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0200783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17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520200783 ; 978-7-5202-0078-3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研究法律和公司法的学者;研究中国当代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学者;对中国公司法感兴趣的读者 公司法为公司的成立、发展和兴盛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纵观中国公司法的生产和发展,无不深受外国公司法的影响。本书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与法律实践,选译了多篇客观且深入研究中国公司法的佳作,鞭辟入里地分析了中国公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诸多切实的建设性意见。
内容简介
我国法制的现代化,是一部法律移植史。《中国公司法》的编者从外国专家研究中国公司法的文章中,选取精品,内容涉及公司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等公司法核心问题。熟悉中国国情并精通中国公司法的外国专家们,就中国公司法制度,或比较研究,或进行实证研究,指出中国在法律移植时对外国法的误解和移植后存在的问题。本书有助于靠前的公司法理论和实物界更好地理解中国公司法。
目录
总序 大洋彼岸的回声
序言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通往小股东保障之路径: 中国派生诉讼
中国公司法中的直索责任
中国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高人民法院*新司法
解释作为制止滥用行为和加强债权人地位的工具
公司治理
中国法上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个比较法上的分析
中国公司治理制度: 有法律而无秩序
引导中国百强上市公司: 新兴市场经济的公司治理
论中国关于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规则: 以比较法研究
看风险监督、 风险管理和企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概览及与主流趋势的比较
公司法移植
在翻译中遗失? 简评中国公司法中的移植体
译后记
节选
书摘 三 、清算程序 (一)概述 1. 清算程序的二元论 公司解散后,即开启公司清算程序。《公司法》(在其相应的规定内)将清算程序区分为两种,分别可以称之为“自主”清算程序和“法院”清算程序。 “自主”清算中,股东负责开展清算程序;“法院”清算中,人民法院应申请开启清算程序。需要指出的是,公司解散的方式(自主解散或者非自主解散)对之后的清算程序并没有影响。即便公司是通过非自主方式(法院)解散,接下来的清算也完全可以是自主清算程序。 此外,不应忘记的是,在公司丧失支付能力和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将会进入独立的破产清算程序,这一程序规定在《企业破产法》中。 2. 程序概览 在这两种清算类型下,清算程序均是以组成清算组为开端(组成阶段)。清算组通知股东并在查明的公司资产和债务基础上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需要考虑已经申报的债权(调查阶段)。接下来,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需要得到确认,并以此为基础向债权人和股东分配财产(分配阶段)。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定清算报告并且负责登记注销(结束阶段)。 (二)组成阶段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1句,公司必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 1. 自愿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授权股东大会来确定清算组成员。股东大会没有进行确定的情况下,则由董事会成员依法担任清算组成员。 2. 法院清算程序 如果未能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法院清算程序进行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 (1)申请权限 《*高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将有权提起申请的人员范围扩大到股东,而且对股东的*低持股量没有进行要求。 《*高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对《公司法》第184条中“不成立清算组”这一构成要件作出如下规定:公司解散后15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是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 (2)组成 《*高法司法解释》第8条对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法律的系统性或许应作“应当”理解,如果不是按照“必须”理解的话)指定来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人员范围进行了具体界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解职和重新任命 在这之前,对于是否能够或者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更换清算组成员并未进行任何规定。现在,《*高法司法解释》在第9条中对解职和重新任命的程序作出规定,应债权人或者股东申请或依职权,人民法院可以在以下情形下更换清算组成员: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调查阶段 1. 清算组的一般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并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程序进行期间,公司继续存续,但不得开展与公司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 2. 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对第185条第2项中清算组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据此,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高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再次对第186条第1款第1项中的通知和公告义务作出如下规定:对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应该以书面方式进行,公告应“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 对于之前未规定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情形,《*高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赋予了债权人向清算组成员就因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以及因此所导致的债权人债务的未获清偿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 债权申报和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基础,如果可能应当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并且在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 《*高法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补充,并规定,对于超出规定期限但是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予登记。特定情况下,这些债权能够得到清偿。 《*高法司法解释》第12条还赋予债权人在“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并在特定情况下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中文的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债权人是否只能要求对由其申报的债权进行重新核定,还是可以扩张到其他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 4. 清算方案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清算组是否享有将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的选择权。《*高法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即不存在选择权。在自愿清算程序中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确认,在法院程序中确认则由法院作出。 此外,《*高法司法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如果清算方案未经确认,则不得被执行。如果执行了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则由清算组成员依据《*高法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债务清偿方案 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中的重整计划相类似,司法解释中也引入了清算组和公司债权人制作债务清偿方案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以避免进入《公司法》第188条所规定的破产程序。如果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清算组在依据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高法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 与此相反,如果债务清偿方案未能得到债权人的确认或者人民法院的认可,则清算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参见《企业破产法》。(《*高法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 (四)分配阶段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应当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接下来进行清偿的是公司其他债权人已被确认的债权。后位清偿的是债权人在申请期限届满之后进行“补充申报”的债权(《*高法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但是,该债权人只有在非因重大过失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情形下,方可以要求其债权(后位)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权并非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参见《*高法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公司的剩余财产将在股东之间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在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清偿之前,公司财产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 (五)清算结束和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清算报告的确认意味着清算程序的结束。《*高法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接下来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作者简介
陈夏红 甘肃岷县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欧洲破产协会(INSOL Europe)、国际破产协会(INSOL)会员。在《法治周末》开设专栏《方寸正义》。 葛平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 梁姣龙 香港大学博士研究生,现为美国纽约州律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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