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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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100157131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064
- 出版时间:2018-04-01
- 条形码:9787100157131 ; 978-7-100-15713-1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为配合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而编制的参考资料,也是“理想的行政诉讼法”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书收录了11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法立法。“中国编”部分涵括了中国大陆、澳门和台湾地区地区的现行立法,以及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3个历史文本。“外国编”部分收录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等8个国家现行的行政诉讼立法,其中法国、俄罗斯等国的立法系抢先发售在中国翻译出版。
目录
中国编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录二: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的行政诉讼立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
附录三: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行政诉讼立法
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清末)
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南京国民政府)
外国编
英国
英国高等法院法(节译)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节译)
英国王权诉讼法
英国裁判所、法院与执行法(节译)
美国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节译)
美国示范州行政程序法(节译)
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
法国
法国行政诉讼法典
德国
德国行政法院法
日本
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
韩国
韩国行政诉讼法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
节选
《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编》: 第R312-1条 作出被诉行为或签订被诉合同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行政法院对其享有地域管辖权,不论该行为或合同是该机关亲自作出或签订还是委托他人作出或签订。若被诉行为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署作出,那么被诉行为文件中*先署名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行政法院享有地域管辖权。本章第二节或其他规范文件的不同规定除外。 若原告首先启动前置救济制度,然后再诉至基层行政法院,那么应该根据原争议行政行为来判断由哪所基层行政法院拥有地域管辖权,该原争议行政行为即为被提交至前置行政救济制度或向另一所无管辖权的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争议行政行为。本章第二节或其他规范文件的不同规定除外。 第R312-2条 除涉及合同的争议外,其他争议的地域管辖权规则不容许例外情况,不能根据住所所在地确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在未适用第R351-3条规定的移送的前提下,若当事人在一审的预审结束前未提出用来支撑地域管辖权异议的某事由,那么此后当事人再不能提出该事由,并且上诉审法官或复核审法官也无权主动提出该事由。 第R312-3条 对主诉拥有地域管辖权的基层行政法院同样有权管辖与主诉相关的关联诉讼、附属诉讼或反诉,只要其属于基层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其同样有权管辖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例外案件。 第R312-4条 对一个行为拥有地域管辖权的基层行政法院有权管辖对该行为提起的解释诉讼和合法性评估诉讼。 第R312-5条 基层行政法院根据管辖权规定受理案件之后,若基层行政法院院长认为本院的一名成员会影响本院的中立性或存在其他的客观理由表明该成员可能会影响本院的中立性,那么基层行政法院院长应该将案件移送至*高行政法院诉讼组组长,由其指定一所行政审判机关管辖。 第二节 例外 第R312-6条 基层行政法院有权管辖关于确定战斗人员、越狱者、被关押于集中营者、抵抗运动成员的身份的诉讼以及与上述身份带来的利益相关的诉讼。具体根据相关利益的受益人或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的居住地来确定。 ……
作者简介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致力于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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