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00875161
- 装帧:一般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04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00875161 ; 978-7-5008-7516-1
内容简介
本书以本编概述、新法解读、要点分析、知识问答为主线,梳理出与职工密切相关的热点、焦点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读,并附以自测题等内容。本书作为部民法典的职工学习问答,对于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学习、宣传、遵守、维护民法典,推动形成遵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起到积极作用。
目录
目录:
**编 总则
本编概述
新法解读
要点分析
知识问答
第二编 物权
本编概述
新法解读
要点分析
知识问答
第三编 合同
本编概述
新法解读
要点分析
知识问答
第四编 人格权
本编概述
新法解读
要点分析
知识问答
第五编 婚姻家庭
本编概述
新法解读
要点分析
知识问答
第六编 继承
本编概述
新法解读
要点分析
知识问答
第七编 侵权责任
本编概述
新法解读
要点分析
知识问答
附录
综合试卷(A卷)
综合试卷(B卷)
综合试卷(C卷)
参考答案
节选
**部分 《民法典》专家导读及知识问答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纲领,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的6个分编,各分编都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本部分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调整对象,明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对民事主体进行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划分的前提下,就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进行了全面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行为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诉讼时效。 本编与旧法相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总则。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并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关于自然人制度。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二是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并特别补充规定了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为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关于法人制度。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第四,关于民事权利。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第五,关于法律行为。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 第六,关于民事责任。增加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第七,关于诉讼时效。一是将普通诉讼时效作了延长;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 1.基本规定。确立基本原则,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 2.自然人。自然人作为*基本的民事主体,《民法典》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都作出相应规定,尤其是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较大完善,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 3.法人。法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在民事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法典》就法人这一民事主体规定了其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合并、清算等内容。 4.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的类型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人身自由权、身体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投资性权利等。 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民法典》对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解释规则、生效、撤回等作了具体规定;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完善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就代理的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6.民事责任。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即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 7.诉讼时效。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长权利保护期间。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等内容。 1.为什么说《民法典》是每一个公民的“护身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编纂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为主线,把对人身权、人格权的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衣、食、住、行等都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到依靠的权利。在赋予公民各种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同时,《民法典》也为这些权利的行使确定了相应规则,为公民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保驾护航,所以说它是每一个公民进行社会生活的“护身符”。 2.《民法典》只保护自然人吗? 《民法典》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所谓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加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民法典》不仅保护自然人,还保护法人、非法人组织。例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等,他们都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都应当受到保护。 3.未出生的胎儿也享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没出生的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谈不上利益保护问题。但是对胎儿出生后生存的考虑,就必须要对胎儿的某些利益进行特别保护,因此《民法典》作出对胎儿利益特别保护的规定。但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用人单位招用吗? 《民法典》以年龄为标准将自然人分为两类,赋予他们不同的行为能力,即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中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是可以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但是,由于未满十八周岁,所以这个年龄段的劳动者被称为未成年工。我国对未成年工采取了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集中体现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例如,对未成年工从事劳动的范围进行限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等。 5. 轻度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轻度的成年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民法典》将其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一个轻度的成年精神病人独立购买价值2万元的电脑,超出了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水平,其购买电脑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有效。 6.八岁的孩子可以“打酱油”吗?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的孩子已经长成了法律中的“小大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譬如“打酱油”、使用零花钱购买玩具、零食等,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八周岁以上的孩子给游戏进行大额充值、给主播大额打赏等行为就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认定无效。 7.什么是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如何确定?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一个人在生活中总要和其他人交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为了方便交往和确立正常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将法律关系的中心地称为住所。住所的客观要求是自然人在一地有一个居所,即实际居住在某地;主观要求是自然人具有永久或无限期居住在该地的意图。 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表明自然人居住在特定地方一段时间的行为或事实。居所不要求特定长度的居住时间,更不要求有永久居住的意图,只要求实际居住,自然人可以拥有多处居所。也就是说,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处所。 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决定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法院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文书送达地,涉外法律适用之准据法的重要因素。为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8.谁是留守儿童的监护人? 留守儿童是指外出务工连续3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据此可知,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在其父母因外出务工而不能实施监护时可以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承担监护,以保护这些未成年留守儿童的利益。 9.成年精神病人由谁对其承担监护责任? 成年精神病人根据其辨认自己行为的程度不同,可以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0.可以通过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吗?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监护、指定监护等方式。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目前有遗嘱监护的规定。 遗嘱监护的父母必须是在担任着监护人的父母。如果因丧失监护能力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不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就不能以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的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作者简介
本书编写组由兼具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的作者构成。具体编写工作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李娟副教授、陆伟丰副教授负责组织实施,并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于飞进行审读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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