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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

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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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047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148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21610475 ; 978-7-5216-1047-5

本书特色

一是理论性强,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强调要站在立法者的高度对重点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进行解读,列明法条的来源,有何修改、补充或者创新,说明立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争议点,确保读者领会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 二是实用性强,本书的编写人员主要是全国各级法院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民商事审判法官,也有其他从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人员参加,作者们将法学理论和办案实践相结合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并指明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确保解读的司法实用性; 三是简明扼要,本书把条文解读的重点放在阐述立法背景、立法意义及如何理解适用上,力求让读者在*短时间内领悟条文精髓,既节省阅读时间又能实现学习目的。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对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相对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有实质修改的条文以及创新性条文进行专业实用的阐释,从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对重点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如何理解与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度和有针对性的解读,以帮助读者快速、精准把握民法典修改的核心问题。本书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组织编写;参编人员主要是全国各级法院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民商事审判法官,也有其他从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本书内容非常不错、解读精辟,以条文为单元,选取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重大修改和具创新性的规定进行重点解读,接近承袭旧法或者仅出于立法严谨和统一考虑的文字修改不纳入解读范围。本书共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编,选取了《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的300余个条文进行详细解读,体例清晰、重点突出,以期为民法典出台后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

目录

上册

第二编物权

概述

凡例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表决要求】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归属】

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的关系以及执行政府应急处置措施和配合工作的义务】

第八章占有

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期限及顺位】

第三百二十二条【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权归属及赔偿补偿规则】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一般规定】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及其内容】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流转】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的效力限制】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对抗效力的例外】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物的处分】

第四百一十四条【抵押权受偿顺位】

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价款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十八章质权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约定的效力】

第四百四十一条【汇票等质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应收账款质权】

第三编合同

概述

凡例

**分编通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电子合同的成立】

第四百九十四条【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概念及成立】

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行为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与报批义务相关条款的独立效力】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行为追认无权代理合同】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及选择权的转移】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及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的含义与类型】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的含义、类型与发生原因】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内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所生事项的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单方自愿代为履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的转让】

第五百四十七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增加履行费用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权人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四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的成立及其效力】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取回】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的免除】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第五百八十九条【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与过错相抵】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

第六百一十八条【减免特约】

第六百二十二条【约定检验期间过短】

第六百二十三条【外观检验拟制】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保留的物权效力】

第六百四十二条【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回赎权及出卖人出卖权】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未约定利息的处理】【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附从性】

第六百八十三条【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定义及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高额保证】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务变更后的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的承担】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转移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主债权怠于行使与一般保证人的免责】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保证人拒绝履行权】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六条【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负担租赁物修缮义务时承租人的权利及除外情形】

第七百一十七条【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转租的效力】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

第七百二十四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七百二十六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第七百二十七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出卖人的通知义务】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的后果】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七百四十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情形】

第七百四十二条【索赔权行使与租金给付义务】

第七百四十三条【出租人妨碍索赔的法律责任】

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妨碍租赁物占有使用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一条【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四条【出租人、承租人均可解约的情形】

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影响而解约的后果】

第七百五十六条【因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

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的期满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支付留购款后租赁物的归属】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定义】

第七百六十三条【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六十六条【有追索权保理】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

第八百零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与完成人的优先受让权】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第八百七十六条【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准用性规定】

第八百八十六条【工作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第九百四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原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及责任承担】

第九百五十条【原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及费用请求权】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跳单违约】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的定义】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请求报酬】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禁止】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合同的终止】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的处理】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的管理利益】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的通知与接受指示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的报告和交付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

下册

第四编人格权

概述

凡例

**章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调整对象】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的类型】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的专属性】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标志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行为禁令/禁令制度】

第九百九十八条【侵权责任的确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千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

**千零六条【人体捐献】

**千零七条【禁止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买卖】

**千零八条【医学人体试验】

**千零一十条【禁止性骚扰】

**千零一十一条【行动自由以及非法搜查】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

**千零一十四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千零一十五条【姓氏的选取】

**千零一十六条【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变更效力】

**千零一十七条【姓名权、名称权保护规定的参照适用】

第四章肖像权

**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千零二十一条【肖像使用条款的解释】

**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期限】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的权能及客体】

**千零二十五条【名誉权侵权抗辩及例外】

**千零二十六条【合理核实义务】

**千零二十七条【作品与名誉权侵权】

**千零二十八条【失实报道更正权】

**千零二十九条【信用评价异议权】

**千零三十一条【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

**千零三十三条【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

**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情形】

**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第五编婚姻家庭

概述

凡例

**章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

第二章结婚

**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千零六十条【家事代理权】

**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第四章离婚

**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千零七十八条【协议离婚的条件】

**千零七十九条【诉讼外调解与诉讼离婚】

**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与子女抚养】

**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收养

**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

**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

**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

**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

**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

**千一百一十三条【无效收养行为】

第六编继承

概述

凡例

**章一般规定

**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

**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和恢复】

第二章法定继承

**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千一百五十九条【税款缴纳、债务清偿与必留份】

**千一百六十三条【多种继承方式并存的债务清偿】

第七编侵权责任

概述

凡例

**章一般规定

**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

**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被侵害损失计算方式】

**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千一百八十六条【双方均无过错时的损失分担】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千一百八十九条【监护职责委托后的责任承担】

**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

**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责任】

**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责任】

**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一般规则】

**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规则】

**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规则】

**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承担】

**千二百零一条【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第四章产品责任

**千二百零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及侵权责任承担】

**千二百零七条【产品侵权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运营的责任主体】

**千二百一十二条【擅自驾驶的责任主体】

**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的责任主体】

**千二百一十六条【逃逸的赔偿责任】

**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千二百一十九条【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

**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千二百二十三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千二百二十九条【无过错责任】

**千二百三十一条【数人侵权责任份额的确定】

**千二百三十二条【惩罚性赔偿】

**千二百三十四条【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千二百三十五条【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失和费用的范围】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千二百四十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千二百四十四条【赔偿限额】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千二百四十六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千二百五十六条【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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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必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丛书、《*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丛书、《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等著作5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300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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