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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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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100150651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28页
  • 出版时间:2017-12-01
  • 条形码:9787100150651 ; 978-7-100-15065-1

内容简介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前言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引领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目录

**章 家族
**节 家族范围
第二节 父权
第三节 刑法与家族主义
一 亲属间的侵犯
杀伤罪
奸非罪
窃盗罪
二 容隐
三 代刑
四 缓刑免刑
第四节 亲属复仇
第五节 行政法与家族主义

第二章 婚姻
**节 婚姻的意义
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
一 族内婚
二 姻亲
三 娶亲属妻妾
第三节 婚姻的缔结
第四节 妻的地位
第五节 夫家
第六节 婚姻的解除
一 七出
二 义绝
三 协离
第七节 妾

第三章 阶级
**节 生活方式
饮食
衣饰
房舍
舆马
第二节 婚姻
一 阶级内婚
二 婚姻仪式的阶级性
第三节 丧葬
第四节 祭祀

第四章 阶级(续)
**节 贵族的法律
第二节 法律特权
一 贵族及官吏
二 贵族及官吏的家属
第三节 良贱间的不平等
一 良贱
杀伤罪
奸非罪
二 主奴间
杀伤罪
奸非罪
第四节 种族间的不平等

第五章 巫术与宗教
**节 神判
第二节 福报
第三节 刑忌
第四节 巫蛊

第六章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节 礼与法
第二节 德与刑
第三节 以礼入法

结论
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服制图
瞿同祖先生学术年表
社会史视野中的法律——瞿同祖访谈
瞿同祖谈治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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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20年纪念版)》:
  宗法原是封建贵族的亲属组织,封建制度破坏以后,宗法组织亦随而瓦解。封建时代爵位封邑的继承皆只限于一人,所以分别大小宗,独重长嫡,封建既废,官无世禄,此种分别自非必要,所以宗法组织亦成为历史上的遗迹。后代虽好以长房当大宗,次房以下当小宗,实似是而非,后世并无百世不迁永远一系相承的支系,房断不可与宗混为一谈。
  而且严格言之,宗道兄道也,宗法的中心组织在于以兄统弟,后世根本没有这种意识,也没有这种组织。兄长断没有统弟的权力,每一房的统治者是父而不是兄。
  宗法组织消失以后,起而代之的为家长或族长,家长若小宗宗子,为一家或一支派之主,族长则若大宗宗子为全族之主。(但有时家长族长之分并不严格,广义的用法,族长亦可称为家长。从历史上的用语来看,似乎族长一名称是较后起的、较通俗的。陆九韶兄弟累世同居,史称家长,不日族长。江州陈氏、婺州郑氏的家谱家规中,亦概称家长。)一般习惯,族长是公推的,多半择辈尊年长德行足以服众者任之,整个的族事都由他处理。
  在宗族的团体中,全族的收入和各项消费都须缜密地计划、经营和支配,经济方面的功能是非常繁重的。金溪陆氏累世义居,推一人*长者为家长(实即族长),岁迁子弟分任家事,田畴、租税、出纳、厨爨、宾客,各有主者①。浦江郑氏家长(族长)之下分设主记、新旧掌管、羞服长、掌膳、知宾等名目,由子弟分任其职②。
  族不一定是同居的共同生活体,许多时候每一个家是各自分居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每一单位家务的处理仍由每一单位家长自行负责,族长是不干预的,他所过问的是关乎家际之间的公务,例如族田、族祠、族学的管理,族田收益的分配等。
  族长皆负有宗教功能,为族祭的主祭人,陆九龄兄弟家每晨由家长率众子弟拜谒先祠③。一般的家虽不每日叩祠,岁时祭祀的主祭人仍为族长④。一般习惯,家祠私祭由家长主祭,只有家内人口参加,岁时的族祭则于族祠举行,由族长主祭,全族的人皆参加。
  除祭祀而外,族长*重要的任务是处断族内纠纷。家内纠纷,自可由家长处断,族内家际间的纠纷则非家长所能解决。族长实等于族的执法者及仲裁者,族长在这方面的权威实是至高的,族内的纠纷往往经他一言而决,其效力决不下于法官。有的权力甚至为法律所承认。例如族中立嗣的问题,常引起严重纠纷,有时涉讼不清,法官难以判断,断亦不服。

作者简介

瞿同祖(1910-2008)归侨历史学家。长沙人。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政协湖南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1980年出席第二十七届欧洲汉学会议。1985年,以高级学者名义访问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阐述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著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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