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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的功能定位及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

集体诉讼的功能定位及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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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090588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48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62090588 ; 978-7-5620-9058-8

本书特色

《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民事诉讼数量逐年增加,“高通垄断案”、“奇虎360诉腾讯”、“锐邦诉强生”等经典案例,对中国乃至全球的反垄断执法与司法都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也标志着我国基本形成了“公共实施(行政立案 行政裁决)”和“私人实施(私人诉讼 法院裁决)”并存的“二元”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公共实施多为主动执法,“民不举,法也究”,但受制于执法资源,且受害者不能直接获赔;私人实施多为被动司法,“民不举、法不究”,且单个受害者损失微小,维权激励不足。总而言之,二元机制无法实现效率与公平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容。集体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体成员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集体成员提起的诉讼。通过“拟制原告、代表起诉、胜诉可获赔、败诉无损失”的制度设计,激励原告及其代表人、律师提起或参与诉讼,实现以弱(原告)胜强(被告)的目的。在“法律=激励”命题下,集体诉讼通过激励众多受害者共同提起诉讼,让侵害者吐出违法所得,以弥补“公共实施无精力”、“私人实施无动力”的不足。集体诉讼的功能是维护集体中个人利益的同时,客观上达到维护社会利益的效果,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协调相容。将集体诉讼应用于《反垄断法》实施中,通过建立原告拟制、明示退出制、律师激励与约束、垄断侵害计算、和解等特色机制构建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基于集体诉讼独特的功能定位,将反垄断法律实施机制从二元拓展成“公共实施—集体诉讼(集体实施)—私人实施”三元机制,三位一体、各具功能、不可替代、协调相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待反垄断集体诉讼发展成熟之际,相关理论和实践还可用于解决金融欺诈、食品安全、消费纠纷、环境保护等法律顽疾。《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民事诉讼数量逐年增加,“高通垄断案”、“奇虎360诉腾讯”、“锐邦诉强生”等经典案例,对中国乃至全球的反垄断执法与司法都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也标志着我国基本形成了“公共实施(行政立案 行政裁决)”和“私人实施(私人诉讼 法院裁决)”并存的“二元”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公共实施多为主动执法,“民不举,法也究”,但受制于执法资源,且受害者不能直接获赔;私人实施多为被动司法,“民不举、法不究”,且单个受害者损失微小,维权激励不足。总而言之,二元机制无法实现效率与公平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容。集体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体成员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集体成员提起的诉讼。通过“拟制原告、代表起诉、胜诉可获赔、败诉无损失”的制度设计,激励原告及其代表人、律师提起或参与诉讼,实现以弱(原告)胜强(被告)的目的。在“法律=激励”命题下,集体诉讼通过激励众多受害者共同提起诉讼,让侵害者吐出违法所得,以弥补“公共实施无精力”、“私人实施无动力”的不足。集体诉讼的功能是维护集体中个人利益的同时,客观上达到维护社会利益的效果,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协调相容。将集体诉讼应用于《反垄断法》实施中,通过建立原告拟制、明示退出制、律师激励与约束、垄断侵害计算、和解等特色机制构建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基于集体诉讼独特的功能定位,将反垄断法律实施机制从二元拓展成“公共实施—集体诉讼(集体实施)—私人实施”三元机制,三位一体、各具功能、不可替代、协调相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待反垄断集体诉讼发展成熟之际,相关理论和实践还可用于解决金融欺诈、食品安全、消费纠纷、环境保护等法律顽疾。

内容简介

《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民事诉讼数量逐年增加,“高通垄断案”、“奇虎360诉腾讯”、“锐邦诉强生”等经典案例,对中国乃至优选的反垄断执法与司法都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也标志着我国基本形成了“公共实施(行政立案+行政裁决)”和“私人实施(私人诉讼+法院裁决)”并存的“二元”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公共实施多为主动执法,“民不举,法也究”,但受制于执法资源,且受害者不能直接获赔;私人实施多为被动司法,“民不举、法不究”,且单个受害者损失微小,维权激励不足。总而言之,二元机制无法实现效率与公平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容。

目录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三、核心概念界定 四、本书对已有研究的补充和突破 五、研究内容 六、研究思路 七、本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上篇 反垄断法二元实施帆制的相关问题 **章 我国反垄断公共实施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的现状 二、我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的相关问题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功能定位 四、“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的数额认定 第二章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现状 二、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不足 三、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功能定位 第三章 从二元机制的不足来看集体诉讼的必要性 一、从公共实施的不足来看集体诉讼的必要性 二、从私人实施的不足来看集体诉讼的必要性 中篇 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的构建 第四章 集体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法律=激励”命题的应用 一、“法律=激励”——一个法理经济学命题 二、“法律=激励”命题在集体诉讼中的体现 三、集体诉讼的功能定位 第五章 集体诉讼在反垄断法领域的应用 一、集体诉讼与反垄断法功能的契合 二、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的构建 第六章 集体诉讼与二元实施机制的衔接——基于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的执法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反垄断罚款数额影响因素的国际比较与文献综述 二、理论假设与模型设计 三、数据来源及说明 四、实证分析与计量结果 五、稳健性检验 六、进一步分析与建议 第七章 集体诉讼与二元实施机制的衔接——基于网约车的行业分析 一、中国网约车现有监管制度的不足 二、网约私家车监管中争论焦点辨析 三、域外网约私家车监管模式借鉴 四、中国网约私家车的监管路径构建 第八章 集体诉讼与二元实施机制的衔接——基于银行卡的行业分析 一、国内外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垄断案件概述 二、“弃联走宝”事件引发的银联涉嫌垄断案 三、“弃联走宝”事件中的纵向限制问题 四、银行卡支付清算市场反垄断的法律建议 下篇 反垄断法三元实施帆制的木勾建与应用 第九章 反垄断法三元实施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反垄断法三元实施机制的法益诉求 二、反垄断法三元实施机制的适用范围 三、反垄断法三元实施体制的组合适用 四、反垄断法三元实施体制的相互衔接 第十章 反垄断三元实施机制下对反垄断经典案例的再分析 一、《反垄断法》适用问题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新原则 三、单一产品认定的新标准 四、引入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 第十一章 反垄断三元实施机制下对医药行业案例的再分析 一、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协调——以“维C垄断案”为例 二、独家交易与反垄断规制——以“迈蓝垄断案”为例 第十二章 反垄断三元实施机制下对知识产权领域案例的再分析 一、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以“高通垄断案”为例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以“华为系列案”为例 第十三章 反垄断三元实施机制下对互联网行业案例的再分析 一、搜索引擎行业与网络中立——以“谷歌案”为例 二、网约车与经营者集中申报——以美国优步(Uber)收购和被收购为例 三、数字经济与算法合谋——以“美国诉戴维·托普金斯案”为例 四、数据滥用与隐私保护——以“美国脸书用户数据泄露事件”为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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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冯博,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律经济分析与政策评价中心副主任。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博士后基金一等资助等十余项。在《经济研究》、《中国工业经济》等期刊发表作品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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