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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文件及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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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092940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50
  • 出版时间:2020-10-26
  • 条形码:9787510929403 ; 978-7-5109-2940-3

内容简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毫不松懈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制定出台系列司法服务保障举措,指导各级法院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法治轨道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促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确保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文件汇编》由*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撰稿,主要分为三大部分。**部分,前言。主要反映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工作情况。第二部分,主文。主要反映*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公开发布的9个司法政策文件。第三部分,附录。主要内容为我院发布的三批26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和31个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目录

前言
**部分 司法文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2020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发[2020]7号2020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
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法[2020]49号2020年2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
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法发[2020]12号2020年4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20]16号2020年5月1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法发[2020]17号2020年5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法发[2020]20号2020年6月8日)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20]182号2020年7月1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
开放的指导意见
(法发[2020]37号2020年9月25日)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
一、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26个)
**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1: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
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案例8: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
第三部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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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文件汇编》: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百四十条、**百四十一条、**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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