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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南疆维吾尔社会的权力结构与赋税法运行研究:1759—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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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10514834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54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105148349 ; 978-7-105-14834-9

内容简介

  《清代南疆维吾尔社会的权力结构与赋税法运行研究(1759-1884年)》**章主要考察清代南疆维吾尔社会赋税法原则的确立以及在这种原则下税目与税率的确定,这是赋税法的主要内容。第二章考察和卓家族势力崩溃和高级伯克阶层崛起后,维吾尔社会的基本权力结构,因为赋税法的运行以这种权力结构为基础。第三章研究清代前期也就是乾隆时期,赋税法能基本维持“一元化”运行的原因,它与乾隆皇帝对南疆官僚阶层的控制有何关联。第四章主要研究嘉庆时期地方制衡权力结构的松弛及其对赋税法运行的影响,因为正是嘉庆皇帝的有关政策原则导致了驻扎大臣政治使命感的弱化,毁坏了乾隆皇帝曾极力加以维护的驻扎大臣与高级伯克之间权力的相互制约关系,使得钦差大臣那彦成所谓的大小衙门“陋规”和阿奇木伯克“陋规”泛滥成灾,从而破坏了乾隆时期所确立的“一元化”赋税制度。第五章考察道光时期张格尔叛乱平定后对乾隆“旧制”的恢复和完善,为加强南疆军事力量、满足军需所采取的清查私垦地亩、大规模开垦土地和裁撤兵屯,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粮赋税率调整等政策措施。第六章考察咸丰时期新疆财政危机下南疆赋税法运行的两难困境,以及同治新政时期清朝当局在新疆所作的*后一次自我完善的努力。*后,第七章考察新疆建省前后,维吾尔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与赋税法改革。此后,新疆进入近代,出现了许多不同于清代前中期的政治局势和社会经济环境,这需要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目录

绪论

**章 清代南疆维吾尔社会赋税法的确立
**节 赋税法原则的确立
一、“沿用旧制”但减轻税额原则
二、满足军需的“量出为入”原则
第二节 赋税法原则主导下税目与税率的确定
一、正项钱粮
二、商业税(租税)
三、杂税(杂赋)
四、土贡
第三节 赋税减免惯例的形成
一、社会减免
二、灾歉减免
三、优待减免

第二章 清代前期南疆赋税法运行的社会权力结构基础
**节 和卓家族势力的崩溃与农奴制的松懈
一、和卓家族势力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国家直接控制土地和纳税人数增加
三、“多伦回子”成为军台差役的主要承担者
第二节 高级伯克阶层世袭化和“养廉地”的财政性质与功能
一、高级伯克阶层的固定化与世袭化
二、清代财政“原额主义”与伯克“养廉地”的财政性质
三、伯克阶层“养廉地”的财政功能
第三节 宗教势力与伯克势力对比关系的变化
一、教权与政权的剥离:宗教人士不得干预政事
二、对宗教机构征收“天课”特权的取缔
第四节 代理中央监察南疆地方的各城驻扎大臣
一、品秩较高的各城大臣
二、驻扎大臣治下的伯克制

第三章 乾隆时期南疆地方制衡权力结构与赋税法“一元化”运行
**节 驻扎大臣与高级伯克权力制约:赋税法“一元化”运行的关键
一、高级伯克阶层对维吾尔社会赋税征收的掌控
……
第四章 嘉庆时期南疆地方制衡权力结构的松弛与“第二税收系统”的兴起
第五章 道光时期“旧制”的完善与开垦地亩税率的调整
第六章 咸丰时期新疆财政危机与财税法运行的两难困境
第七章 新疆建省前后维吾尔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与赋税法改革
结束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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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清代南疆维吾尔社会的权力结构与赋税法运行研究(1759-1884年)》:  一、清代财政“原额主义”与伯克“养廉地”的财政性质  日本学者岩井茂树指出,尽管清代财政和明代财政在岁人与岁出方式上有所不同,明代实行的是现物财政,而清代实行的则是银钱财政,同时,在有无法定差役制度这一点上也有所区别,但是,如果着眼于财政结构和原则,就会发现明清两代存在着共同特点,那就是财政体系的“原额主义”(经常性的财政收支尽可能控制在固定的范围内),即僵化的“正额部分”与具有很强伸缩性的“额外部分”形成互补关系。②  原额主义“不是指租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的一成不变,而是一个用来表现与经济扩大不相对应的僵化的正额收入,与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机构活动的扩大而增加的财政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及伴随着为了弥补这种矛盾而派生出的正额外财政的财政体系的特性”③。因此,这种“原额主义”造成了地方官府财政经费不足,导致了正额之外的附加性或追加性征收项目与数量的日益膨胀。  岩井茂树认为,明清时期原额主义的形成,大体上存在两个理由。首先,在中国,清代以前人们没有经济增长的概念,或者说严重缺乏对经济增长的认识,对于人口的增长倒是有一定的认识,但仅仅理解为人口增长会带来物资的紧张、物价上涨等负面结果,却认识不到它背后带来的社会经济增长、纳税能力的增大,没有对这样的经济问题进行关注和研究。于是,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维持原额被视为“善政”,若增大原额则会被视为“恶政”。其次,原额主义能够满足财政上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管理要求。从中央朝廷对税收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即“考成”“奏销”“报销”)的角度,也需要设定一个标准,即“额”。另外,从当时的行政管理技术和水平来看,中央朝廷采用固定不变的“额”更便于操作。①  瞿同祖先生在《清代地方政府》中也指出:“中国的地方政府并没有自己的岁人;州县官们必须用他自己的收入来支付办公费用和个人开销。公务开支和私人开支之间是没有什么界限的。”②由此,州县官必须进行额外征收才能满足办公费用和个人开销的需要。  清朝在维吾尔社会实行的财政体系,实际上也是一种“原额主义”。清代维吾尔社会的“正项钱粮”虽然没有完全实行内地的“摊丁入地”之制,但是也像内地一样表现出明显的“定额化特征”③。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六月乾隆帝谕:  据绰克托奏称,将阿克苏、赛里木、拜城回丁共查出二千六百十八户。现据禀称,情愿将初定官租与旧住回人均摊交纳,并可略增。请将阿克苏回人交纳粮石,毋庸折交红铜,另将红铜作为加增之项,每年令其解送伊犁等处等语……今绰克托等,查出阿克苏、赛里木、拜城回人余丁,但当将初定之租,令其与旧住回众等均摊交纳。若复加增,令其交纳红铜,转非朕抚恤回人之意。著传谕绰克托,此项查出之回丁,只令照纳官租,不必另交红铜。其应解送伊犁之铜,仍照旧办理。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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