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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法律法规汇编

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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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2411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83
  • 出版时间:2020-04-01
  • 条形码:9787510224119 ; 978-7-5102-2411-9

内容简介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自治区司法厅梳理了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编辑成《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法律法规汇编》,共收录了截至2020年2月从公开渠道搜集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个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

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
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
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三、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四、部门规章
五、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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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法律法规汇编》: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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