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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19年1月-12月)(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19年1月-12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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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2523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983
  • 出版时间:2020-09-01
  • 条形码:9787521612523 ; 978-7-5216-1252-3

本书特色

收录2019年度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权威准确!

内容简介

本汇编逐年出版,每年1册,收录2019年公布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修改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行政法规修改决定和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发、国办发文件。本书按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分类。

目录

编辑说明(1)

宪法相关法

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立法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民法商法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

总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 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019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公布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9年2月27日 国发〔201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2019年3月1日 国办发〔2019〕9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2019年3月29日 国发〔2019〕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9年4月17日 国办发〔2019〕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9年5月1日 国办发〔2019〕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2019年5月7日 国办发〔2019〕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9年8月1日 国办发〔2019〕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

(2019年12月3日 国办发〔2019〕5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年12月26日 国办发〔2019〕5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12月30日 国办发〔2019〕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12月31日 国办发〔2019〕58号)

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2019年3月29日 国办发〔201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4月17日 国办发〔2019〕15号)

退役军人事务

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司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人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

(2019年11月1日 国办发〔2019〕48号)

民族事务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2019年9月24日 国发〔2019〕20号)

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9年1月9日 国办发〔2019〕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1月24日 国发〔201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2019年5月18日 国办发〔2019〕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9年6月11日 国办发〔2019〕29号)

科学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化、旅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

(2019年8月12日 国办发〔2019〕41号)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2019年10月7日 国发〔2019〕22号)

体育

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

(2019年6月24日 国发〔2019〕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

(2019年6月24日 国办发〔2019〕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

(2019年8月10日 国办发〔2019〕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9年9月4日 国办发〔2019〕43号)

卫生医药、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9年1月1日 国办发〔2019〕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

(2019年1月16日 国办发〔201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2019年5月23日 国办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

(2019年7月9日 国办发〔2019〕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9年7月19日 国办发〔2019〕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2019年9月25日 国办发〔2019〕47号)

城乡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年3月13日 国办发〔2019〕11号)

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2019年6月16日 国办发〔201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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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宪法相关法 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 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二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 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 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

作者简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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