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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9集)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9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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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2110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35页
  • 出版时间:2020-08-01
  • 条形码:9787521612110 ; 978-7-5216-1211-0

本书特色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是*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工作出版发行的*一的综合指导性图书。丛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本集增设“热点聚焦:涉疫情防控行政审判问题”专题栏目,针对今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一系列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的法律问题收录专家学者的理论文章,紧跟时事热点,具有指导意义。

内容简介

本丛书由*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织编写, 及时刊登行政审判的*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 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 行政法及行政审判的调硏信息及成果等内容, 设有“大法官论坛”“理论探索”“案例分析”“实务争吗”“调查研究”“司法文件”等专题栏目。本册增设“热点聚焦: 涉疫情防控行政审判问题”专题栏目, 针对今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一系列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的法律问题收录专家学者的理论文章, 紧跟时事热点, 具有指导意义。

目录

【高端论坛】

 司法谦抑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黄永维 郭修江

【热点聚焦:涉疫情防控行政审判问题】

 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 审理涉疫情防控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邱建民 廖希飞

 变化而非弱化:应急行政司法审查理念之转变殷 勤

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疫情防控政府通告的思考

薛 峰 赵 锋 肖 克

 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及其相关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探析黄 瑶 邱兴琼 叶署铭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命令和措施司法审查问题研究刘 颖 蔡雅婷

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实践适用探析

——以不当疫情防控事件为切入点卢 瑜

【案例分析】

 举报类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的审查

——陈某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罗 霞

 限购政策不能作为剥夺被拆迁人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依据

——薛某才诉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案周凯贺

被告适格的举证责任及原告多列级别管辖不同被告的处理方式

——陈某琴、周某芳诉温州市人民政府等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危辉星 杨世民

 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章的“红蓝之争”

——以郑某诉工信部政府信息公开案为视角李 茜

【调查研究】

 行政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研究李雪春 高宏亮

 单方解除行政协议行政行为之司法审查

——结合全国149起案例及《行政协议专项解释》的规定展开孙焕焕

 山东法院行政判决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实务探讨:疫情防控期间价格执法问题】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

 疫情期间哄抬价格查处指导意见解读丁茂中

 新冠肺炎疫情时期涉价格执法类行政案件的司法分析及应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调研组

 疫情防控时期哄抬物价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建议高景言

【司法文件】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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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和救济,*终达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行政诉讼首先体现的是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通过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这一点,与同为公法诉讼的刑事诉讼极为相近。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人民法院通过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减少犯罪,从而达到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尤其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但是,与此同时也非常强调少用、慎用刑罚手段,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事实上,在行政诉讼法领域,世界各国在强调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同时,亦特别强调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尊重,不能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司法谦抑,如何处理好监督和谦抑的关系,始终是司法实践不易把握的难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谦抑原则 司法谦抑,也称司法克制,是指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隐忍、克制行使司法权力的冲动,尊重社会自身的净化作用,尊重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的方式、幅度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司法谦抑原则*早由刑法学界提出,后被宪法、行政法学界借鉴。刑法谦抑性原则主要是指,如果一项犯罪行为,能够根据相应的规则采用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甚至是批评教育、道德谴责等方式进行处理的,尽可能使用非刑法的其他手段进行处理,要*大限度地避免使用刑罚手段。在此基础上,我国刑事审判中又延伸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事实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谦抑原则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要求在是否采用刑罚手段上要保持克制,即便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罚制裁的,也要宽严适度,罪刑相当。 行政诉讼中,司法谦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克制司法权对行政权干预的冲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底线,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尽可能尊重行政机关的抉择,确保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得到实际实施,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法、高效、有序运转。 行政诉讼中司法为什么要坚持谦抑原则,主要理由有:**,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决定,行政诉讼中司法必须遵守谦抑原则。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法律规定行政权受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如果两种国家权力之间没有边界,司法权就会代替行政权,成为行政权之上的行政权。保持审判权的谦抑,是防止两种国家权力混同的基本要求。第二,司法权的性质和地位决定,行政诉讼中司法必须遵守谦抑原则。国家设立审判权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而设立行政权的目的则在于实现国家有效管理。两相比较,审判权的性质和地位显然要弱于行政权。如果在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司法机关不遵守谦抑原则,将无力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行政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决定,行政诉讼中司法必须遵守谦抑原则。现代行政管理的专业技术性越来越强。司法机关是法律方面的行家里手,但是在涉及行政管理专业技术领域则完全是外行。在此情形下,司法不得不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保持谦抑的态度。第四,行政诉讼法本身要求,行政诉讼中司法必须遵守谦抑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合理性问题,司法必须保持谦抑;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判决方式变更权有限,仅限于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形下,才享有作出变更判决的权力。行政诉讼法对审判权监督行政权,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适格被告、起诉期限、起诉前置条件等受理条件上,作出远远多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限制;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审理强度方面,也作出不同于其他诉讼的许多限定;在判决方式上实行判决方式法定化,明确限定法官的裁判权。这些都体现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谦抑原则。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中国的*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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