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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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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9737115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88
  • 出版时间:2018-02-01
  • 条形码:9787519737115 ; 978-7-5197-3711-5

本书特色

  本次修订,重点吸纳全新的配套规定,精选近五年来*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旨在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增强案例的针对性。本书编写以实用、易用为原则,汇编体例如下:1.法律适用提要。本书皆由刑法领域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解读,且每个条文都提炼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3.配套法规解读。对与主体法重点条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解读,使观点更为鲜明、准确,语言更为通俗、精练,更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4.关联法规索引。详细列出与主体法条文相关联的法规的名目,方便读者查询使用。5.典型案例精选。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6.附录相关法规。书末收录一些与刑法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强了法律法规的相关性和实效性。

内容简介

本次修订,重点吸纳全新的配套规定,精选近五年来很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很高人民法院和很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旨在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增强案例的针对性。本书编写以实用、易用为原则,汇编体例如下:1.法律适用提要。本书皆由刑法领域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解读,且每个条文都提炼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3.配套法规解读。对与主体法重点条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解读,使观点更为鲜明、准确,语言更为通俗、精练,更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4.关联法规索引。详细列出与主体法条文相关联的法规的名目,方便读者查询使用。5.典型案例精选。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6.附录相关法规。书末收录一些与刑法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强了法律法规的相关性和实效性。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
第七条属人管辖
第八条保护管辖
第九条普遍管辖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规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执行方式及禁止令规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涉罪款物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逃汇罪
**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
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组织出卖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数量的计算原则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战时缓刑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的界定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8.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8.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8.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4.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4.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4.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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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郝英兵,1978年出生,汉族。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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