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0921893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81
- 出版时间:2020-08-01
- 条形码:9787509218938 ; 978-7-5092-1893-8
本书特色
■聚焦建筑一线实务 十多家建筑企业提供素材、参与编写 ■全流程全方位梳理 突出建筑业增值税、所得税等易错问题 ■1 8 3个典型案例分析 助力企业对照参考、准确处理涉税业务 ■税收政策对应会计处理 助力税务人员高效征收管理、稽查检查 ■专门提示特殊事项处理
内容简介
建筑企业全流程全税种实务操作与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设立、投资、利润分配及清算业务 ■建筑企业取得收入的增值税处理业务 ■建筑企业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业务 ■建筑企业各项施工成本支出业务 ■建筑企业职工薪酬及人工费用涉税业务 ■建筑企业各项管理支出(间接费用)涉税业务 ■建筑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及租赁涉税业务 ■建筑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抵扣等涉税业务
目录
第1章 建筑企业设立、投资、利润分配及清算业务
1.1企业开办涉税业务
1.1.1企业成立的条件及涉税征管
1.1.2企业开办费的涉税处理
1.1.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支出的涉税处理
1.1.4企业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1.1.5企业营业账簿(实收资本)印花税的处理
1.1.6企业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贴花)的处理
1.2企业创立(或接受投资)的涉税业务
1.2.1企业接受现金投入的涉税处理
1.2.2企业设立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的印花税处理
1.2.3企业接受实物投资的涉税处理
1.2.4企业接受房屋、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涉税处理
1.2.5企业接受房屋投资后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处理
1.2.6企业接受个人股东实物出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3企业投资的涉税业务
1.3.1企业以货物投资的涉税处理
1.3.2企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涉税处理
1.3.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1.4企业利润分配涉税业务
1.4.1企业分配利润时的涉税处理
1.4.2企业分配利润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4.3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使用的涉税处理
1.5企业注销清算涉税业务
1.5.1企业注销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5.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5.3企业注销清算期间的确定
1.5.4企业清算中处置房屋的增值税计算
1.5.5企业清算中处置设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算
1.5.6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的计算
1.5.7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与以往亏损的处理
1.5.8企业清算所得的分配
第2章 建筑企业取得收入的增值税处理业务
2.1建筑业总税目及基本业务
2.1.1“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目的基本规定
2.1.2“建筑服务”税目增值税税率的确定
2.1.3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的确定
2.1.4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2.1.5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申报纳税地点的确定
2.1.6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2.1.7建筑企业总公司(总机构)与分公司(包括项目部等分支机构)增值税业务处理
2.1.8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前提条件(认证)
2.2建筑业增值税计税方法
2.2.1“建筑服务”税目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处理
2.2.2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处理
2.2.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2.2.4对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与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不一致的处理
2.2.5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增值税处理
2.2.6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2.2.7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2.2.8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且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增值税处理
2.2.9建筑企业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2.2.10建筑工程采取分包的增值税处理
2.3建筑业税目各子目的增值税业务
2.3.1“工程服务”税目的增值税处理
2.3.2“安装服务”税目的增值税处理
2.3.3“修缮服务”税目的增值税处理
2.3.4“装饰服务”税目的增值税处理
2.3.5“其他建筑服务”税目的增值税处理
2.4建筑企业其他税目的增值税业务
2.4.1建筑企业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处理
2.4.2建筑企业出租设备的增值税处理
2.4.3建筑企业出租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2.4.4建筑企业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2.5其他各类涉及建筑业的增值税业务
2.5.1混合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2.5.2兼营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2.5.3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计税价格(销售额)明显偏低的处理
2.5.4建筑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处理
2.5.5建筑企业取得进项税额可抵扣与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处理
第3章 建筑企业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业务
3.1建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3.1.1建筑企业收入核算(确认)简述
3.1.2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
3.1.3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收入及成本确认原则
3.1.4建设工程当年完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3.1.5建设工程当年完工企业无法及时收到款项的涉税处理
3.1.6建设工程跨年度完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3.1.7建设工程含分包业务的跨年度完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3.1.8建筑企业跨年度项目在年底确认收入的涉税处理
3.1.9建筑企业按预收账款确认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3.1.10建筑企业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3.1.1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3.1.12视同销售建筑服务的处理
3.1.13建筑企业取得非货币资产的涉税处理
3.2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
3.2.1企业设备租赁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
3.2.2企业房屋租赁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
3.2.3企业销售材料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
3.3营业外收入的确认
3.3.1企业发生资产盘盈、盘亏的涉税处理
3.3.2企业处置设备等固定资产取得收入的处理
3.3.3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处理
3.3.4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涉税处理
3.3.5企业政策性搬迁取得补偿的涉税处理
3.3.6企业收取或支付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第4章 建筑企业各项施工成本支出业务
4.1原材料等涉税业务
4.1.1企业购买建筑材料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处理
4.1.2企业购进建筑材料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1.3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已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且未付款的涉税处理
4.1.4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1.5企业委托加工取得建筑材料的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1.6投资者投入建筑材料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1.7企业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1.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1.9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4.1.10企业发生原材料损失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1.11企业自制材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4.1.12盘盈、盘亏原材料的处理
4.1.13企业发出(耗用)原材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4.2机械设备及使用费涉税业务
4.2.1企业签订购买设备合同的印花税处理
4.2.2企业外购不需要安装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2.3企业外购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2.4企业自行建造非标设备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2.5企业使用自有施工机械设备的会计、企业所得税处理
4.2.6企业租赁施工机械设备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2.7企业签订租赁(经营性)合同的印花税处理
4.2.8企业融资租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2.9企业机械设备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4.2.10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机械设备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2.11企业机械设备报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3其他工程施工成本涉税业务
4.3.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
4.3.2企业周转材料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4.3.3企业自建的临时设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4.3.4使用临时设施的房产税缴纳
4.3.5预提(暂估)施工成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5章 建筑企业职工薪酬及人工费用涉税业务
5.1工资薪金涉税业务
5.1.1企业所得税中的“合理工资薪金”及“工资薪金总额”的概念
5.1.2企业支付员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5.1.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预扣处理
5.1.4企业支付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5.1.5企业集团委派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5.1.6企业支付临时劳务用工费用的涉税处理
5.2人工费用涉税业务
5.2.1企业自行招聘(施工)人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5.2.2企业支付劳务用工费用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5.2.3企业以劳务分包方式支付人工费用(劳务费用)的涉税处理
5.2.4建筑企业在异地承担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5.3福利费支出涉税业务
5.3.1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5.3.2企业用实物支付“职工福利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5.3.3企业内部食堂支出费用的处理
5.3.4企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5.3.5企业发放福利性补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
5.3.6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防寒费)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
5.3.7企业支付(报销)员工旅游费用的涉税处理
5.3.8企业员工报销医疗费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
5.3.9企业支出误餐补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
5.3.10视同工资薪金的误餐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5.3.11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
5.4各类社保支出涉税业务
5.4.1“五险一金”支出的涉税处理
5.4.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
5.4.3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处理
5.4.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支出的涉税处理
5.4.5企业为员工办理免税之外的各项保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时点
5.4.6企业为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退保后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5.4.7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5.4.8个人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5.4.9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第6章 建筑企业各项管理支出(间接费用)涉税业务
6.1各项管理费用(间接费用)支出涉税业务
6.1.1企业核算的管理费用包括的内容
6.1.2企业统一着装费用支出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6.1.3企业直接发放服装补贴的涉税处理
6.1.4企业“劳保用品”支出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6.1.5企业“劳保用品”支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6.1.6私车公用业务的涉税处理
6.1.7企业员工收取“私车公用”租赁费的涉税处理
6.1.8企业支付员工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
6.1.9员工使用企业通讯工具产生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1.10企业支付员工差旅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6.1.11企业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1.12企业日常各项费用支出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选择
6.1.13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6.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涉税业务
6.2.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范围
6.2.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2.3企业支付职工教育经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6.3工会经费支出涉税业务
6.3.1工会经费的来源渠道
6.3.2工会会员享受工会给予各种优惠待遇和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6.3.3工会经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3.4工会经费支出入账凭证规定
6.4党团组织活动经费支出涉税业务
6.4.1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开支的范围及标准
6.4.2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及不足的处理
6.4.3非公有制企业党团组织活动经费的计算依据及标准
6.4.4非公有制企业党团组织活动经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5业务招待费支出涉税业务
6.5.1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5.2企业业务招待费中礼品支出(单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6.5.3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个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6.5.4企业各种活动中的礼品支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6.5.5企业购买礼品卡支出的涉税处理
6.5.6企业购买购物卡支出记入相关费用科目的时点
6.6广告宣传费支出涉税业务
6.6.1企业广告合同的印花税处理
6.6.2企业广告宣传物品(礼品)支出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6.6.3企业广告宣传物品(礼品)支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6.7财务(借款)费用涉税业务
6.7.1银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处理
6.7.2建筑企业借款垫资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7.3建筑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6.7.4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6.7.5企业向外出借资金取得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6.7.6企业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6.7.7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7.8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8公益捐赠涉税业务
6.8.1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的原则
6.8.2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的类型
6.8.3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的渠道
6.8.4负责接受捐赠事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资格认定
6.8.5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
6.8.6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的范围
6.8.7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的财务处理
6.8.8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8.9公益性捐赠支出政策变化后企业以前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处理
6.8.10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票据
6.8.11企业将购买的货物对外公益性捐赠的增值税处理
6.8.12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的特定事项处理
6.8.13企业对外公益性捐赠的印花税处理
第7章 建筑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及租赁涉税业务
7.1固定资产(房屋)涉税业务
7.1.1企业购置房屋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7.1.2企业购置房屋涉及的其他税种处理
7.1.3企业购置的毛坯房屋初次装修费用的涉税处理
7.1.4企业自有房屋后续装修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7.1.5企业自有房屋后续大修更换设备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7.1.6企业自有房屋后续大修更换设备的房产税计税原值处理
7.2企业处置房屋的涉税处理
7.2.1企业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7.2.2企业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自建房屋的增值税处理
7.2.3企业转让旧房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7.2.4企业转让不动产无法提供取得时发票的处理
7.2.5企业转让旧房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处理
7.2.6企业处置(转让)房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
7.3企业出租、承租房屋的涉税业务
7.3.1企业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增值税处理
7.3.2企业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7.3.3企业出租房屋涉及的其他税种的处理
7.3.4企业出租房屋的折旧处理
7.3.5企业承租房屋支付房屋租赁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7.3.6企业支付房屋租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7.3.7企业对租入房屋的装修费支出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7.3.8企业向个人(自然人)租赁房屋的涉税处理
7.3.9企业承租(出租)的房屋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7.4其他各项资产租赁涉税业务
7.4.1设备(包括运输工具)租赁合同的印花税计算
7.4.2企业租用运输工具支付租赁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7.4.3企业出租机械设备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7.4.4企业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进项税额处理
第8章 建筑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抵扣等涉税业务
8.1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
8.1.1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
8.1.2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8.1.3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条件
8.2纳税人自开增值税发票
8.2.1建筑业纳税人开票选择的商品编码
8.2.2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未按规定选择正确编码的处理
8.2.3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点
8.2.4建筑企业授权第三方施工企业开票的处理
8.2.5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行业)
8.2.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规定
8.2.7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8.3发票开具中的各项相关业务
8.3.1开具(或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要点
8.3.2建筑企业购买工程材料时发票编码的注意事项
8.3.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8.3.4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
8.3.5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
8.3.6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开具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
8.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
8.3.8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8.3.9企业销售或购买单用途卡增值税发票开具处理
8.3.10企业销售或购买多用途卡开具或接受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8.3.11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处理
8.3.12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处理
8.3.13建筑企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处理
8.3.14建筑企业出租施工设备时配备操作人员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处理
8.4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相关处罚
8.4.1利用他人虚开发票偷税的处理
8.4.2从第三方等取得发票偷税的处理
8.4.3利用他人虚开或从第三方等取得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的处理
8.4.4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等构成犯罪的处理
8.4.5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不符的处理
8.4.6纳税人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处理
8.4.7购货方明知发票有问题仍接受并使用的处理
8.4.8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的处理
8.4.9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处理
8.4.10进项税款得到抵扣前知道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处理
8.4.11非法票据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
8.4.1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各项票据,且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对方)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票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8.4.13无法重新从销售方(对方)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各项票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8.4.14利用(取得)他人(第三方)虚开的发票,且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8.4.15利用(取得)他人(第三方)虚开发票,且无法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8.4.16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凭证的情形
8.4.17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等在以后年度取得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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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建设工程当年完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的相关规定精神,对于在一个纳税期内完工的建筑项目,因为完工验收后,与项目(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建设方(发包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同时,合同收入的金额已经准确计量,已发生的合同成本也可以进行准确可靠的核算。因此,建筑企业在一个纳税期内完工的建筑项目,应在当年确定收入。 对于“一个纳税期”的确定,一般应按照公历年度,即以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一项销售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实现的判断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与增值税发票开具孰先原则。 对于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采取预缴增值税制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3-1 建筑企业当年完工项目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A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一个材料仓库。项目工期: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10日。合同价款110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9%。约定开工后10天内支付工程款44万元,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61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质保金(尾款)5万元,待质保期3个月结束并经验收后支付。该项目无甲供材。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6月竣工结算并验收,工程实际发生成本70万元。A公司相关处理如下: 1.增值税处理。 (1)2019年4月份收到预付工程款44万元,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应预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等其他各项略)。 销售额:44÷(1+9%)=40.37(万元); 预缴增值税:40.37×2%=0.81(万元)。 【提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2019年6月结算价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A公司按照全额(包括质保金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额:110÷(1+9%)=100.92(万元); 销项税额:100.92×9%=9.08(万元)。 (3)假定2019年6月份,A公司认证可抵扣进项税额7万元,其他销项税额12万元。 应缴增值税:12+9.08-7=14.08(万元); 实际应缴增值税:14.08-0.81=13.27(万元)。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2019年4月份收到预付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44 贷:预收账款44 (2)4月收到预付工程款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0.81 贷:银行存款0.81 (3)施工期间实际发生施工成本、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等)70 (4)6月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价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预收账款44 应收账款66 贷:工程结算100.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8 (5)5月份确定合同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7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92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92 (6)5月份合同完工。 借:工程结算100.92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 ——合同毛利30.92 (7)6月份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61 应收账款——质保金5 贷:应收账款66 (8)9月份收到质保金。 借:银行存款5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5 【提示】上述案例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改编,目的是突出相关涉税要点,例如预缴增值税、全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建筑企业(或项目)对工程款没有采取预收账款(不采用“预收账款”科目)方式,而是采取“应收账款”(采用“应收账款”科目)方式,在日常处理时,如果收取的款项符合预收账款性质的,仍然要按照政策规定处理。 3.1.5建设工程当年完工企业无法及时收到款项的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的相关规定精神,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工的建筑项目,应当在当年确定收入。 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建设单位(发包方)结算资金不到位或者其他各种原因,经常无法及时收取结算资金,以致需要先期垫付全部或部分资金,在年终时没有及时收到工程款(或在第二年实际取得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仍应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在当年确认收入。 对于企业*终无法收取的工程款,应按照资产损失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收款的损失,属于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可以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除需要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外,对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属于诉讼案件的、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等等,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还需要出具专项报告。 对于没有及时取得款项的增值税处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即“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与增值税发票开具孰先原则。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是否*终取得工程款不是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的条件,只要达到纳税义务发生的节点,就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案例3-2 建设项目完成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工程款的涉税及会计处理 A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一个车间的土建部分。项目工期: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10日。合同价款60万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9%。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款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无甲供材。假定项目按期完工,工程实际发生成本45万元。假设截至2019年12月31日,A公司尚未收到工程款,A公司相关涉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1.涉税计算。 2019年7月,按照合同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销售额:60÷(1+9%)=55.05(万元); 销项税额:55.05×9%=4.95(万元)。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或项目完成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60 贷:工程结算5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5 (2)日常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等)45 (3)7月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45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05 贷:主营业务收入55.05 (4)项目完工结算。 借:工程结算55.05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 ——合同毛利10.05 上述应收账款60万元,到年底A公司还没有收到,因此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如果该笔应收账款长期拖欠,形成资产损失,应依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处理。
作者简介
董 宏 在税务系统从事税政、稽查一线工作近三十年,业务上擅长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税务稽查。从事税务稽查工作以来,完成涉案税款千万元以上稽查案件十余起。在业务理论探讨上,主编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检查实用攻略》《房地产企业全流程全税种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操作实务与案例》《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分析及会计处理》等实务图书,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 晏慎友 北京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核心成员,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合伙人,江苏科技厅高新技术认定财务专家库成员,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兼职硕士生校外导师。从事税务咨询服务工作二十余年,常年为二十多户国内大中型建筑企业提供财税服务。 施玉明 金象国际集团副总裁,曾长期从事税务稽查一线工作,擅长房地产企业涉税业务及检查,在税务生涯中完成过二十多起涉案税款在千万元以上的稽查案件。在企业任职后,主持集团层面的财税、投资管理等工作,兼具在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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