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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政改革创新40年

上海民政改革创新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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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20815360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10,30,433页
  • 出版时间:2018-08-01
  • 条形码:9787208153608 ; 978-7-208-15360-8

内容简介

本书拟分为序、社会救助与防灾减灾改革创新、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创新等10个部分。着眼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上海民政系列改革创新成果的汇编, 展示民政系统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探索、新成就。

目录

序篇:不忘初心,面向未来
**章 社会救助
社会救济和援助
*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社会救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上海实践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垫实新时期社会救助事业的法制基础
社区市民综合帮扶:筑牢困难群众“救急难”的*后一道防线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为实施民生保障公共政策把好准入关
“三合一”街头联动救助:上海救助管理服务的全国品牌
救助管理进社区:创建救助管理条块结合新格局
社会救助“9+1”制度体系:上海社会救助事业开拓创新的新成果
救助管理气象等级响应机制:寒潮高温气象条件下的流浪乞讨露宿
人员救助创新
跨省寻亲甄别联动机制:为滞留沪上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探寻回家之路
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精准救助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防灾减灾
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未雨绸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北斗卫星综合减灾示范工程:先行先试推进防灾减灾现代化
《城镇社区防灾减灾指南》:社区防灾减灾的重要指引
救灾物资储备库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救灾物资保障能力的加速器
慈善事业
“上海风采”热线:为中国福利事业添上科技之翼
世博邮彩:彩票和邮票合体创新迎世博盛会

第二章 社会福利
老年人福利
孤老包护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端
老龄工作组织体系:老龄事业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障
《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老年权益保障的立法探索
《上海老龄科学》杂志:学术和实践交流的重要平台
养老护理员职业开发:打造职业化专业化的养老护理员队伍
老龄发展“规划”:老龄事业发展的方向标
从规章到条例:上海养老法制化的建设与探索
居家养老服务:居家享受专业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养老博览会:打造养老服务产业的上海新名片
养老机构质量体系认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老年人获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守门人”
沪疆“银龄行动”:谱写“老有所为”的绚丽篇章
“银发无忧”爱心工程:编织老年人幸福生活的保障网
“9073”养老服务格局:三位一体撑起上海养老服务的天空
老龄监测制度:为涉老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和住养老人的“保护神”
社区非正式照料:家庭养老的辅助力量
《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的
引领与保障
凯健国际养老服务落户上海:外资养老机构在中国零的突破
《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创建规范化养老机构的地方标准
……
第三章 社区治理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组织
第六章 国防保障
第七章 综合建设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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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上海民政改革创新40年》:  1993年和1994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先后公布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线和农村扶贫标准线,标志着上海城乡*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随着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施,各区县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诸如政府部门及其职责、实施主体、救助程序以及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等政策未作明文规定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政府行使社会救助义务、困难群众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都需要有法律依据作保障。依法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的实施,已经日益成为一项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1995年,上海市民政局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并邀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院校的专家学者开展了研讨,在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的指导参与下,完成了社会救助立法研究报告和条文草案。199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一部创制性的省市级政府规章,在全国具有率先的地位。《办法》在立法定位上是一项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生活水平低于*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并确定了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以及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的原则。《办法》全文共34条,不分章节,内容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为上海的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企事业等单位的职责。《办法》根据上海市实际,在政府的职责上,规定了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社会救助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在单位的职责上,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社会救助工作。《办法》明确了*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原则和调整程序。《办法》在*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上,明确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4个因素:社会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持*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在调整程序上,明确了*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有别、地区有别的原则,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办法》明确了个人或者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和收入构成。《办法》对申请条件作出了规定,个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所拥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以内的,可以申请社会救助:个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虽有收入,但人均收入低于*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办法》明确了个人或者家庭户主及其配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者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介绍的就业机会而被依法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社会救助。个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包括以下4项内容: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农副业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其他收入。  《办法》规定了个人或者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的权利和义务。《办法》在权利的设定上,规定了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其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水平低于*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有依照本办法申请社会救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需要获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社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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