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20年版
- ISBN:97875429642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1072页
- 出版时间:2020-04-01
- 条形码:9787542964212 ; 978-7-5429-6421-2
内容简介
本书的基本架构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特点进行设计的, 分为六部分。**部分提供综合性财务法规, 第二部分是预算相关法规, 第三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第四部分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第五部分是财务管理相关法规, 第六部分是财务监督与审计。
目录
**章 统驭性会计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2.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颁布)
第二章 综合性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法规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
3.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
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2006年颁布)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颁布)
6.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章 票据与发票管理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2.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颁布)
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正)
5.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颁布)
第四章 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颁布)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8年颁布)
3.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修订)
第二编 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与绩效相关法规
第五章 预算管理综合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
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颁布)
第六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关法规
1.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
2.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颁布)
3.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2017年颁布)
4.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18年修订)
5.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颁布)
6.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2019年修订)
第七章 决算管理相关法规
1.部门决算管理制度(2013年颁布)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2002年颁布)
3.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2016年颁布)
4.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2019年修订)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法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颁布)
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颁布)
3.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2018年修订)
4.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修订)
5.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2018年颁布)
6.关于下达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2019年修订)
7.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8.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2019年颁布)
9.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10.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2019年颁布)
11.关于调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的通知(2019年修订)
……
第三编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法规
第四编 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第五编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
第六编 监督与审计相关法规
节选
《(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页到*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人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后一行和下页**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人账。 (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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