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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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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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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评论(1条)
ztw***(二星用户)

可以说是很实用了

行政案例很多,算是实用吧。不过类型不太全,还要加买别的。

2019-11-12 19: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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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8876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07
  • 出版时间:2017-10-01
  • 条形码:9787509388761 ; 978-7-5093-8876-1

内容简介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评析/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七五普法读本》从近五年来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实际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中精选了10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在深入剖析基础上提出了工作启示,并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需要附录了常用的法律文件等作为办案依据和参考。

目录

一、投资管理类
(一)不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1.陈某不服地铁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2.高某等361人不服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行政复议案
3.华某不服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4.黄某不服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5.王某等4人不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6.刘某等12人不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7.某电器公司不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8.王某不服道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9.王某不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10.李某等103人不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二)不服项目核准批复和备案决定
11.李某不服水库移民规划审核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12.刘某不服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13.罗某不服企业核准项目延期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14.邵某不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15.徐某等6人不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行政复议案
16.杨某等10人不服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核准意见提起行政诉讼案
(三)其他
17.关某等193人不服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18.胡某不服项目建议书批复延期申请行政复议案
19.纪某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20.林某不服投资项目举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案
21.刘某不服项目前期工作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22.罗某不服立项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23.穆某等14人不服投资项目预审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24.唐某等194人不服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二、政府信息公开类
(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25.卞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26.陈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27.邓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28.宋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29.王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30.张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二)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
31.蔡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32.常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33.陈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34.仇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35.方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行政诉讼案
36.古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37.胡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三、价格管理类
四、招标投标类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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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评析/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七五普法读本》:  6.刘某等12人不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问题提示:如何认定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之后再提交的证据、依据的法律效力?  【案情】  申请人:刘某等12人  被申请人:某市发展改革委  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关于某市高铁站站前服务广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108号批复”)。申请人的房屋正处于该项目中的高铁站站前服务广场。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108号批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08号批复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108号批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08号批复是在项目单位没有办理规划选址和环评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作出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缺乏依据;而且108号批复是在缺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况下作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108号批复是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作出108号批复所依据的审批前置要件齐全,审批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根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对108号批复予以维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涉案项目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虽然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0日就涉案项目核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并未将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作出108号批复的证据、依据提交。因此,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作出108号批复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瑕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108号批复的行为违法。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时,未提交的证据、依据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的问题。涉案项目属于某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制进行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涉案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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