚”和“拐带” 第五节 婚俗改革的推力与阻力 第八章 村寨法实施过程与运行场域 **节 “村寨法”的形式与实施范围 第二节 村寨法运行的文化场域 第三节 寨老的职能及其在村寨法运行中的作用 第九章 清水江流域社会民族法秩序的形成 **节 清水江流域“契约型社会”的形成 第二节 清水江流域民族法秩序的建立 第三节 林业商事活动中的“法秩序” 小 结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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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晓光,男,1958年生,辽宁盘锦人。贵州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民间法、中国法制史,出版学术专著十余部,发表论文160余篇。
谢晖,男,1963年生,甘肃天水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民族民间法。出版学术专著3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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