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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合同编制指南(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合同编制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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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544173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25
  • 出版时间:2018-12-01
  • 条形码:9787562544173 ; 978-7-5625-4417-3

内容简介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合同编制指南(试行)T/CAGHP043-2018/团体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合同制订签署活动。

目录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基本规定
4 合同的订立
5 合同的履行
6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7 其他
附录A(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合同范本
附录B(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附录D(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附录E(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测合同范本
附录F(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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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合同编制指南(试行)T/CAGHP043-2018/团体标准》: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2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动态管理  5.1动态管理的一般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遵循“动态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若现场揭露地质情况与勘查设计提供的地质情况有所变化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勘查人和设计人共同商定解决,并对治理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或变更。  5.2动态管理中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2.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具有地质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跟踪地质编录,将施工过程视为对防治工程的再勘查。完整记录地质情况,详细记录和描述裂隙、滑面等的位置和地质特征,以反馈给勘查人、设计人。裂隙、滑面埋深经原勘查人、设计人与原勘查设计情况进行比对,如裂隙、滑面埋深等地质情况有所变化或不一致,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对治理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或变更。  5.2.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监测,监测结果应作为判断防治工程稳定状态、指导施工、反馈设计和防治效果检验的重要依据;监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变形监测、地表裂缝监测、深部位移监测、地下水位监测、孔隙水压力监测、地应力监测、安全巡查和群测群防等。  5.2.2.1对稳定性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应当采用专业监测,专业监测应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可以是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或承包人实施,费用应当另计。承包人认为需要进行专业监测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申请专业监测报告,载明监测范围和内容,供发包人进行审核,发包人拒绝进行专业监测的,承包人应当自行监测并进行施工。  5.2.2.2除专业监测之外的施工监测由承包人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报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给发包人、监理人及相关单位,费用应包含于防治工程施工费用中。5.3动态管理中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5.3.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安排地质专业监理工程师校验承包人编制的地质编录。如承包人编制的地质编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如现场地质情况与原勘查设计情况有所变化或不一致,监理人应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勘查人、设计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共同商定解决,并对治理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  5.3.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期间,监理人按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要求,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监测方案,并督促承包人按施工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如发现施工监测结果超过警戒值,监理人应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勘查人、设计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共同商定解决,并对治理方案进行相应调整或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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