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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规范丛书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实务规范(第三版)

很高人民法院审判实务规范丛书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实务规范(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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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星价¥157.0 定价¥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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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2705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372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10927058 ; 978-7-5109-2705-8

内容简介

两年来,民商事法律、司法解释不断立改废,故现重新修订出版第三版

目录

上册:
**部分 民事
一、总则
二、物权
(一)综合
(二)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
三、合同
(一)综合
(二)买卖合同
(三)借款合同
(四)保证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七)建设工程合同
(八)运输合同
(九)技术合同
(十)物业合同
(十一)合伙合同
(十二)旅游合同
四、人格权
五、婚姻家庭
六、继承
七、侵权责任
八、劳动、人事争议
九、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第二部分 商事
一、公司、企业
二、破产、清算
三、证券、期货
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五、存款、信用证、独立保函
六、票据
七、保险
八、海事、海商

下册: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
四、植物新品种权
五、反不正当竞争
六、反垄断
七、其他

第四部分 民事诉讼
一、综合
二、起诉和受理
三、管辖
四、审判组织
五、回避
六、诉讼参加人
七、证据
八、期间、送达
九、调解
十、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十二、**审普通程序
十三、简易程序
十四、第二审程序
十五、审判监督程序
十六、特别程序和督促程序
十七、执行程序
十八、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二)涉台民事诉讼程序
十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二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二十一、仲裁
二十二、公证

附录
展开全部

节选

  《*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实务规范(第三版 套装上下册)》: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款**项的规定。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款、第二十三条**款**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  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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