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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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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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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0235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659
  • 出版时间:1961-09-01
  • 条形码:9787100023528 ; 978-7-100-02352-8

内容简介

  《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是一部从经济社会史观角度所编写怕中世纪史。汤普逊(1869-1942)是美国比较著名的现代资产阶级中世纪史专家之一。他生于美国中部的艾奥华州,1892年毕业于罗特学院,1895年毕业于芝加哥大学研究,毕业以后一直到1932年在该校担任中世纪史的教学工作,晚年又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任教。1942年去。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国宗教战争》(1909),《德意志封建制度》(1928年),《中世纪经济社会史》(1929),《中世纪晚期经济社会史》(1931),《西洋中古史》(1933),《中世纪史》(二册,1932),《欧洲中世纪史导论》(1937),《史学史》(二册,1942)等书。通过这些著作和长期的教学活动,他在美国中世纪史学界发生了一定的影响。

目录

前言
**章 罗马帝国的盛衰
第二章 罗马帝国和早期中世纪的教会
第三章 蛮族世界和大移动
第四章 罗马帝国内的日耳曼王国西哥特的西班牙、汪达尔的非洲、东哥特和伦巴的意大利、教廷的罗马和拜占廷的意大利
第五章 寺院制度的兴趣和傅佈
第六章 东罗马帝国(395-802年)查士丁尼(527-565年)
第七章 穆罕默德和伊斯兰教兴起
第八章 墨洛温朝、喀罗林朝的法兰克商度和日耳曼,查理曼(768-814)
第九章 法兰克帝国的分裂(814-912)
第十章 北欧人的扩展和殖民
第十一章 蕯克逊和萨利安德意志(919-1125)
第十二章 十字军前的法国(877-1095)
第十三章 十字军前的意大利(887-1095)
第十四章 十字军前东罗马帝国(802-1096)
第十五章 巴格达哈里发国家和伊斯兰教的扩张
第十六章 十字军(1095-1291)
附录 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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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这项土地垄断的弊病遍及整个的罗马帝国。尽管法律上限制大地产的占有不得超过一定的面积,但是大地主们用分散大地产于各省的方法来规避这项限制。第四世纪的一个作家A.马塞里纳在他的《罗马史》第27章第11节第1段内写了一句名言:“世袭地产遍布世界”。这一句话是针对判官长S.P.普洛巴斯说的。另一个担任同一职位的辛马奇斯,在罗马城内领有三座宫殿,并在乡村里领有十五所田庄。我们不知道它们的规模怎样,但是它们的总数一定是庞大的,因为他每年的收入估计达九十万美元的价值——而当合法利率在12%的时候,这已尽了一个人所能搜刮的能事。这种弊病,在中意大利、非洲和高卢*大。像上文所说,在尼禄时代六个业主占有非洲省内耕地的半数。据弗伦提纳的记载,在尼尔华(死于98年)时代,非洲的私人地产和城市的领土同样大小。  这些大田庄有时包括整个一郡,而它们的领主以私人资格,行使着过去地方政府的行政职权。地方政府和庄园政府已变为一而二,二而一的,都是在富豪的手里。政府的合法形式,只在理论上继续存在着,而实际上已被代替。到第五世纪,帝国已变成为一个空壳。它昔日一度强大而集中的主权已经烟消云散,而分裂成一群有势力的私人土地所有者;他们执行司法、征集赋税、维持公路(当公路还在维持的时候),甚至由于情势或幻想的需要,随心所欲地发动战争。一句话,封建制度上台了。  近代法国的地方名称,还证明了第四、第五世纪这种情况。奥俾内是从一个罗马贵族名叫阿尔俾那者得名,而这个城市的雏形,就是那些在第五世纪中聚居在他的广大的世袭领地上的居民形成的。索力那克是从一个名叫索伦尼斯者得名;弗勒里是从一个名叫弗洛拉斯者得名。这些领地的大小一定是不等的。但是,甚至当时认为是小领地的,今天我们看来似乎已是够大,而那些“大田庄”则一定是大得可观的。在第四世纪,有一个富裕作家,记述了他在南法所领有的一个“中等”世袭领。在他的眼光里,它还是不够大,可是它已包括有四百亩谷田、一百亩葡萄园、五十亩草地和七百亩森林地。当日耳曼人进入罗马帝国的时候,西方罗马世界的情况便是这样。这种流行的状态,是西哥特人在西班牙、东哥特人在意大利、汪达尔人在非洲、法兰克人在高卢所看到的。他们自己的土地所有形式及他们自己的耕种方法怎样来改变这种制度呢?罗马怎样来影响他们呢?这些问题,在另一章内将给以解答。  到第五世纪日耳曼人开始侵入帝国的时候,土地垄断的弊病已非常严重,实际上一个有势力的地主贵族阶层已经占有整个帝国的土地。自由农民和自由手艺人差不多已经绝迹。他们已沦为世袭大领地的农奴;他们住在那茅舍密集小村里,这些小村往往是和大庄园上奴隶“区”毗连着的。这些奴隶在一个人监督下,成群结队地耕种那庄园里的原有的土地。至于其他部分的土地则由农奴耕种。这种土地是从继续圈围附近抵押出去的以前的自由田庄而得来的。换句话说,农奴原是自由农,虽丧失对自己土地的产权,但仍准予留在原地上作为佃户,来替大地主工作。但是,农奴是一个永远不复能回复其自由的佃户。按法律理论来说,他的劳动,便是地主所勒索的“地租”。过去这块土地原是他所领有的,现在它已变成为地主的产业,而地主已变成为他的主人了。用成语来说,他是“被束缚于领地”;因为他受到了永远还不清债务的束缚;他虽继续以劳动来支付债款,但他是永远不能还清它的;因为债务积累的速度赶上了他以工作来偿付的速度。农奴,如果逃亡的话,可加以逮捕,押回受审,作为逃避债务论罪。又如果他被判有罪的话,那么,他就完全失掉其自由,而沦为一个奴隶,因为他既然一贫如洗,拿不出分文,就应出售其本人来缴付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逃亡农奴如果能以受到痛打而过关,则已是幸运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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