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037352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20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20373524 ; 978-7-5203-7352-4
内容简介
本书是“后《慈善法》时代”本对我国慈善信托法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著作。本书的主要目的是尝试构建中国特色的慈善信托法解释论,在现行法律规范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展开中国慈善信托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在具体规则的分析中呈现慈善信托法的理念和制度价值。本书主要在四个理论维度上展开。一是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二是信托法中的慈善信托;三是实务操作背景下的慈善信托法规则和原理;四是比较法背景下的中国慈善信托法。我国慈善信托制度当然需要参考英美乃至日本的合理制度及其理论内核,但如何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对慈善信托法的原理和制度进行合乎逻辑的解释,继而催生中国慈善信托法的自洽话语体系,方为本书的核心关切。
目录
**章 慈善法、信托法和慈善信托
**节 慈善的概念
第二节 慈善法的性质
第三节 慈善法、慈善信托法和信托法
第二章 慈善信托的设立机制
**节 慈善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慈善(公益)目的
第三节 “完全公益性”的问题
第四节 慈善信托的形式
第五节 慈善信托的备案
第三章 慈善信托财产的法律原理
**节 慈善信托财产的性质
第二节 慈善信托财产的取得
第三节 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投资
第四节 运营型慈善信托
第四章 慈善信托的治理结构
**节 概述
第二节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
第三节 慈善信托受托人
第四节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
第五节 慈善信托的监督机制——监察人
第六节 慈善信托中的其他角色
第五章 慈善信托的变更、终止
**节 概述
第二节 慈善信托的变更
第三节 慈善信托的终止
第四节 近似原则
第五节 慈善信托的清算
第六章 慈善信托税制基本原理
**节 慈善信托享有税收优待的正当性
第二节 我国慈善信托税制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慈善捐赠、慈善信托设立和慈善信托税制
第四节 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税制的初步构想
第七章 慈善信托的外延——目的信托
**节 中间状态的信托形态
第二节 目的信托的必要性
第三节 防止目的信托制度滥用的措施
附录1:中国慈善信托的实践
**节 影响慈善信托设立的因素
第二节 信托公司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A)
第三节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同时作为委托人与事务执行人(模式B)
第四节 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模式C)
第五节 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信托公司或可以作为投资顾问)(模式D)
第六节 双层信托模式(模式E)及其他
附录2:我国公益慈善信托设立情况概览
参考文献
索引
节选
《中国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一)近似原则适用的“扩张” 近似原则适用于慈善信托是应有之义,但是目前我国并无在公益慈善信托中适用近似原则的案例,下面是其他公益慈善领域适用近似原则的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石继斌、余红武诉合肥市虹桥小学案”中认为:“原告之女石晓燕患肝炎后不久又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疾病住院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给其家庭造成经济困难令人同情。被告及庐阳区教育局团委、少先总队倡议师生捐款救助系献爱心之善意之举,其行为和精神应予褒扬。对双方争议焦点捐赠余款55472.8元所有权归属,鉴于捐款人的捐款行为是为特定的第三人石晓燕的利益而进行,故捐款行为符合民法一般规则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个条件就是所捐之款是给石晓燕治病,而非他用,在目前我国立法对此种捐款行为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依据民事一般规则和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处理;虽然捐款行为不同于《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为不特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的行为,但基于该捐款与公益事业捐赠存在诸多共性,故又可同时参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规定,即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财产挪作他用来确定该捐款余款的归属。在整个捐款过程中,被告只是代收代管人,石晓燕去世后,捐款人捐款为石晓燕治病的条件已不存在,其余款应用于相近的公益事业,若由其父母继承或挪作他用均违反捐款人意愿和伤害捐款人感情,故捐款余额55472.8元既不属于原告亦不属于被告所有,现该款的实际占有人应将其转给公益事业机构用于发展同样目的的公益事业。……捐款也不宜用作事后费用及偿还他人欠款,否则将违背捐款人的意愿”,所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石继斌、余红武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指出以救助特定的人为目的的捐款虽然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对公益捐赠的要求,但是其仍然可参照公益慈善法理运用近似原则对善款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例还有余其山诉广西横县地税局案(“余辉案”)。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案例中的受益人都是特定的个人,令人产生“公益性”究竟为何的疑问。“一对一”以外的公益捐出行为多数可以理解为公益慈善行为,其类似赠与的地方在于,捐出人一般不能取回捐出的财产。但与纯粹赠与不同的是,该财产是“目的财产”,受领人死亡,该财产不能成为受领人的遗产。发起募捐并管理该财产的人(受托人)*终也不能从该财产中获益(在有约定的场合只能收取合理的管理费)。那么,这个财产*终归谁?能否作为无主财产归公?一个比较合理的规则是,适用“近似原则”,把这些财产用于和原目的*近似的目的上。 回到主题:这种为特定个人发起的募捐能否构成一个慈善行为,是否具有公益目的?如果把“为了公益目的”解释为“为了不特定人的利益”,上述案例中的受领人均为个人,能否解释为公益或者慈善信托? 公益目的要求受益人的不特定,主要的立法宗旨是避免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当事人的利益,向其输送利益。如**章中所述,如果该信托的受领人不是委托人选择的,该特定的受益人就不是委托人指定的,就排除了利益输送、借公益行私益的可能。在公益慈善信托法理上,实际上是允许在信托文件中设置受益人的遴选方法,按照这样的公平、合理而正当的程序所选择出的受领人哪怕只有一人,也应承认其为公益信托。 况且,公益的认定过程中,应有不同之要求,如果捐赠人没有取得税收优待,就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此时的信托可以理解为一种非公益的“目的信托”。此时的目的是广义上的公益目的,受托人可实行之。*终这种准公益财产的处置在捐赠文件没有约定的时候自可参照“近似原则”。 一对一的捐赠,不管受赠人是否和捐赠人有特定关系,此种行为的公益性都至为稀薄,不应受慈善法之调整。 现代的慈善行为一般以存在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为必要,捐赠人把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设立慈善组织或者慈善信托,摆脱了传统慈善行为的非正式、非组织、非专业和个人联系紧密的特征。 (二)罗尔事件和近似原则 2016年11月25日,罗尔在女儿第二次进入重症监护室后,写下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该文章逐渐刷爆朋友圈,大家慷慨解囊。2016年11月30日午间,继公众质疑罗一笑父亲名下有3套房产、P2P公司借势营销等质疑外,一份据称是罗一笑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清单也开始在网络上传播开来。罗尔本人承认,他有三套房子是事实。 ……
作者简介
赵廉慧,河南上蔡人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分别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取得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曾经在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从事博士后研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有《信托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现代信托法》(译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债法总论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和《财产权的概念——从契约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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