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209264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小16
- 页数:184
- 出版时间:2020-01-13
- 条形码:9787562092643 ; 978-7-5620-9264-3
内容简介
入选校庆系列丛书的三十五部作品印证了上海政法学院三十五周年的发展历程,也是中国一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五周年的内涵提升。儒家经典《大学》开篇即倡导:“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三十五年的刻苦,在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的野马浜,学校历经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和上海政法学院等办学阶段。三十五年的求实,上政人孜孜不倦地奋斗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为推动中国的法治文明、政治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与社会和谐而不懈努力。三十五年的开拓,上海政法学院学科门类经历了从单一性向多元性发展的过程,形成了以法学为主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学科布局日臻合理,学科交叉日趋完善。三十五年的创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上海政法学院学科建设与时俱进,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福祉献上累累硕果和片片赤诚之心!
目录
前言
总论部分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张舜栋
风险预防原则的要素、基础和地位探析/王琴玉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体系化分析/郁濠臣
分论部分
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不良影响及其国际法规制/陈钰
国际气候变化法律体制的新发展与中国的应对/常永辉
中国跨界大气污染防治的国际法视野/李超群
跨界地下水法的演进和发展/冯心颖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国际立法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牛秉儒
南极地区环境保护国际立法与制度研究/王之竹
WTO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规则及案例评析/吴雅菁
节选
《青年国际环境法评论》: 三、海洋环境污染防洽国际立法评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节点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性、基础性作用,以及公约制定前后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态度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发生的转变,因此下文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时间节点,对现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国际法体系和制度进行评析。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前的国际立法评析 1954年《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国际公约》对船舶溢油污染海洋问题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比如仅限于石油污染,没有规制其他类型的污染;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仅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责任。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并没有给予海洋环境保护太多的关注,所通过的《公海公约》只有第24条和第25条涉及海洋环境污染,对于陆源污染、倾倒污染未纳入其规制的范围。并且该公约要求各国参照国际上已有的相关条约来制定法律,可是参照哪些条约,参照其中的哪些规定,公约都未予以明确,给予缔约国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未能确定世界各国履行全面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终导致各缔约国只受到该公约很少的约束。 综上所述,由于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和危害还缺乏认识,或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故意为之,几乎所有条约都是局限于对单一污染源进行管制,没有覆盖所有污染源,尤其是在控制陆源污染和海上大气污染方面,并没有相关国际立法予以规制。而且由于责任体制不明确,因此其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析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海洋环境污染,其第十二部分设立的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专门章节,是**次尝试在全球参与的基础上,为确立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制定一个总框架,为国家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复杂而广泛的权力和职责体系,诸如控制污染、通过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全球和区域合作与援助、监测和环境评估、通知和介入以及国家责任等奠定了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一个权责总框架,不是针对特定污染进行规制的具体规范,它反映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由权力向责任的根本性转变。在此之前,各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以及以何种方法来规制海洋污染,而现在必须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来执行。该公约还开创了历史上的三个**次:**次确认国家有义务在控制污染、制定规则和标准、通报即将或实际的损害、进行研究和交换资料等方面进行全球和区域范围内的合作;**次确认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海洋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和科学援助;**次要求各国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环境评价,并定期向主管国际组织和所有缔约国进行报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不再是控制各国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管辖权,而是以控制、管制、执法、合作和责任义务为基础的新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各国实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原则和建议,以及实现更有效控制海洋污染的愿望的*具体和*广泛的表现。 另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该公约第十二部分第五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作为**百九十二条至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各缔约国需要履行的具体义务的一部分,实则并不具体。首先,针对海洋环境受到的来自大气层的污染几乎是一笔带过;其次,该节几乎所有条款都只是笼统地要求尽快建立国内法对污染源加以规制,对于如何规制,具体的标准又是什么,适用的范围等这些具体问题并未作出进一步规定。 ……
作者简介
何艳梅,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曙光学者,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水利学会水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环境法委员会委员,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发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环境法、水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水法的教学和研究。出版个人专著《中国水安全的政策和立法保障》《环境法的激励机制》《中国跨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跨国污染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等。代表性论文有China's practice on the non-navigational uses of transboundary waters: transforming diplomacy through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l(全英文)、《国际河流水资源公平和合理利用的模式与新发展》等,部分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先后主持并独立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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